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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未足额交付保险费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付款,从而导致债款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结束时依然存在(等待期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不论结束时是否在保险期间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债务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转包商或共同承包商)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
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
2、由于债务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的利息、罚息、因延迟付款的罚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第十八条约定的文件和资料,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则保险人对未能核实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投保交易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不得成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得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和减少损失。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针对类似的、债务人对被保险人的应负但未投保的债务所采取的措施;在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增加债务人根据交易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欠款。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的付款时,被保险人必须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损失的发生和预估的损失金额。
第十八条 等待期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提出索赔申请,该索赔必须说明损失金额。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下列索赔文件和资料证明: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的交易合同,商业发票;
(四)与债务人的有关往来函电或交易过程说明;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交易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债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七)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债务人、或债务人和交易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损失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险金=(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债务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消的方式计入其会计账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被保险人有权支配的用以支付损失金额的款项)×投保比例-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时,应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将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债务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予以协助。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所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以及任何损失金额的计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并且与被保险人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使用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根据交易合同被保险人不再对尚未偿还的款项承担风险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来理解、处理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向除了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披露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向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了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则被保险人必须书面告诉他们该信息披露的保密性。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或政府机构或监管当局的命令的要求而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后,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检查或复制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相关联的任何记录。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两年;在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十年。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帮助保险人取得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所有上述信息。
释义
第三十一条 被定义的术语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解释。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填写的信用保险投保单以及投保人提交的有关证实债务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投保交易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
债务人:是指依据投保交易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债务人。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人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约定付款:是指在投保交易合同中约定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债务人在对应的约定付款日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认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投保比例: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占投保交易合同中载明的交易总金额的比例。投保交易:是指投保人所提交的投保单中所描述的交易。
交易合同: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债务人和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关于投保交易的所有合同,包括所有的附表和附件,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提供给保险人。
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本条款内的政府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损失金额:是指在任一约定的付款时间,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收到该约定付款日应该支付的约定付款的金额。损失金额将不包括利息、罚息、因延迟付款的罚金、因延迟付款导致收入的减少、因延迟付款导致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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