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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05]605号
签发人:李全喜 关于批转《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完善评优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津建协[2003]14号)进行修订,现批转给你们,2005年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评选执行修订后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津建协[2003]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创优和评优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定名为“海河杯”奖,是本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各区(县)评审专家组;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市政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的任务:
(一)、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二)、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完成年度评审和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三)、加强评审机构的自身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审定“海河杯”工程质量的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上一年度竣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均可以进行申报:
(一)、一般条件:
1、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
2、施工现场管理必须参加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比活动及达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
3、执行建质管[2003]10号《天津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创优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应达到规定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参加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活动或QC小组成果发布活动。
(二)、规模条件: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4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
(2)、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或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20000m2或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体工
总包、分包),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复印件);
(二)、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建筑面积在8000平米以上的公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同时附带申报2家企业作为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与总包企业(主承建单位或业主)签订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15%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海河杯”标准;
(四)、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
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奖。
第十六条 “海河杯”工程的申报采取工程开工预申报和竣工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拟参加申报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之初将工程概况、创优计划和措施等资料,向市建协登记。市建协建立工程创优档案,同时按属地原则移送区(专业)协会组织,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建委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海河杯”工程的正式申报、评审和表彰,一般在当年3月份申报,4月份初评,9月份复评,年底进行表彰。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 “海河杯”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综合反映。“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等。参评“海河杯”的工程应达到结构优良、功能齐全、装修装饰精美、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评审要结合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要求,主要评审以下五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及施工管理技术文件;
(二)、建筑与结构工程(含结构、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
考核依据。
“海河杯”工程的奖杯、证书按照一项工程一杯一证,向申报单位颁发(正本)。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工程可按一项工程二杯二证颁发(正本),向符合申报项目的参建单位颁发副本。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优,创优业绩纳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作为资质升级和市场投标的业绩参考。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收取礼品、礼金,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私下接触。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本企业的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结果公布之前,不得以获海河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取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取消原“市优质工程”和“住宅示范工程”评选活动。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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