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小编推荐)_天津市废弃物处理中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40: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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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天津市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弃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及粪便,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第三条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清扫保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二)注册资本金证明;

(三)人员、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四)作息场所面积及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书;

(六)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

(七)实行机械清扫、水洗道路作业的,还应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机扫、高压水洗专用车辆协议,以及供水指标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交通部门核发的经营、运营许可证明;

(二)注册资本金证明;

(三)处置场地的产权单位同意消纳生活废弃物的书面证明;

(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自有密闭专用车辆证件,或租用密闭专用车辆协议书;

(五)作息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作息场所、停车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六)收集、清运质量保证书;

(七)专业人员及设施、工具配置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申请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理服务的,应当填写《从事生活废弃物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

(二)处置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处理场地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供与相邻人签订的协议;

(三)环保部门核准证明;

(四)专业处理设施、设备合格证明或鉴定书;

(五)处理能力、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六)可行性处理方案及规划设计方案;

(七)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八)管理、技术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书。第八条 办理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对被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自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函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日内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被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 淮北市市容局:我(单位)现向市市容局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一份□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彩色实景亮化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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