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_谁应承担举证责任_借条上的证明人的责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4:08: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_谁应承担举证责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借条上的证明人的责任”。

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 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邵某给雪松粮行供应面粉,双方未即时结清货款。胡某 1998 年 7 月 20 日给邵某出具一张欠条,暂欠邵某面款柒千元整(三门峡地区仅此一家,否则拒付面款)。落款为:雪松粮行。胡某因另欠邵某面粉款 8500 元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以 电视机抵顶。邵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胡某支付所欠面款 7000 元。胡某以 7000 元欠条是受雇于雪松粮行期间代雪松粮行所写欠条、自己并非该欠条债务人为由拒付该欠 款。[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存在买卖关系,7000 元是雪松粮行的欠款。邵某无证据证明雪松粮行的业主是胡某,邵某所举 电视机抵账的事实亦不能证实与雪松粮行欠款是同一法律关系,邵某要求胡某偿还雪松粮行 欠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出具欠条,应负担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改判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评析]: 一审驳回原告邵某诉讼请求,是让邵某负担“胡某应承担所写欠条责任” 的举证责任。二审支持邵某诉讼请求,是让胡某负担 “自己不承担自己所写欠条责任” 的举证责任。谁应负担本案的举证责任,是争议的焦点。笔者同意二审改判的观点,主要理 由如下:

一、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邵某举出欠条已经证明的事实是:①自己为债权人,②欠款额和欠款理由。欠条未证明的事实是: 落款为 “雪松粮行” 名称的欠条为谁所写,应否承担出具欠条的责任,即胡某是否是欠条的行为人,“雪松粮行”的行为人是否为胡某。通过庭审质证,胡某已经 认可落款“雪松粮行”的欠条为自己所写,欠条行为人为胡某.欠条文字未证明的事实,即 “雪松粮行”的行为人是胡某的事实,经过庭审质证得到证实。因此邵某关于“雪松粮行” 的行为人是胡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胡某对自己 以“雪松粮行”名义所写欠条形成的债务应由自己承担。本案中持有欠条人为债权人,那么行为人即为债务人,邵某证实了行为人也即证实了债务人。通过庭审中举证 质证,欠条和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已经证明邵某完成了自己作为欠条行为相对人应承担的 举证责任,也即完成了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举证责任.胡某认为自己不应对自己出 具欠条的行

为承担责任,即行为人认为自己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 行为人胡某反驳行为相对人又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其以新的事实反驳对方的 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应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原告邵某主张的是与雪松粮行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胡某主张的是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邵某与“雪松粮行”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二是邵某主张胡某与“雪松 粮行”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胡某主张其与“雪松粮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 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无论胡某是主张邵 某与“雪松粮行”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还是主张与“雪松粮行”之间雇佣关系成立,承担举 证责任及其不利后果的均应为胡某,并非邵某。一审判决让邵某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 果是不当的。

三、是否代写应由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胡某书写了落款为“雪松粮行”名字欠条,故其为书写欠条的行为人。邵某持有欠条,是出 具欠条行为的相对人。落款“雪松粮行”名称的欠条本身,只能证明书写欠条行为人使用了 “雪松粮行”的名称,并未证明独立于书写欠条行为人和书写欠条行为相对人之外、还有单 独参加欠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的存在,并不能证明“雪松粮行”与书写欠条行为人 胡某是分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 理权发生争议的,有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 第 49 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胡某陈 述自己是雪松粮行的代写欠条人,有无代理权就应由胡某承担该举证责任。胡某没有举证证 明自己有代理雪松粮行的权利,也未证明自己是职务代理行为,即没有证据证明自

己是代理 他人书写欠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人追认自己书写欠条的行为,那么胡某书写落款为“雪松 粮行”的欠条,其本人就为该欠条当事人,由其本人承担该欠条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让原告邵某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当的,应由被告胡某承担本案的举证责任。二 审法院依此做出改判是正确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振营出具欠条属职务行为 被告单位负偿还责任作者:瑞金法院 杨泉海 赖泽明发布时间:2005-11-04 09:29:38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据。一般情况下,出具欠条者应为债 务人,负责偿还债务,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日前,瑞金法院就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欠条出具者不是实际债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003 年夏季,原告张某为被告瑞金某局办公楼附属工程施工,被告李某负责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为原告核实工资数额后以自己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证实欠原告 工资 3459 元。此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工资,二被告以无钱为由相互推托拒绝给付。原告 遂将二被告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工资。法院认为,李某虽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李某系被告瑞金某局的工作人员,李某出具 欠条系履行管理职责,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与被告瑞金某局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欠 原告的工资,应由瑞金某局负责偿还,李某不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瑞金某局偿还张某工 资 3459雇员代写欠条 雇主被判还款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肖田青 发布时间:2007-07-11 10:30:297 月 10 日,江西省遂川县法院对一起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袁和平归还原告王新生欠款 2467 元。2003 年 3 月 11 日,袁和平在王新生经营的化肥批零店以每吨 705 元的价钱购买了 8 吨绿叶肥料。2003 年 10 月,袁和平付清了其中 4.5 吨肥料款,尚欠王新生 3.5 吨肥料款 2467 元。此后,王新生多次到袁和平 经营的化肥农药零售店催索肥料款,但均未见到袁和平本人。2005 年 6 月 19 日,王新生在又一次索取欠 款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帮忙照看化肥店的袁小雪(袁和平的姐姐)代为出具欠条一张,落款为袁和平。2007 年 4 月 4 日,王新生考虑到欠条的时效性,他又找到袁小雪,要求其重新写过一张欠条。于是,袁小雪又代其弟袁和平出具了欠条一张,落款为袁小雪。两天后,袁小雪因害怕自己所出具的欠条今后要承担还款 责任,遂于晚上来到王新生家中,谎称欠条上的数字有误要求王新生拿欠条给其查看,袁小雪拿过欠条后 立即将它撕毁,丢在地上,拔腿就跑。王新生见状马上捡

起地上已经被撕碎的欠条并粘好,然后向 110 巡 警报案。2007 年 5 月 10 日,王新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和平、袁小雪给付肥料款 2467 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袁和平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袁 小雪出具的欠条是代袁和平所写,其与原告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袁小雪不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 判决。

笔迹鉴定举证责任谁承担

甲起诉乙要求追回拖欠的借款5万元,将有乙署名的借据提交法院;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抗辩。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署乙名字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基于认识的不同,......

来承担亲子鉴定引发的举证责任究竟谁

亲子鉴定引发的举证责任究竟谁来承担李少葵摘要:随着人类遗传基因分析科学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由确认身份关系等诉因引发的亲子鉴定日渐变得理性化和公开化,使人们愿意......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www.daodoc.com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原文链接:http://www.daodoc.com/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答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

下载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_谁应承担举证责任word格式文档
下载出具借条没有欠款人名字_谁应承担举证责任.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