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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SY/T 6634—200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2005—07—26 发布 2005—11—01 实施
引言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是一种在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石油作业活动。为加强滩海陆岸油田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油田财产安全,结合滩海陆岸油田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从事滩海陆岸油田石油作业应遵循的安全要求。本标准对滩海陆岸油田未规定的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应参照有关浅海石油工程建设系列标准执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陆岸石油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安全检验与评价、设计安全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滩海陆岸石油作业;陆上湖泊、河流上的石油作业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Y/T 5087-2005 含硫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T 5225-2005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T 6044-2004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504-2000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T 6607-2004 石油工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则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滩海通井路 The road to the beach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陆地与滩海陆岸井台或滩海陆岸井台间连接的通道。3.2 滩海陆岸井台 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由滩海通井路与陆岸相连的、从事石油作业活动的构筑物。3.3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陆岸井台及相关石油设施。
〖说明〗
上述术语和定义中的“滩海区域内”是指在平均潮位时,海水能淹没的滩海区域,不包括“涨潮见水,退潮见滩”滩涂区域,胜利油田为了便于操作,一般是指平均潮位时水深0.5-2米水深范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4.1 基本条件
4.1.1 身体健康并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由油田主管部门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和传染病。4.1.2 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4.2 持证要求
4.2.1 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培训并取证;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配备救生艇筏的,还应持有“救生艇筏操纵”证书。
4.2.2 凡到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进行检查、视察、设备维修、参观、学习、实习等的临时人员(时间少于3d),均应接受安全教育,并持有“临时进驻证”。4.2.3 钻井队长、钻井监督、钻井工程师(技术员)、钻井正副司钻、井架工、作业队长、作业监督、试油工程师(技术员)、作业正副司钻、采油队长、采油监督、采油岗位人员、安全人员等与井控有关的人员,应持有“井控操作合格证”;钻井、井下作业正副司钻应持有“司钻安全操作证”。
4.2.4 在含硫化氢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从事石油作业所有人员应持有“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在滩海陆岸油田进行探井作业的钻井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持有“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的要求应符合SY 6504-2000中3.2.1的规定。4.2.5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应符合SY 6345-1998中4.8,4.9的要求。安全检验与评价
安全评价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5.1 勘探阶段
滩海陆岸油田在勘探阶段建设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实行业主委托第三方检验,政府安全作业许可的管理制度。5.2 开发阶段
5.2.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由勘探转为开发阶段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5.2.2 滩海陆岸油田在开发阶段对拟建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SY/T 6607-2004中4.3的规定执行。
5.2.3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在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投产安全作业许可。5.2.4 在用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a)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生产设施低于设计标准时; b)发生事故,结构物严重受损需要重建、改建和修复时; c)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提出要求时。
5.2.5 在用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设计安全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资质要求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所有设计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6.1.2 设计选用的海洋环境条件要求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按无人值守设计;若有人值守时,应按照浅海石油作业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6.1.2.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选用的滩海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根据油气田生产的寿命、设施的重要程度和环境资料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6.1.2.2 勘探阶段的滩海通井路设计宜采用重现期10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滩海陆岸井台的设计标准宜采用重现期25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6.1.2.3 开发阶段滩海通井路和滩海陆岸井台设计宜采用25年或50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滩海通井路和滩海陆岸井台防护结构宜采用物理模型试验进行校核验证。
6.1.2.4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消防、救生、通信等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勘探开发不同阶段,做出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确定。6.2 特别要求 6.2.1 滩海通井路
6.2.1.1 应采取结构可靠的防护措施,以保护滩海通井路及路上设施的安全。6.2.1.2 当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足够的错车道,错车道间距一般为300m~500m,错车道的路基顶宽度应大于7.0m,有效长度应大于20m。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实际情况,路面适当加宽。
6.2.1.3 路面顶高程应在理论天文大潮高潮位以上,并应不低于1.50m(黄海高程,下同)。
6.2.1.4 路面结构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砌石等刚性路面结构,表层应进行防滑处理;路堤宜采用固化土、抛石、砌石或混凝土结构。6.2.1.5 路肩上应设置护轮带和一定高度的标志杆。
a)标志杆应高出校核高潮位0.50m,外露高度应不小于1.0m,间距应不大于3.0m,并达到反光要求;
b)护轮带每隔10m设一排水口,排水口宽度应不大于1.5m,护轮带高度应不低于0.25m。
6.2.1.6 两端应设置限速、禁行等警示标志。6.2.2 滩海陆岸井台 6.2.2.1 台顶面高程宜为2.5m~3.5m。台顶应采取硬化措施,硬化厚度应不低于0.3m。
在这里给出了具体的台顶面高程建议,主要是结合胜利滩海油田多年勘探开发经验和SY/T4084-95《滩海环境条件与荷载技术规范》中环境荷载计算得出的。如果是人工岛建设同时必须要满足SY/T4097-95《滩海斜坡式砂石人工岛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或其他相应标准规定。
6.2.2.2 应设置挡浪墙,挡浪墙顶面宜高出滩海陆岸井台顶1.0m以上。6.2.2.3 设置在滩海陆岸井台上的建、构筑物应与滩海陆岸井台稳定性相适应。6.2.2.4 应在滩海陆岸井台内适当位置设置观测水尺,供施工作业人员定时观测并记录水位使用。6.2.3 钻井、井下作业
6.2.3.1 应采用符合浅海石油作业设计要求的井口和井下装置。
6.2.3.2 由钻井井架或作业井架等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障碍物,应在障碍物的最高点处安装符合航空要求的障碍灯。6.2.4 油气采、集、输工程
6.2.4.1 自喷井或有自喷能力的井,电泵井应安装井下安全阀;电泵井应增加过电缆封隔器。
6.2.4.2 采油流程(采油树)上、下、左、右都应配备两套关断阀。6.2.4.3 在输送油、气、水管线的首端和末端分别安装具有单流作用的应急关断阀。
6.2.4.4 易受到海水侵蚀的管线应采取埋地、打保护桩或架高的措施;抽油机电机、变压器等设施应采取架高的防护措施。6.2.5 消防
6.2.5.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至少配备以下消防设备:
a)值班室配备1个4kg的干粉灭火器;
b)井口区配备2个35kg以上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c)机器处所配备1个35kg以上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6.2.5.2 非良导体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都应采取避雷措施。6.2.6 救生 6.2.6.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至少配备以下救生设备:
a)4个救生圈(带30m救生浮索),其中两个带自亮浮灯; b)按定员100%配备工作救生衣;
c)冬季作业按定员100%配备保温救生服; d)可供工作人员5d食用的救生口粮、饮用水;
e)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内至少装有2套工作救生衣、方税收电机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日常常用药品。
6.2.6.2 在滩海陆岸井台上,应设置暂避恶劣天气的临时避难房,临时避难房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能够容纳生产作业人员;
b)结构强度应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等级; c)地面应高出挡浪墙1.0m;
d)应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用移动式钢结构。6.2.7 通信与气象
6.2.7.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至少配备以下通信设备:
a)一部甚高频电话(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 b)两部移动电话;
c)测风速仪器、测温度仪器。
6.2.7.2 在滩海陆岸井台上设置监视和防止外部人员登上滩海陆岸井台的装置,保证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而意外中断。6.2.8 交通车辆
6.2.8.1 进入滩海通井路的车辆轮胎应采用低压轮胎,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便于人员逃生;
6.2.8.2 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进行施工作业期间,只要有人进入,应配备车辆守护值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组织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对设施上的安全生产工作惊醒布置和监督检查;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装备。7.1.2 制度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主管单位至少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天气预报信息管理制度; c)安全检查制度; d)安全会议制度; e)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f)安全汇报制度; g)事故管理制度;
h)安全应急程序和演习制度。7.1.3 记录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建立安全管理记录、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班组安全管理记录;
a)大风或其他灾害性天气、海况等气象记录;
b)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属具、安全器材及其检测工具的维修、检查、更换记录;
c)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记录; d)设施受损记录; e)特种设备管理档案。7.1.4 禁令
a)严禁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钓鱼、捕捞、游泳、饮酒和赌博; b)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
c)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登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d)未经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登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e)未穿救生衣严禁进出滩海陆岸石油设施。7.1.5 安全标志
a)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危险区以及其他任何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语。
b)至少在滩海通井路入口处设置“危险”、“过水路面”、“易滑”、“注意横风”、“限制速度”等组合式警告标志、“非生产车辆禁止通行”辅助标志或起落式挡车设施。
7.1.6 劳动防护用品
7.1.6.1 根据作业环境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1.6.2 滩海陆岸井台边缘作业应穿救生衣,特殊施工要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说明〗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1.7 防火防爆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SY/T 5225执行。
7.1.8 硫化氢防护
硫化氢防护要求应按照SY 6504—2000的规定执行。7.2 通行安全 7.2.1 车辆通行
7.2.1.1 进入车辆,由滩海陆岸油田的业主单位签发滩海通井路通行证。严禁无通行证的车辆驶入滩海通井路。
7.2.1.2 严禁微型车辆、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驶入滩海通井路。7.2.1.3 对进入滩海通井路的车辆和驾驶员,在车辆和驾驶员执行任务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管理。
7.2.1.4 车辆在滩海通井路上行驶,白天时速应控制在30km/h内,夜间时速应控制在15km/h内,车间距不小于30m。
7.2.1.5 在无错车道的滩海通井路段上行驶时,车辆驶入滩海通井路前应变换灯光或鸣号示意,确定对面没有来车后再通行。
7.2.1.6 车辆在有错车道的滩海通井路上行驶时,距离错车道近的车辆应主动停靠,让距离错车道远的车辆先通行。7.2.1.7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车辆驶入滩海通井路:
a)冰雪路滑;
b)雨、雾、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在100m以内; c)风力≥6级,高潮位距路面≤0.3m; d)风力
f)海浪对车辆安全行驶有影响时。
7.2.1.8 大型土方运输、井队搬迁及多车辆进入滩海陆岸油田施工作业时,车队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到现场组织、指挥车辆通行。
7.2.1.9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安排或强迫驾驶员违章行驶或作业;驾驶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行为。7.2.2 培训、教育
滩海陆岸油田的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单位要对出入滩海通井路的驾驶员和有关生产人员进行特殊路段和环境的安全行车培训教育。7.3 特殊作业阶段安全管理 7.3.1 冰期作业
在结冰水域作业应根据冰情,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冰期对作业设施的危害; b)冰期作业场所的限制条件;
c)冰期生产管理要求,各管理部门和现场作业者岗位职责; d)冰期作业操作程序; e)应急措施。7.3.2 叉作业
作业场所有2个以上单位作业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作业单位负责组织交叉作业,在交叉作业前,对交叉作业进行审批,填写《交叉作业审批表》,组织召开协调会,签订交叉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指挥人员和职责;作业中加强对交叉作业的检查。应急管理 8.1 基本要求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单位必须加强应急管理,平时应妥善保管好应急物资、器材。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单位应根据不同作业特点,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安全应急计划,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安全应急计划的内容定期进行演习。具体演习的要求按8.6的规定执行。8.2 安全应急计划的编制
8.2.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根据不同作业特点、结合自然环境条件,按8.2.2所列的事故险情,编制安全应急计划,报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所在单位审批。其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至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医疗机构、通讯网络、各应急岗位职责及其可能的联系方式、方法;
b)可调用的应急设备及其性能;
c)各类事故与险情的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等处置程序、具体措施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和求援程序;
d)安全应急演习与训练内容、方式、时间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e)附件图表及其他内容。
8.2.2 安全应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
a)井喷失控; b)火灾与爆炸;
c)热带气旋(台风、风暴潮); d)海冰;
e)人员落水,人员中毒; f)输油(气)管线破损; g)溢油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h)地震与海啸。8.3 气象预报
8.3.1 生产主管部门在大风到来之前12h,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提前10d提供海上冰情预报。8.3.2 生产主管部门应制定天气预报的收集、汇报、发布制度,掌握气象动态及时准确做出判断,为在滩海陆岸油田的工作人员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信息。8.4 应急撤离 8.4.1 应急撤离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人员应急撤离:
a)气象部门预报滩海陆岸油田附近海域将发生风力8级以上(含8级)大风,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风暴潮;
b)气象部门预报冰情超过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的冰情;
c)遇有井喷失控、火灾、爆炸、硫化氢泄漏、热带气旋、海啸、地震事件时,应按照SY/T 6044-2004中附录A的要求执行。
8.4.2 应急撤离准备
8.4.2.1 在预报大风(台风)、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大型吊装、井架起放、起下管柱、高空作业及水面作业应提前采取避让措施。8.4.2.2 在预报大风(台风)、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到来时: a)按照应急计划执行;
b)发生应急计划未包括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c)当出现需要紧急救助性作业时,由现场行政第一责任者请示上级决定,不具备请示条件的,由现场行政第一责任者依具体情况决定。
8.5 人员应急撤离要求
当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遇到的事故或险情达到8.3.1规定的应急撤离条件时,组织人员应急撤离。人员应急撤离命令由现场行政第一责任者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发布,并至少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b)行政第一责任者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保证作业人员在险情到来前4小时撤到安全地点;
c)采油作业时,人员撤离前应关闭所有井下安全阀、排气阀以及采油树所有阀门,并切断动力源;
d)钻井和井下作业时,人员撤离前做好井下的安全工作;
e)检(维)修等其他作业时,人员撤离前应把维修工具放到安全部位,并切断动力源。
8.6 应急演习 8.6.1 要求
a)消防演习、逃生演习每月组织一次; b)人员落水救生演习每季度至少一次;
c)防喷演习:钻井和井下作业的井控演习要求应按陆上有关规定执行; d)防硫化氢演习:按SY/T 5087有关规定执行。8.6.2 信号
作业期间使用警报设备发出信号应符合:
a)消防:间断短声,连续一分钟(······);
b)逃生:七短声,一长声,连续一分钟(·······—); c)人员落水救生:三长声,连续一分钟(— — —); d)井控:一长声,连续一分钟(—);
e)防硫化氢:一长声、一短声,连续一分钟(—·)。8.6.3 讲评
演习结束后,由演习指挥负责组织全体演习人员讲评会。讲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各岗位的规范程度; b)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c)整体组织上的严密性; d)处理有关违章人员; e)对安全应急计划的改进意见。8.6.4 记录
演习过程及讲评应做好记录,演习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演习名称; b)演习指挥; c)参加人数;
d)演习规定时间和演习实际使用的时间; e)演习计划及制定人; f)演习经过;
g)总结评比及讲评人签字; h)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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