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基础知识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云南农村信用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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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抵押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是不出让票据权利的抵押。在票据的抵押关系中,虽然抵押权也是一种质权,但抵押人把未到期票据的设定抵押权后,只要他履行了抵押契约中规定的义务条款,他完全可以在偿付抵押权人债务后,赎回该票据,并享有该票据的全部权利。但他要受到必须履行抵押契约中规定的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他只有在偿付抵押权人债务后,才能享有该票据的全部权利,(2)是以实际交付票据为前提的抵押。要求抵押人必须把其提供的未到期票据实际交付给抵押权人,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在抵押人违约时,也便于执行。
(3)是一种临时性扣留的抵押。由于抵押人欠了抵押权人的债务,为促使抵押人能够及时偿还其债务,根据双方签订抵押契约,赋予抵押权人能及时扣留抵押人的票据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仅限于临时性扣留。在扣留期间,如果抵押人没有实质违约,抵押权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4)是在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后,赋予抵押权人为持票人的抵押。当抵押人确实无法偿还抵押权人债务,又不能提供其他物品来充抵其所欠债务时,则要求抵押人作成背书,赋予抵押权人为持票人代其行使了票据权利后,并未完全了结,还必须与抵押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结清债务。这也是取得票据权利必须以支付对价为前提的内在要求。
2、票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票据办理了抵押后,抵押人按照抵押契约的规定,有赎回票据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要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为前提,并受抵押契约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当抵押人违背抵押契约规定时,则会丧失赎回权。抵押人有向抵押权人按时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享有临时占有票据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发生毁损或遗失,应向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抵押人出现实质性违约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取得持票人的地位,他有权要求抵押人依法作成背书,把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抵押权人,此时,抵押权人则成为背书人,即该票据的持票人。他有权向该票据的各债务人请求清偿票款。当发生拒付时,有权向该票据的各债务人进行追索。抵押权人有向票据的各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抵押人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缺陷的影响。
3、什么是票据的提示?
答:票据提示是持票人将票据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同时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和保全票据的最初行为。票据提示必须出示真实的票据,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
4、什么是票据的付款?
答: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付款是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也是债务的最后清偿。票据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的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义务即告结束。
5、付款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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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6、什么是票据的保证?
答:票据保证是指非债务人对于特定票据债务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票据行为。
(1)票据保证者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票据保证人依票据文义承担其责任。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的义务。被保证人并非限定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以及背书人均可成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保证其履行票据上的债务。
(3)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与票据当事人依照法定方式签定。
(4)票据保证为单务行为。一般民事行为需当事人双方合意而成立,而票据保证行为则必须保证人一方自愿以法定方式在票据上签字盖章,并无需被保证人的后手同意,即可确定保证的效力。而且其保证的效力不限于被保证人的直接后手,任何被保证人的后手,均可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
(5)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行为虽具有独立性,但要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因为票据保证人是在他人发出的票据基础上作保证的。
7、挂失止付有哪些规定?
答:(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行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款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8、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1)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与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粘接处签章。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9、票据、结算凭证的签章有哪些规定?
答:(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
(2)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盖章,应为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的本名)。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万次章不能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7)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8)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信用社转讫章。
(9)农村信用社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信用社的业务公章。
(10)农村信用社、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10、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有哪些要求?
答:(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应用压数机压印票据的小写金额。
(3)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各种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结算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应记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6)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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