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定稿)_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42: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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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本为主要论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贯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改善,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坚持从自然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找出适合本村发展地对策与办法。

我们认为,经济发展地同时,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跟上,必须根据经济地发展状况作出适时地修正和完善,才能不断的为经济地发展提供制度、政策、规章上地支持,使经济在预计地轨道上顺畅前进。

多年来,广大农民群众依靠自己地智慧和才智极大地发展了乡村政治体制和体系,为中央政府在农村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做好了必要的铺垫,也为更高层次地改革进行了有益地探索。村民自治就是其中重要的实践,在实践中显示了巨大地生命力和改造潜力。因此本文试从

村民自治地发展过程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和不足,同时给出可操作地、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出现的重要的政治现象,基本含义就是指村民通过直接参与对所在村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抬理,以期实现村庄社会各种因素的整合,使整个村庄安定和谐。

其实,村民自治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过,但现代的村民自治与历史的“村民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秦汉时期开始,就有了“乡官推举制”、“乡官制”、“保甲制”等类似“村民自治”的村治体制。后来太平天国的“乡官制度”、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民国革命时期也出现了一些类似的做法等。这些“村民自治”只不过是当时的国家控制管理农村社会,减少统治成本,掠夺农民的手段罢了。今天我国实行的村民自治的本质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以确认村民个人的民主权利为基础的乡村自治。“自治作为人类理性追求社会优化的一种努力,本质上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一种积极探索”。当然,从一开始,村民自治的确是个别村庄的创造,后来是“自上而下”地,由国家主义权威推动而迅速推广开来。村民自治的应运而生,有的学者把村民自治仅仅看成是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一个外生变量,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这些学者们没有看到我国的村民自治能够迅速被体制接纳背后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民对村庄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是适合中国国清的。“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下,以法制权威为基础的授权性自治。它表明的是,国家不是直接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来界定乡村社会的利益边界,而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来确定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制性权威的存在,在体现了国家治理中分权而治的同时,又将乡村社会自治权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从而为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提供一个“刚性”的行为尺度。这正是村民自治为什么能够得以推进的基础。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自己追求村庄治理的理想,而做出的一种大胆的探索,是几千年来缺乏民主的中国社会里,农民自己创造的,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里的民主形式。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的坍塌,生产大队组织的瓦解,一种全新的村民自治组织一一村民委员会开始建立。1982年《宪法》第111条在总结各地农村村委会经验的基础上及时确认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坎正式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村民自治随之在全国逐步推广。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赋予村民自治完整的法定内涵。

村民自治缘自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根本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从经济改革的成功中很容易推论出政治改革的经验:调动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对于办任何事情都十分关键,国家在政治上的“无为”可能也如经济上的改革一样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这种思潮与国家层面的民主化倾向相结合,就为

村民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二,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同时,原来对农村的政社合一的一元化领导体制逐步空壳化,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共建设事业大幅度滑坡,农民对秩序和安全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出现了农村管理的真空。如何在政治上重组农村组织成为20世纪80年代初十分急迫的问题,从而为村民自治的出现提供了必然性和合理性。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草根民主,由农民创造、国家推动而日渐成熟。从其产生的“偶然性”到作为国家政策选择被强制实施后,其自身被构建的合理化因素就日渐增长。正是这些因素的增长,使得当前村民自治在外部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合理性主要有:一是村级民主与国家行政要求的契合。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控制能力的弱化,乡村组织普遍出现了不良行为,降低了行政效果。从村民方面讲,他们具有内在监督约束乡村组织的愿望,从国家方面来说,他们具有提高乡村组织行政效率的要求,于是,村民的愿望与国家的要求在民主化方面有了契合,从而也就促进了村民自治发展的合理性。二是乡村民主有利于形成社区公共权威,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真正的乡村民主必然将乡村组织置于村民的直接监督之下,无所不在的约束而不至于发生;乡村组织行为的合理化,可以减少部分农民群众的不满,密切干群关系。同时,乡村干部从事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较容易赢得村民的信任;村民自治通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可以形成一个公共权威,较为理性地认识共同利益,约束少数不顾共同利益的违规行为。

二、村民自治存在地困境 ㈠困境之一:未来发展动力问题

毋庸置疑,中国村民自治的实现主要是广大农民强烈要求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必然选择。当我们在分析村民自治的源动力时,不得不把目光转向经济改革。经济改革在农村的发展所带来的两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第一,农民拥有了土地自主经营权,第一次接触到了产权,有了保护自己财产的强烈要求和愿望;第二,诱发了农村长期积聚的社会矛盾,亟待以一种公开和平等的制度化方式来解决。二者的结合使得中国农村社区的政治发展开始具有了民主化因素。也就是说,农民的民主要求和农村社区矛盾的积累是村民自治启动的基本前提。这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两个动力源,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两个动力源的能量释放的力度正在减弱,已不能有效支持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急需能量补充。

产权制度不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农村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有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反映了农民对这种制度的拥护,农民有了保护自己财产的强烈需求,这种愿望支持着中国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然而,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我们发现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这种经营体制在当前所带给人们的利润与其他经营相比已显得相对较小,已不能带来足够的刺激来促使农民对其恢复足够的热情。同时,土地流转权不能顺利实现也降低了人们对土地的关注,也即当前农村每户农民所自主经营的土地狭小、分散,而又

不能通过市场交易来获得更多的土地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而缩小了利润空间。另外,当前土地征用的无序性、非规范化也降低了人们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值。当人们在未来财产收益预期减少时,我们不能奢望农民为了保护财产而对民主管理倾注更多的热情,村民自治也就受到了阻碍。在谈及财产权保护时,我们又不能不涉及集体经济。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对集体财产的关注。通过对中国当前农村自治的案例研究我们发现,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区、乡镇、村庄,集体经济也都相对较好,村民也正是基于对集体经济的关注,在集体财产的处置管理中不断锻炼民主自治能力。而当前,在村民自治中我们会发现有两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一是相当一部分中西部地区没有像样的集体经济,没有集体财产,使村民心理上感觉无事可管,自治失去意义;另一种情况是集体经济发展不充分或是许多原先发展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经过市场经济大浪淘沙式的检验后,经营发生困难,发展停滞甚至停产、破产。

㈡困境之二:法律制度的欠缺

不可否认的是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中国广大农民在探索农村治理形式中的伟大创造,但我们也应看到,村民自治作为自上而下的政策灌输,首先是基层党政官员探索新时期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方式的政策性结果,即村民自治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得益于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制度供给和农民自发创造这一合力的共同推动。而国家的制度供给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对村民自发创造的认同,对其经验的主动总结、推广,并以法律和政策形式予以昭示。如1982年宪法规定:改革农村人民

公社体制,恢复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按居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使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广裹的大地上逐步开展起来。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着中国的村民自治开始逐步的迈向法制化轨道。可见,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国家的制度供给是密切相关的,但事实上也正因为国家制度供给在村民自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得未来的村民自治存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㈢困境之三: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不甚协调

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社区,同时存在着两进行管理的组织,一是村党组织,即村党支部,二是村民自治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二者的关系不协调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村党支部包办村委会的工作,使得村委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二是村委会取代村党支部的领导,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被弱化。

㈣困境之四:村委会服务功能不强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村里的公共事业。农村的公用事业包括道路、自来水、学校、合作医疗等。近年来,尽管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这些公用事业不是依靠单个农户可以解决的,需要社会共同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也因政策的改变而变得没有来源。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

自治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村民认为,农村两委既然没有钱给大家办事,有没有两委跟自己也就没多大关系;有的村民则认为,只要不收钱,谁做村干部一样,甚至认为有没有村干部都一样。

㈤困境之五: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主体意识不强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农村村级民主建设得到了极大推进,但在现实里,民主总表现出种种无奈,法治也常常叻不从心”。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整体文化素质尚不高,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有限,许多村民要么抱无所谓,要么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把村民自治同国家治理和乡政管理对立起来。有的村民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说了算,党和政府都不要干涉”,这显然是对村民自治的曲解。村民自治离不开政府的“掌舵”。

三、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途径

途径一:进行制度创新增强农村的经济能力,为村委会展开活动搭建半台

首先,在村庄层面上,除了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之外,应该积极大胆地尝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例如土地流转权的创新,就可以使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寻求获利更大的发展机会。在经济状况稍好、土地保障作用稍弱的地方,应该尝试土地制度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使农民能够以土地为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将有利于资金向农村回流,以此来充实村民自治这一政治制度的经济根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以组织的身份,把村庄现有的资源带入市场,让市场而不是政府对其进行配置。这样,出于对利益的考

虑,村民才会自发地重视其自治权,村民自治才会找到真正的解困之道。

其次,在县级政府一级上,主要是改革财政体制,让县级政府拥有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和更多的财政收入,至少使其能正常运转、正常开支,不至于向农村伸手。这样,就可以把部分资源保留在村庄,用于村庄公共事务。撤乡并镇后,可以精简大批行政人员,从而节省大量对乡镇工作人员工资的支出,对减轻农民负担也有一定贡献。县级政府支出的压力减小,就有可能形成财政盈余,在村委会的配合下这些盈余可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上。

其三,在中央政府一级上,在结束了城市对农村长期的体制性、制度性掠夺之后,中央政府无论是从政治责任还是政治良知的角度,都应加大城市对农村、农民的反哺力度。因为,被松绑的村民自治红织如果仍然面对贫穷,仍然两手空空,那么民主自治的理想也必然落空。而撤乡并镇后减轻的农民负担,事实上也不可能对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形成多大的存量。因此,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注入,就更加重要。这样可以增加村民自治组织在市场上的活动能力,它就可以按照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为资金的运作走向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对资金的使用起监督作用。

途径二:增强村委会自主活动的能力,恢复其功能与职责 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要慎重考虑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的张弛,不能一味地追求村民自治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因为没

有政府的帮助,无论多么民主的村民自治都只是徒有其表,都难以改变农村的贫穷。只有等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具备了自我发育、自我扩大的能力之后,讨论村民自治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走向真正的自治才更有意义。

在没有经济作基础支撑的情况下,在组织性质与功能蜕变的情况下,村民自治组织要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试图从村民自治的制度内部求解村民自治,而看不到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看不到村民自治组织性质与功能的蜕变,只能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认为目前的村民自治应该废停,这并非本文的旨意所在。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它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只不过在中国“三农”问题如此突出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制度的实效。无可置疑,经济资源充足的农村,才是村民自治取得实效的根基;而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与功能的复归则是村民自治良陛运行的前提条件。公权的基础地位,唯有此,才能在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的历史传统面前,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夕的理性平衡,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途径三:协调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党组织关系不够协调,原因在于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关系不明确、权限范围不确定。

1.明确二者地位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看,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能弱化。

2.合理划分二者的职权范围。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工作的核心,应该避免行政化倾向,从大量日常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上的把握。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途径四:强化村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制度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庄稼人的愿望实现了。但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给村民自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村民自治工作中还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到位,基层干部队伍的老化等问题。对此,有关部门要制定好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为着力点的相应措施,推进依法治村。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内部、外部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机制。要求镇乡和村委会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村委会工作中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全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要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当前,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绝大多数牵涉到村务、财务等村级重大事项公开的透明度。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中,可以联系实际、针对热点抓公开,做到儿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公开。可以利用公开栏、公开墙、广播、会议或书面方式做到集中公开;对于收费项目、计划生育安排、宅基地审批等热点问题,可由负责审批、收费的单位或部门直接公开到村到户;对于临时重大事项或群众在某个时期最想了解的事情,要及时公开,这样,更能提

高公开的效应,提高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途径五: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侣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培育造就新型农民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农村社会发展的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培养出有文化、懂技术的高素质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让农民掌握各种技能,培养技能型人才,增强竞争力,让乡土人才香起来。要投入建设村级活动阵地、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和热衷于文化工作的农村群众,为农村文化教育宣传造势,传播科学文化等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儿是文化比较贫乏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就很难树立,而偏执、独断、愚昧、盲从的现象容易流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要明确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将经济建设与政治、思想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注重培养农民自尊、自信、自强、合作的精神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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