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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6〕4号
发布时间:2016-01-20 13:39:29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378 最后更新:
2016-01-20 13:42:40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自治县各委、办、局: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焉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各乡镇集中供水水厂的运行管理、收缴水费、管道日常巡视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机构名称规范为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属事业单位。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
(二)制定供水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责、权、利”,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段维护、责任到人。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水泵、变频、蓄水池、管道系统、控制闸阀等),建立设备运行档案和维护保养制度,做好易损件的贮备工作,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四)负责供水主支管道巡查维护,加强闸阀井的管理和维护。
(五)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供水管道两侧保护范围为3米,对主要管道埋置标示桩,做好确权划界工作。
(六)加强管道保护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禁止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和种植树木,禁止修建建筑物。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建设中,工程所在地的乡镇场要配合、协调并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监督,保证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焉耆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焉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在24小时之内恢复供水,同时向焉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全县范围内干、支、分管道统一由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站负责维修,入户管道及配套用水设施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六条 乡镇新建和改装供水管道的用户需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批准后,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组织人员进行改装扩建,安装费用由需新建和改装的单位或用户承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装、改动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十七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必须每月进行供水成本核算,按供水总量、售水总量、水厂自用水量和用电量、工资总额、维修费用等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进行成本核算,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提取后由专户储存,严禁任何人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供水实行用水计量,按方收费。根据供水成本和不同的用水对象,实行不同的水价,所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计量收费管理。包括:
(一)为减少管理环节,避免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要做到供水到户,计量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按照先缴费后用水的原则。水表是供水计量征收水费的依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智能IC卡水表,实行水卡预购用水制,到指定的供水点刷卡(水量)缴费。
(三)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水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时,非人为原因,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征收水费。
(四)水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拆卸送技术监督部门或有验校表资质的单位校验,用户交纳水表校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装送检。
(五)为加强水费征收管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统一为用户制作供水证,征收水费必须出具正式收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林带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焉耆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焉耆县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要及时制止,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停止供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500~2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一)未经许可,私自在管道上开口或私自启闭闸阀的。
(二)不经水表用水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盗窃和破坏供水设施的。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供水的。
(六)违反水源保护规定、污染水源的。
(七)因堆放重物、修建工程、取土、采砂、种植林带等危及供水管道和损坏供水设施造成停、漏水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待岗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一)违反工作制度和无故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设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水费或不开具收据的。
(四)人为因素造成供水管网或其它设施损坏造成停水或经济损失的。
(五)造成水源污染、水质超标,危及群众身心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工程修理费的。
(七)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焉耆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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