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分析)_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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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分析 字号

评论 邮件 纠错 2015-08-24 11:12:00 来源:中国外汇

2014年下半年以来,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成为全国结售汇出现逆差,江苏省结售汇顺差和跨境收支顺差持续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出风险...2014年下半年以来,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成为全国结售汇出现逆差,江苏省结售汇顺差和跨境收支顺差持续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主要运作模式与动因

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境外不落地结汇模式。受企业的委托,银行在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币款项时,若存在有利可图的境内外汇差,则款项不解付进入企业账户,而是通过银行过渡账户将外币头寸直接划转至境外合作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该笔头寸在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后再支付给境内企业。二是通过构造交易背景,同时操作“境内购汇+境外结汇”进行套利。部分“两头在外”的企业根据境内、外两个市场的不同价格,与境外关联企业或“窗口”公司签订两笔金额、起息日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合同(往往为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虚假贸易或构造性贸易合同),同时操作境内购汇+境外结汇,获取两个市场的汇价差收益。三是境外主体人民币NRA账户套利模式(NRA账户“一日游”)。境外主体依托境内人民币NRA账户购汇+境外结汇,获取境内外汇差收益,往往可以很快实现资金汇兑和汇差套利,又称为人民币NRA账户“一日游”。四是跨国集团利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借放款模式。江苏省分局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辖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利用同时参与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业务的操作便利,在主办银行的推介配合下,通过“境内购汇放款+境外结汇再借入”的方式实施无风险的资金流出型套利。五是构造进料加工贸易的套利模式。进料加工型企业利用其资金全收全支的特点,在进料环节购汇支付货款,并于境外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出口收汇环节再以人民币形式流入,从而套取汇差收益。

近期资金流出型的反向套利行为逐渐增加,主要动因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境内外人民币对美元价格倒挂、境内外利差缩小等因素推动的资金流出型套利。2014年第四季度,尤其是2015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贬值预期加强,离岸人民币贬值幅度更大,人民币在岸与离岸价差逐步拉大。再加上境内外资金利差缩小等因素的作用,部分企业将美元转往香港等境外离岸市场结汇,而进口支付则从境内购汇。二是银行为应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考核和中间业务创收压力,推动相关套利业务。今年银行内部普遍加大了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考核力度。银行通过将贸易项下外汇收入转至境外结汇,再以跨境人民币收入进行申报,可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和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套利行为导致的问题

一是部分套利行为缺乏真实经济背景,偏离了改革初衷。

从调查的案例情况看,企业与银行合作进行的一些资金流出型套利行为,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并非基于真实的贸易、投资、借贷需求,存在虚假交易、构造交易的嫌疑。例如一般企业构造境内外联动的关联交易模式、进料加工贸易的模式;跨国企业集团构造境内外借款放款等模式,均违背了监管的真实性要求。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开展的跨国公司集团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政策,本意是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部分企业利用政策的便利,通过同时参与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行纯粹的跨境投机套利活动,偏离了改革的初衷,也不利于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

二是各类跨境投机套利行为多有银企合作的背景,银行自身业务与代客业务间的风险分割被模糊。

从外汇管理实践看,江苏省分局发现多数流出型、流入型跨境投机套利行为都有银行、企业合作的背景,许多情况下甚至是银行利用其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熟悉、便利的境内外金融产品运作渠道和信息,帮助企业打外汇管理政策的“擦边球”。部分银行通过内部过渡账户帮助企业境外结汇,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代客业务和自身业务之间的风险分隔界线,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使客户的资金风险传导至银行自身,从而增加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隐患,也不利于区域金融稳定。

三是人民币NRA账户存在监管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放开了人民币NRA账户资金运用限制,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但《通知》并未明确相应的审核材料,所以银行操作没有判断标准,企业容易构造没有真实经济背景的资金流动,使该类账户成为套利的便利渠道。此外,人民币NRA账户目前处于本外币业务分离管理的状态,人民币NRA账户的开立、收支及使用均不在外汇局现有系统监测范围内,仅依托RPCMIS系统。然而,后者没有采集人民币NRA账户的收支明细,从而形成了监管漏洞。同时,本外币业务分离的管理模式,使得人民币NRA账户不能与外汇局收/付汇、结/售汇监管相关联。

四是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人民币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反向套利行为和相关的构造性贸易收支的增加,使得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扩大,但其实质是以跨境人民币结算之名行套利之实,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并没有实质上的增加,也不能反映交易本质,干扰了监管部门对国际收支统计的监测工作。

加强对套利行为的监管

一要将合法套利控制在“宏观可容忍度”以内,打击非法套利行为。

在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大背景下,银行、企业、个人的跨境投机套利行为将更加常见。虽然未来经济主体的多数投机套利行为将是法规、政策所允许的合规套利行为,但仍然会对国际收支平衡及各项外汇管理目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外汇局应在“五个转变”精神的指导下,采取宏观风险监测、微观主体监管、总量调控等多种措施,将合法的投机、套利行为控制在可容忍度以内,使其不致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于非法的投机套利行为,外汇局则应通过主体监测监管手段,加强外汇检查工作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防止非法投机套利现象的蔓延。

二要密切关注银行新型贸易融资产品、衍生金融产品的变化及其用于跨境套利的动向。

一是关注利用在岸、离岸价差进行套利的银行产品的变化。由于人民币双向浮动增多,这类产品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最为显著。二是关注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贸易融资行为。当前跨境人民币结算在贸易信贷、融资性担保等很多方面较外币业务存在明显政策优势,是虚假贸易融资的高发地。三是关注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套利的行为。

三要完善对人民币NRA账户的监管。

一是明确人民币NRA账户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要求。建议完善人民币NRA账户资金使用政策,银行办理资金入账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避免脱实入虚的资金流动。二是加强对人民币NRA账户资金来源的监管。受国际收支申报规则的限制,人民币NRA账户资金来源监管困难,特别是对个人人民币NRA交易,由于无需申报,监管工作缺少抓手。但从操作层面看,银行经办人员基本了解资金来源。因此,可以在不违背国际收支统计规则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到人民币NRA账户的申报,在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要素中增加交易对方项。三是完善人民币NRA账户收支监管系统。建议进一步完善RPCMIS系统,自动采集人民币NRA账户收支数据,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需求,使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人民币NRA账户的收支动态信息。四是整合本外币业务管理模式。建议以本外币一体化视角为出发点,整合业务管理模式,实现本外币监管的一体化。

四要完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规定,防止银行和企业扭曲改革政策本意。

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外币管理政策协调工作,完善跨国公司集团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改革政策的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企业境内外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测,规范本外币资金池的使用,要求参加改革的跨国公司和银行严格按照合规、合理的原则进行展业。其境内外集中运营资金的使用,在原则上应具有实体经济背景或真实的财务避险需求,否则可取消参与改革政策试点企业或银行的资格,防止改革被异化为纯粹的跨境投机套利通道,扭曲政策本意。

五要明确相关法规,督促银行防范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的混杂。

在法规层面要进一步明确银行不能利用自身账户为客户资金操作境外结售汇活动,避免监管法规的灰色地带。同时,管理部门应督促银行防范风险,避免出现银行部分业务模糊其自身与客户之间的“风险防火墙”的现象。

六要改进分析监测方法,提高统计监测的有效性。

管理部门应改进国际收支和人民币跨境收支的分析监测方法,通过合理的估算方法,估计国际收支和人民币跨境收支中不具真实性的构造性贸易跨境收支规模,并以此修正国际收支、人民币跨境收支相关统计项目,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在决策中的应用价值。

防范人民币跨境套利风险的对策 字号

评论 邮件 纠错 2014-10-27 07:06:00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闫力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已经成为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币种,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与世界的经贸联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跨境套利交易。

人民币跨境套利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人民币跨境汇差套利。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境内外汇率不一致,导致人民币通过跨境套利。例如,离岸和在岸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分别为6.19和6.17,离岸市场人民币汇价明显低于在岸汇价时,境内企业A 可通过向境外合作伙伴B 进口1200万美元的商品,将境内美元等外币输出至境外;境外企业B 收到美元之后,以离岸汇率将美元换成7428万元人民币,之后再通过反向贸易向A进口,并以人民币支付。经过这一回合进口和出口过程,境内美元等外币利用境内外汇差通过贸易实现了无风险套利24万元。反之,如果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明显高于在岸汇价时,境内企业在进口和出口时分别支付人民币和收取美元等外币,可以实现无风险套利。

(二)在岸离岸息差套利。离岸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基本上长期以来明显低于在岸,这就催生了近年来两地最流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以香港为例,目前香港市场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4.5%左右,而国内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各家银行还要在此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上浮,内地和香港贷款利差约为1.5个百分点,香港人民币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内地市场。

(三)跨币种息差套利。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类似,但套取的是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与离岸外汇(比如美元)贷款利率之间的息差以及即期与远期之间的汇差。在人民币升值通道中,息差和汇差将带来双丰收。例如,企业A 在境内存款并要求开具信用证给离岸合作伙伴B 之后,B 按照离岸利率2%获得2200万美元外汇贷款,并通过向A 进口商品将这笔外汇支付给A;A 以在岸汇率6.17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13574万元,并通过理财等手段获得一年期6%的回报。到期之后,A 获得境内人民币“存款”本利14388.44万元,并按照到期汇率兑换需支付的外汇贷款本利和。如果在此期间,人民币升值为1美元兑换6.15元人民币。此时,B企业可以收到2339.58万美元,付44万美元利息之后,获得利润95.58万美元。为控制风险,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约锁定远期汇率波动风险。其中的存款也是广义概念的,其实是境内的一笔人民币资产,实际操作中通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或接受票据转押实现盈利,当然也可能会有其他的方式。

(四)转口贸易套利。转口贸易是指境内企业从境外A企业购买货物,将货物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再视情况转卖给境外B企业的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不同,转口贸易无货物入境,两头在外,无需进行报关等手续,企业只需完成买卖合同的订立、资金的收付即完成交易。转口贸易会利用境内外利差和汇差实现套利。

(五)跨境贸易融资套利。即境内企业从境外银行以贸易融资的形式融入人民币。例如,境内企业A以55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贸易合同从境外银行以3%的年利率融入人民币5500万元,并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理财活动,获得6%的收益,1年后获得无风险利润165万元人民币。近几年,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例如,人民币协议融资、人民币海外代付、人民币协议付款、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等。尽管这些创新产品名称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境内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或代理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的人民币间接融资业务,这些业务均不纳入外债额度管理。银行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结算方式进行延期支付套利。

上述前三种方式的套利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所完成的,而后两种方式的套利行为主要是由贸易公司完成的。实体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利用套利窗口实现一定的套利利润是被允许的,也是企业的理性行为;而贸易公司等主体在虚假贸易的掩盖下所从事的套利行为对实体经济毫无助益,是应该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套利活动的积极作用和风险隐患

(一)套利活动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一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可以为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工具。二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将促使境内外人民币价格走向均衡。人民币资金会从价格较低向价格较高的方向流动,可以发挥“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有助于将扭曲的市场价格重新拉回至均衡水平。三是人民币跨境套利将对境内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形成倒逼压力,对加快我国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具有积极作用。

(二)人民币跨境套利的风险隐患。一是进出口实体企业沉溺于资本运作,不仅造成贸易数字虚增,热钱从外汇转向离岸人民币流入,更不利于国家管理流动性。二是人民币跨境套利资金的快速流入流出会对我国经济产生冲击。大规模跨境套利交易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特别是大规模套利资金的集中流入和流出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实现,进而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三是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存在一定的负债资金偿还风险。人民币跨境套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一般通过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产品来实现,但是该类业务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断裂,将会导致对外偿付风险。

对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区别对待、疏堵并举

(一)推改革: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渐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合理控制人民币汇率升值节奏和幅度,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使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发挥更大作用。适时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使人民币汇率水平逐渐逼近均衡水平,弱化人民币单边升值市场预期,消除汇差的套利空间。

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渐形成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水平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放开存款利率向上浮动空间。不断提高市场科学定价能力,增强价格杠杆对境内外利率的调控作用,消除利差的套利空间。

(二)强监管:加强对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应注重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加大对商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创新产品的调研分析,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将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产品的发展速度和业务规模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引导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产品健康发展。

银行机构在办理跨境业务时,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加强业务管理,严格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各环节的尽职调查,加强真实性审查,严格审查合同、报关单、发票等相关单据,确保背景真实。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发现和控制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

严加防范利用跨境贸易融资进行人民币跨境套利行为,融资与偿付要求币种统一,并只能在一家银行机构完成。如,转口贸易中,要重点加强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管理,建议转口贸易收、支在同一家银行完成。在转口贸易收款时,银行机构必须严格审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实,确保转口贸易的真实性。

(三)重监测: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构建有效、科学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平台。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跨境人民币套利主体的“负面清单”。业务主体要对资金用途做出承诺,一旦发现无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的套利或洗钱行为,立即将此情况录入征信系统,增加其日后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成本,抑制违规套利行为的发生。

以现有的人民币跨境管理信息系统(RCPMIS)为基础,完善升级RCPMIS系统,增设信息查询模块,对转口贸易和贸易融资资金流等相关信息进行单独统计,全面反映转口贸易和贸易融资人民币资金流动和变化情况。加强与外汇局的协调与沟通,树立本外币协调监管理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资金跨境流动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构建起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动态监测分析平台,全面提升对人民币跨境异常流动的统计监测和预警水平。进一步健全人民币跨境流动非现场跟踪与核查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交易、虚假融资等异常情况,防范和化解人民币跨境套利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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