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审核工作程序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委托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三、具体清算程序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审核程序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购买土地
(1)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2)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4)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5)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6)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
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征用土地(1)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3)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3、前期工程费的审核
(1)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4、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1)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A.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B.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C.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5、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
(1)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4)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5)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6)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7)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8)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9)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6、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
(1)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4)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5)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6)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7)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8)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7、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10%
(1)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2)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A.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B.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C.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8、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
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9、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20%
(1)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2)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3)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4)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10、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审核其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摊扣除。
四、其他注意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三)、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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