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业务档案文书档案归档范围(附件1、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附件1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
“三险”管理类
一、“三险”申办类(保管期限永久)
(一)参保登记
1.各级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职工名册;
6.医疗保险登记证; 7.参保单位登记表; 8.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 9.离退休人员审批表; 10.离休证复印件;
11.在职人员任职、晋级文件复印件; 12.委托银行代扣缴费的《银行代扣协议》。
(二)变更登记
1.参保人员变更审批表; 2.死亡证明复印件; 3.参保人员辞职复印件; 4.参保人员除名复印件;
5.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7.参保人员商调函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社会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表》; 2.被注销行政文件及法律文书; 3.本单位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个人账户管理类(管理期限100年)
(一)《黑龙江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单》;
(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险”费用征缴类
一、缴费基数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0年)
(一)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和银行账户;
(二)参保单位的上年工资表;
(三)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四)上年度财务决算表;
(五)年工资总额申报明细表。
二、保费征缴材料(保管期限100年)
(一)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和银行账户;
(二)参保单位的上年工资表;
(三)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四)上年度财务决算表;
(五)中断缴费,补缴费的申报、审核材料。
三、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保管期限15年);
(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25年);
(三)基金征缴明细表、汇总表(保管期限50年)。
“三险”待遇审核类
一、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类
(一)门诊特殊疾病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年)1.《XX年门诊十四种疾病复查体检表》; 2.《XX年门诊十四种疾病初查体检表》。
(二)就医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年)1.《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
2.《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年度考核表》。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年)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 2.《门诊特殊治疗审批表》; 3.《门诊特殊治疗登记表》; 4.《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审批表》; 5.《特殊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 6.《特殊人员转专科医院审批表》; 7.《门诊特殊疾病体检表》。
(五)其他材料(保管期限10年)1.《工伤认定决定书》(机关、事业单位); 2.《新增工伤人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 3.《参保工伤人员认定体检表》; 4.《监督检查记录》。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保管期限10年)1.《工伤事故备案(调查)表》; 2.备案记录; 3.现场调查记录。
(二)工伤认定材料(保管期限50年)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开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5.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保管期限50年)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 4.《工伤职工变动登记表》;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6.《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登记证》;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请表》; 8.医院诊断证明。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50年)1.《伤残待遇与基本养老金差额核定表》; 2.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申请; 3.《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5.《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名册》;
6.供养亲属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7.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8.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证明; 9.供养亲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
10.供养亲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11.《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调整核定名册》;
12.《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名册》; 13.《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核定表》; 14.《工伤保险待遇减支付核定表》。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年)1.病历、处方;
2.住院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注:联网、及个人垫付费用见医疗保险)3.《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审批表》;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年)1.《生育保险妊娠备案表》; 2.化验单或检查报告。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保管期限10年)1.情况说明;
2.医生开具的证明材料。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10年)(注:医疗费用核定参见医疗保险)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三险”待遇支付类
一、“三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保管期限15年);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25年); 2.总账;(保管期限15年);
3.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保管期限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1.会计年报和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保管期限永久); 2.会计月、季度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管期限5年)。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管期限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永久)
二、医疗保险支付明细和汇总表(保管期限30年)
(一)《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支付明细表(台帐)》;
(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
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永久)
(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二)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四、工伤保险支付明细和汇总表(保管期限30年)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明细表(台帐)》;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永久)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二)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六、生育保险支付明细和汇总表(保管期限30年)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明细表(台帐)》;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保管期限永久)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二)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三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三险”年度统计报表(保管期限永久)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财政补助情况》;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障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八)《工伤保险医疗及康复费用情况》;
(九)《生育保险待遇情况》;
(十)《补充保险情况》;
(十一)统计报表情况分析说明。
二、“三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保管期限30年)
(一)“三险”重要业务数据表和分析报告。
三、“三险”重要业务月/季统计报表(保管期限10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特殊人员情况》;
(三)《农民工参加其他形式医疗保险情况》;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
(六)《工伤保险参保与享受人员情况》;
(七)《“平安计划”二期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八)《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及基金征缴情况》;
(九)《生育保险情况》;
(十)《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及基金征缴情况》;
(十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
四、“三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永久)
(一)《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表》。
“三险”稽核类
一、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30年)
(一)《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稽核通知书》;
(二)《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稽核工作记录》;
(三)相关证据;
(四)《稽核情况告知书》;
(五)社会医疗保险稽核档案;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
二、其它材料(保管期限30年)
(七)《整改意见书》;
(八)《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服务协议管理类(保管期限10年)
一、基金银行委托协议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四、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五、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服务协议
六、工伤辅助器具机构服务协议附件2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我局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保管期限永久)
二、我局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一)请示、批复、通知、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保管期限永久)
(二)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保管期限30年)
三、我局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一)我局为主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保管期限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保管期限30年)
(二)我局为协办的1、请示、批复、通知、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保管期限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保管期限10年)
四、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重要的(保管期限永久)
(二)一般的(保管期限30年)
(三)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保管期限30年)
五、我局业务文件材料
(一)我局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保管期限永久)
(二)我局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重要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30年)
(三)同级单位、下级单位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30年)
(四)我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保管期限30年)
(五)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我局为主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永久)(2)一般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30年)
2、我局为协办的(1)重要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30年)(2)一般业务问题的(保管期限10年)
(六)我局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保管期限永久)
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保管期限10年)
(七)计划、总结、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保管期限永久)
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保管期限10年)
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保管期限永久)
4、一般活动的总结(保管期限10年)
六、上级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保管期限永久)
2、一般的(保管期限10年)
(二)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10年)
七、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10年)
八、下级单位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保管期限30年)
(二)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保管期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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