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_社会救助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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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及操作规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0元),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城市“三无人员“,家中有重病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全家合影照片各3张;

4、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住房情况证明(楼房的提供房产证、无房的由社区出具无房证明的同时,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三)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清——社区入户调查初审、社区张榜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办)审核材料——入户调查,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审查——入户核实——县内张榜公示——办理证件——乡、镇,(街道办)发证、建档——兑现。(四)低保金的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五)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从政府获得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权利。

2、有向民政局咨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利;

3、可依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低保金,还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学救助等待遇。

义务:

1、向乡、镇(街道办)递交低保申请时必须做出诚信承诺,对自己提供的家庭情况真实性负责;

2、必须申明如果虚报、瞒报冒领低保金、不履行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处罚;

3、如实提供办理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必须服从乡、镇(街道办)的管理,定期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

5、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0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重点对未纳入五保户,家中有危重病人、残疾入、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进行保障。

(二)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

3、提供4张申请人近期的一寸免冠照片;

4、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历(诊断书、病历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医院病例专用章);

5、申请人家庭的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优抚证、残疾证、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或相关裁决判决材料、死亡证明等);

6、应当记入家庭收入的各类证明。

(三)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村级)——乡、镇审查——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核实审批——办理证件——发证、建档——兑现。

(四)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由民政局按季度拨付街道办或乡镇民政站,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每月在二十日之前将低保金拨入低保对象指定银行个人账户。被批准的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每月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三、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

4、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医疗救助的其他农村和城市特困群众;

(二)城镇与农村医疗救助病种

(1)大病、重病。包括以下病种: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内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以及严重皮肤病。

(2)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高血脂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1、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及孤儿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l—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2、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标准对上述救助对象因患重病、大病及长期慢性病的,在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标准为:城市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药费在2000元至20000元的按50%救助,20000至50000元按55%救助,50000元至l00000元按60%救助,l00000元以上的,救助70000元。城乡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70000元。各乡镇初步审核上报低保办,低保办复核后,由民政局研究审批,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把救助资金发到患者手中或定点医院。(四)申请、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合作医疗办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合疗审批表、工疗报销结算单、户主和患者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凭证(所需证件一式两份),报所属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2)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报销票据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第三个月(3、6、9、12月的2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3)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及社区民政工作站上报的救助对象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资金由民政局下拨到各民政站,实行社会化发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政策(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二)吴起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0元至50000元的按50%救助,50000元至100000元按55%救助;100000元以上的按60%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0元。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病种范围的,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程序

1、备案登记、审批。

(1)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吴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吴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门服务窗口进行填表(一式两份)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网站(http://l0.108.0.44或http://117.36.101.142:8005/)登记备案,并将申请表和复印件留存,在季末结算时将其中一份报县民政局进行对账。

(2)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依据定点医院网上登记备案结果进行网上审批。

2、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院依据陕西省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准确录入相关资料、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医疗救助金,打印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四份:医院、民政局、财政局、救助对象各一份);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在住院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救助对象领取医疗救助金。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的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或吴起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审核审批表、位院救助结算单留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不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乡低保边缘户、城乡低保家庭、五保供养对象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从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种类来看,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遭遇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高中阶段经各种帮扶措施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临时性较大困难等五类家庭。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应通过既有渠道解决,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当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特殊困难的,经县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兑现。(四)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2)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3)家庭成员收入及致贫原因证明;(4)重大疾病支出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的复印件、享受市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5)贫困家庭支出的学生上学学费证明,以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发票为准;(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l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或者其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l、分散五保户生活补助为每人每年4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

2、五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合疗办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报销;

3、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三)提供材料: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户籍证明及残疾证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l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四)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申请审批表——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兑现。

(五)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七、孤儿供养政策

(一)供养对象: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填写《吴起县孤儿申请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三)上报需提交材料:①孤儿身份证、户口薄(包括首页)复印件②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③父母死亡,需要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④父母失踪,需要法院或者公安局出具的失踪证明;⑤孤儿二寸彩色近照三张;⑥接受教育的需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四)上报时间:孤儿于每年3月前上报。

(五)供养标准:从201 1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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