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涉及未成年人得6个民事案件_南京市中级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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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归并审理制度

案情简介:王某与薛某某于2012年10月通过百合网站相识,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子王小某。王某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王某乐由王某抚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因经济和子女抚养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5月,薛某某因怀孕生产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4年10月22日,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1、王某与薛某某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子王小某由薛某某抚养,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万元。

裁判结果:秦淮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王小某由薛某某抚养,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王小某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南京中院二审加判:上诉人王某可每两周探视婚生子王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周日上午8:00到下午1:00,探视时薛某某及其家人可在旁陪同,薛某某负有配合义务。

本案系南京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中“归并审理”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对于双方在离婚纠纷一审审理中未明确提出探视权行使方式,但二审中要求法院处理的,考虑到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且合理探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彻底化解矛盾,采用归并审理制度,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探视权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2、王某诉蒋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权变更

案情简介:李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原告王某发生婚外情。李某于2013年4月22日生育一女蒋小某。后被告蒋某某以父亲身份代女儿蒋小某申报户口。2013年12月22日,李某因病去世。2014年1月8日,原告王某委托鉴定部门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王某系蒋小某的亲生父亲。之后,蒋小某随原告王某生活至今。2014年3月,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王某为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某主动放弃蒋小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蒋小某的外婆存在实际困难不愿抚养,并希望蒋小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父母均表示愿意协助原告王某抚养。裁判结果:秦淮法院最终判决:蒋小某的法定监护权由被告蒋某某变更为原告王某享有。

本案系蒋小某在其母亲去世后,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与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争议监护权的典型案例。在蒋小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从未成年人现实及将来的利益保护出发,走访蒋小某的外婆、舅舅,确认其生父的抚养意愿,并充分考虑到蒋小某将来的财产利益,确保其继承所得财产不受侵害,建议生父承诺不侵占蒋小某财产,并进行公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

3、陈某某诉祖父母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祖父母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小明系陈某(男)与毛某(女)之子。陈某某、王某系小明的祖父母,毛某某、汤某系小明的外祖父母。毛某因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9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9月因患癌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7月小明之父陈某因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出院后医嘱需由家属加强看护。现陈某居住于老年康复护理院,无生活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余元。

2003年陈某某、王某曾赠与陈某房产一处,后陈某变卖,变卖后于2005年购置夫妻共同房产一处,2006年陈某在毛某服刑期间,将夫妻共同房产变卖。2014年2月,毛某与陈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明随毛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小明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无共同房产;陈某支付毛某10万元。现陈某、毛某名下均无房产。2014年5月,小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王某、毛某某、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明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陈某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6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2.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2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3.毛某某、汤某每月分别给付小明抚养费400元至小明十八周岁止。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陈某某、王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65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2.毛某某、汤某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共计8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系未成年人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诉请祖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审理中既考虑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需要,又考虑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促成双方就抚养费标准达成调解协议,保护弱者利益,修复亲情关系。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启动对陈某某的司法救助,联系市民政局为其办理低保,联系市妇联将其纳入“春蕾计划”助学对象,为其提供奖学金。

4、李小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婚内分居子女抚养

案情简介:原告李小某系被告李某之子。2015年4月19日起,被告李小某的母亲徐某某与被告李某分居,李小某随母亲生活。期间,被告李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某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8400元。法院审查,裁定被告李某先予支付抚养费5000元。

裁判结果:雨花台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小某支付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7400元。本案系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内分居期间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不仅可以在父母双方离婚后主张抚养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5、陈小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抚养 案情简介: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居关系。2013年,王某生育一子陈小某。陈小某出生后三个月内,王某与被告陈某租房居住,共同抚养陈小某,并为其办理出生证明。期间,生活费、抚养费和保姆费由被告陈某负担。2014年3月,王某与被告陈某产生纠纷,被告陈某不再继续抚养陈小某。故原告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对亲子关系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浦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陈小某抚育费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非婚生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抚养义务,且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因其没有工作而免除。

6、郁某诉南京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郁某3岁时,到被告南京某公司下属的医院接种疫苗导致耳聋,当时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公司存在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原告郁某今后如需更换助听器,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标准选用。后原告郁某又花费6万余元更换进口零件组装而成的助听器,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南京某公司赔偿70%。审理中,被告南京某公司对更换助听器费用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其应当使用的助听器费用标准鉴定。鉴定意见为27000元/付。原告对此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既不做书面说明,又拒绝出庭,同时以鉴定人不具备助听器鉴定资质为由,要求撤回该鉴定报告。

裁判结果:栖霞法院判决:

一、被告南京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郁妍损失42692元。

二、驳回原告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涉未成年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情况下,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不予采信,支持郁某的诉请,由南京某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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