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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合理维权的方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振峰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2.健康检查(管理)
3.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别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4.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合同的特点 1.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3.双方协作信任 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4.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医方的权利 1.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当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 否定 病人 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 治疗 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5. 收费权 6.人身权不受侵害 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8.误诊权
因为有些疾病在得到明确的诊断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有统计资料显示对于门诊病人的误诊率其实是很高的。《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
(二)医方的义务 1.提供恰当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诊疗常规,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积极的履行医师的职责,不能违反禁止性的医疗操作规范。
2.告知义务 3.转诊义务
对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或设备条件,不能有效的诊断、有效的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的转诊,来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书写和保存病历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 6.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
(三)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恰当的治疗。2.知情权、疾病认知权 3.同意权——治疗的最终决定权 4.隐私权 5.要求赔偿权利
当患者的人身遭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 1.如实提供病史 患者在治疗当中应当如实的提供病史。2.配合治疗
患者有配合治疗的义务,要遵循医嘱,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3.支付医疗费
4.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5.尊重医务人员的 劳动及人格尊严,不能进行谩骂,不能进行人身的攻击。
三、医患双方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应怎么做
(一)医方
1.积极面对,忌逃避、推诿
2.应该准备好病历,建议患方复印、封存病历,忌涂改、伪造。3.对 死亡案例,死因有争议的,建议尸检明确死因。
4.输血、输液的纠纷,应当封存有争议的液体、血液,将来可以进行送检,确定是不是血液或液体有质量问题。
5.合理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进行依法维权,及时的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走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比如找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或去法院进行诉讼。
(二)患方
1.及时提出复印、封存病历 2.涉及死因争议的,尸检明确死因 3.输血输液争议的,封存相关物品 4.禁止抢夺病历等相关物品
四、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通常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三条途径,第一是和解,双方自己私下协商解决;第二是调解,调解一般是由第三方来参与,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现在各地设有调解中心、有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类的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是诉讼,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一)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据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一个和解协议书,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就是私了,法律术语叫 “ 和解 ”,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 “ 协议书 ” 或 “ 和解协议书 ”。
1.“ 私了 ” 谈判的技巧(1)内部与外部评估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内部的或外部的评估,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当中是否有很明显的过错?
(2)充分了解对方(3)制定基本的谈判的原则
(4)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谈判之初患方往往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很高的,可能要双方慢慢的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5)制作私了协议 2.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有甲 方、乙 方,有双方的信息,有一个基本情况的描述,鉴于患者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在协议中会有相应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方法,如果有这一条的就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关于各个赔偿的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双方如果同意,双方签字,那么这个协议生效,生效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医院甲方向乙方赔偿多少款项。一般的情况下会有这样的协议的内容,就是在医方医疗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之后,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医院给 乙方 赔钱后,甲方应当放弃所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的争议已经终结,如果乙方起诉或再投诉,那么乙方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其本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签了协议后所有的争议即告终结,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3.和解协议书选择性条款(1)保密条款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作为医疗机构往往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这个纠纷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内容,因为它可能会给医疗机构的名誉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和解协议书当中也可以加入这样的保密性条款。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的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
(2)自愿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其代理律师参与下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3)全部协议条款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4.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甲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方: *** 医院
甲方因 2010 年 3 月 18 日在乙方就诊出现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果,与乙方发生疗纠纷,并于同年 9 月向 ***** 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责任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乙方确认,乙方至今已累计向甲方治疗费支付人民币 22.58 万元。
三、乙方同意,再分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6 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在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6 万元; 2、乙方于 2010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3、乙方于 2011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4、乙方将以上款项转帐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视为已支付:户名:帐号:开户行。
四、甲方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五、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应予保密,不就本次医疗纠纷向外界发布不利于乙方的言论,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六、甲方如果出现根本违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乙方已支付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这里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简单描述,应当赔偿的款项,支付的方式,还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二)调解
1.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调解 2.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在 2010 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保监局六部门联合成立。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享受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予以受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则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三)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如果也不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1.管辖(1)地域管辖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2)级别管辖 一般是基层的人民法院。2.诉讼时效(1)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2)违约之诉
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3.患方起诉
在医疗纠纷当中多数是患方起诉,患方起诉一般是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产品、药品的器械和血液,也可以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
4.医方起诉
也有医院起诉患者的情况,这里面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纠纷,患者拖欠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排除妨碍,这种情况多数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或产生了其他损害的结果,患者强占病房拒不出院,有些在医院住了好几年。
五、合理维权及医闹问题
合理维权及医闹的问题,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是最不好解决的问题,在医疗纠纷当中是最头疼的问题,患者既不打官司也不同意去做任何的鉴定,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向医院讨说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是对医院管理者的一种解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可以和平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最终由法院来判决医院是否有责任,这样更有说服力。
(一)医闹 产生的原因 1.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 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对法院的判决往往是缺乏信心的,往往认为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医疗纠纷的诉讼确实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医疗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同时患者往往认为医学会组织的相关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的势力比较强大,所以法院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 “ 稳定 ”
有些案件久拖不绝,政府部门有时候要求稳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大闹就大赔,小闹小赔,不闹就没有钱赔,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一些好处,所以各级政府要求稳定的一个目标也被非理智、非理性的医闹不当的应用。
所以综合起来讲,医闹产生的原因确实有多种因素,但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纠纷的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快速的有效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面对医闹
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语言防止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参与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态度一定要好,切忌对病历进行修改,要及时的提出尸体解剖相关的建议,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报警的及时报警,要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医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 广大 医师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所以对医疗机构来讲,全面的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应当加强病历系统的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应当提升个人的全面的素质,包括技术方面的也包括沟通方面的,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全员的岗位责任,尤其作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当中应当学会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属进行心理的分析,应该沟通交流,应当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应当学会相应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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