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承贷主体作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承接主体,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承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行融资,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公司”)分项目设立专户,协助承贷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承贷主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实施、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扶贫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在册贫困户(含移民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户(含移民户)。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县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 1 资金、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县级预算内投资是指县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资金是指易地搬迁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库区移民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指库区移民易地搬迁户享受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建房政策补助资金;
2、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
3、搬迁户农村宅基地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配套建设搬迁特困户周转房;
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需由政府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6、同步搬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
1、资本金到位和融资放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承贷主体提出项目资本金拨付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省易安公司和县财政拨付至承贷主体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同时申报贷款行同比例发放贷款。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本金和贷款到帐后,县扶贫开发公司书面出具资金支付申请报告(附一般收据),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承贷主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开发公司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该帐户为易地扶贫资金共管帐户,参照项目施工单位帐户管理,由县政府、县扶贫开发公司、承贷主体、农发行四方作为监管主体,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须经监管主体共同审核后方可支付。
3、资金使用流程: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分类型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1)属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由实施主体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企业与监理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资金时,分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2。第一次申报需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工
程支付证书(见附件03)及税务发票(以“承贷主体”的名称开具),实施主体汇总填报项目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据实拨付资金至各施工单位。(2)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政策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3)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4)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第七条 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办公室应落实专人核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收支,确保专人、专户(打卡发放资金)、专账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挪作他用。第九条 各实施主体或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按进度申请拨付各类资金;对到户补助资金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打卡发放或划转;按月上报县扶贫开发公司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条 县发改、扶贫移民、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跟踪、检查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等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支付调度。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到承贷主体,确保按期偿还到期本息。
第十二条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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