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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改资料
2016年3月14日讯,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包括个人不得公开募捐,经济严重恶化可“诺而不捐”,慈善信息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等。
1.房屋将列入捐赠财产范围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有代表提出,捐赠房屋的情况较为常见,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条规定的捐赠财产的范围中增加列举“房屋”。
2.管理费不超当年总支出10% 有代表提出,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而有的代表则提出,要求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标准过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3.经济严重恶化可“诺而不捐” 有代表指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对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4.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但有些代表却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5.慈善信息平台统一指定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对此,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亮点1:骗捐诈捐将被追责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亮点2:信息公开权责明确
慈善法草案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亮点3:激活慈善信托模式
另外一个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激活爱心人士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是有益的尝试。
追问:草案封堵个人求助通道
草案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问题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时,个人求助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草案封堵了个人求助的通道。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这种说法不准确,草案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遇到了困难,向社会募集钱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对此并不禁止。”
阚珂介绍,“慈善捐赠”章节有这样一个条款:“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有的学者不赞成“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一规定,认为这“一对一”的捐赠怎么是慈善募捐呢?但经过研究认为,应当从整部草案的规定来分析,草案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捐赠人自愿把财产直接捐给受益人,这种“一对一”的捐赠也是一种善举。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不过阚珂也提醒说,不少案例表明,“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有人为自己治病募来500万元,治病只花了3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怎么办? 如果捐赠人要求退回,受益人可以提出,你把钱捐给我了就是我的,不应该退给你。另外一种情况是,个人募来治病的钱还没用完,病人死亡,那么剩下的钱怎么办?受益人家属如果拒绝退回,把钱用于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那么也只能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草案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阚珂说。
媒体是否能发起募捐?
媒体发起募捐或代为发起募捐,都不可以
对于此前有媒体对新闻报道中的当事人发起募捐的行为,阚珂表示,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这是不可以的。
“媒体如果报道某人生病、某个家庭陷入了困境,我觉得是可以的,这属于新闻报道。可是,如果媒体发起募捐,面向公众募集钱物转给受益人,或者是借助媒体平台发布受益人的账户,代为发起募捐,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是不可以的。”阚珂举例说,去年网上传有一女子为救女孩被别人家狗咬伤骗得了巨款,事实是她被男朋友家的狗咬伤的。如果媒体发起募捐,遇到这种情形,媒体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所以还是那句话,引导慈善募捐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由慈善组织来衔接捐赠人和受益人。”
草案对个人募捐是禁还是放?
草案引导个人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除了个人求助,个人募捐也引发了热烈讨论。慈善法草案一审稿禁止个人募捐,明确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而二审时,这条禁止性规定删除了。
草案对个人募捐是什么态度?是禁还是放?阚珂对此表示,目前,草案的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阚珂解释,这项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那种个人不是为自己求助,而是给别人筹款筹物的募捐行为,草案引导个人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为什么这样规定?阚珂说,因为对个人的募捐不便于监督管理。比如,一个人听说有人生病需要一大笔钱,想做好事,向社会发布消息募捐,然后再将募来的钱转交给病人。这个过程透明度很低,募集来的钱跟个人的钱很难区分清楚。
“还有,谁来监督?怎样公开?普遍的认识是,现代慈善应该是三方关系:一端是捐赠人,一端是受益人,中间是慈善组织。”阚珂表示,立法原意不提倡个人募捐,募捐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做。
税收优惠政策为何未明确?
比二审稿更具体;专家建议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一审稿对税收优惠政策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二审稿也没有写明具体的优惠幅度。
阚珂表示,制定专门的慈善法,跟二审稿相比,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明确具体。“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慈善组织多做扶贫济困的事情,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把善款用到刀刃上,这也与当前国家的扶贫政策相呼应。”阚珂说,草案还对大额捐赠税前扣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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