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辰紫月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明辰紫月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业主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业主代表大会能够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本物业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应邀请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听取其建议。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工作,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
(一)业主代表大会名称: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明辰紫月小区第三届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明辰紫月会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海棠路南至:芙蓉路西至:清水桥北至:丹桂路
(具体四至范围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三)物业类型:多层住宅为主、少量商业用房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总占地面积:125936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206181平方米。其中住宅190730平方米(54幢,135楼道,1554套);非住宅8691平方米,包含:公共停车位7080平方米,车位数362个;物业经营用房510.72平方米(加贝超市);物业管理用房654.13平方米(东区保安室28.93平方米,西区保安室15.98平方米;接待大厅57.93平方米;二楼一层551.29平方米);居委会用房:505.19平方米;会所:6500平方米;自来水泵房17.63平方米,明辰紫月幼儿园。
第二章 业主
第六条 为把明辰紫月小区建设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健康的小区,所有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小区管理八项规定,即: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小区园林绿化规定,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小区治安管理规定,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小区进出登记管理规定,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四)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协议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委会办公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共有资金使用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停车费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房屋实际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使用人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义务。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和议事方式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五)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
(六)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决定;
(八)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五)代表业主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劝阻,对情况严重的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八)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各项费用的业主,应督促其限期交纳;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改进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十)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集体讨论形式或事后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具体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或1/3以上业主代表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应当亲自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该区域内的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方式,经2/3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且有1/2投票权业主通过。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议事方式,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开;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定期或临时召开;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提供意见或派业主代表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在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就有关物业管理活动事宜进行审议,并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由全体业主代表2/3以上代表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决定问题、有1/2以上业主代表通过形成决议。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
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后5日内,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并记录存档。同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在业主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一周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的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物交给业主委员会: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病症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满一年以上不交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八)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交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按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即停止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刻制印章,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加盖业主代表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明辰紫月第三届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会议人数2/3投票权业主表决通过,于2012年9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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