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规定_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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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及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联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由社联统一管理、监督;

(三)遵守《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四)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有3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负责人所在书院团总支支持和认可;

(三)具有规范的社团名称,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且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及相应的组织结构;

(五)原则上须聘请1名负责任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有挂靠单位的,须经挂靠指导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第一个月向社联社团发展部提交一下申请材料:

(一)《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设立学生社团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章程至少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性质及类别(理论学习型、宣教媒体型、学术科技型、公益服务型、文体艺术型、社会实践型),组织机构设置、产生程序及职责,会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等。

(三)指导老师、社团发起人简历。

(四)初创会员花名册。

第八条 社联社团发展部接受设立申请后,必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九条 社团设立申请材料经社团发展部审查通过后,报请社联主席召开社联常委会议,听取社团发起人的设立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社团设立申请,由社联主席提交至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公告的形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所列申请材料不全的和依照第九条进行审查的内容为“否”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设立的;

(三)在申请设立中弄虚作假或初创会员少于15人的;

(四)社团宗旨不明确的。

(五)经社联研究认为不适合设立社团的。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社团,应当积极做好首次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并于学院团委批准之日起20天内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等。

第十二条 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前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和向学生收取会费。一经发现,经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者移交保卫办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新申请设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内已设立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四条 更改社团名称、社团负责人变更、对社团章程进行重大修订等的,应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变更登记表》,并提交社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社团资格,由学院团委发布注销公告:

(一)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向社联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而累计两次受到社联黄牌警告的;

(三)每个季度开展社团活动少于一次或会员少于15人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经社联研究认为应予以注销社团资格的;

(五)未参加年检、年检弄虚作假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分离、合并的。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与社团活动、阅读社团文件、知晓社团具体情况的权利;

(三)对社团干部及各组成机构监督、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联及社团理事会的领导,服从社团整体安排;

(二)积极参加社联及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互帮互助,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社团发展。

第十七条 社团应严格把握会员入会关,社团成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人。如需增员的,须据实填写《学生社团增员申请表》申报批准。社团成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社团通过纳新(参加每学年初集中纳新的社团须填写《学生社团集中纳新审批表》)、考核后确认成员资格,并由社团到社联统一办理《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

第十八条 社团应加强社团成员管理,及时、如实登记社团成员名单,并按学期为会员办理《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注册手续。对经常不参加社团活动,兴趣爱好不浓厚,会员意识淡薄的应予以除名不予注册,并报请社联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 社团干部是指社团负责人(正、副社长、团长、会长或理事长)及下管一级各部门正、副职。社团干部的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担任社团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二)未受到任何处分或受处分后后续考察教育鉴定结果为“合格”;

(三)最近一学年无重新学习课程,且星级宿舍评比达到“良好”(四星)级。

(四)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罢免,或应对曾负责的社团被注销或黄牌警告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

(五)未在我院其他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

(六)为人正派,作风端正,乐于奉献,富有创新精神,责任心强,热爱社团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在社团章程许可范围内,行使管理社团的权利;

(二)对社联进行监督、建议、批评、检举的权利;

(三)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四)参与校内各学生组织干部选聘的权利。

(五)社团干部是学院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凭注册有效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方可享受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待遇。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联等上级组织的领导,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社团管理,推进社团发展;

(三)任期内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的产生及罢免按照社团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担任社团干部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社联给予撤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行为不端,严重败坏社团干部形象的;

(三)不服从上级组织领导,屡教不改的;

(四)利用社团名义为个人谋私或私吞、挪用社团款项的;

(五)一学年内重新学习课程超过2门的或星级宿舍评比未达到“良好”(四星)级的。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须在社团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社团活动(会议除外),否则视为社团自行解散,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以下类型活动的,须向社联项目与活动管理部履行报批手续:

(一)活动参与对象超出本社团成员或跨部门合作开展的;

(二)出校开展活动的;

(三)邀请或联合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

报批程序如下:

(一)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向社联提交《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及《安全预案》(至少包括活动主管单位、负责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二)社联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团委审批;

(三)经学院团委研究认为需要报学院领导批准的,还需报请学院领导批准。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举办活动的宣传单、海报、条幅等宣传物发放、张贴、悬挂必须严格按规定贴在宣传栏上,原则上时间为一周。严禁进宿舍散发宣传单。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获得商家赞助的,赞助方可以冠名、形象推介等方式获取适当赞助回报。要在校内进行产品展销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场所仅限于商业街。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社团成员缴交的会费,商家赞助,个人或单位捐赠,以及学院支持、奖励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做到定期公开。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可以通过项目申报的形式,向学院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支持。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可按学年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0元。确因开展工作活动需要、且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的,经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可适当提高会费收缴标准,但每人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50元。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推销、售卖商品,组织有偿培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诸如参赛费、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必须向社联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经费赞助的,应签署《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活动赞助协议》,并复印一份向社联财务监管部备案,纳入社联财务检查范围。赞助经费1500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在校园内作产品展示展销。

第三十三条 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建立《年度财务收支账本》,对所有经费的来源、用途等进行详细的记录,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布两次,《年度财务收支账本》于社团年检时交社联审查、存档。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利用社团敛财、挪用社团经费等的,一经发现或遭会员投诉,由社联财务监管部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撤销其职务,注销其社团会员证,并移交学工部门按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社团年检、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经考核,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全院;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公告注销。每学年末(每年6月份)学生社团应主动向社联社团发展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及评先评优考核。年检材料包括:

(一)《学生社团年检登记表》;

(二)本学年内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三)财务管理情况及社团《年度经费收支账本》(年度经费收支详细报表)。

(四)会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发现社团有严重财务管理问题的,年检结论认定为“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社联对社团开展活动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核结果分“优秀”(五星级)、“良好”(四星级)、“合格”(三星级)、“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团委对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社团考核结果与指导教师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社团”(五星级)、“社团先进工作者”、“优秀社团干部”、“社团优秀指导老师”等奖项,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严重不符,经提出后屡不更正的;

(二)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如滥用经费,私吞等);

(三)未经批准,社团规模超出规定人数的;

(四)上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不配合上级组织工作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经社联研究认为应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被给予黄牌警告(第一次)的社团,取消学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暂时终止其活动资格,进行整改。整顿改善后,可向社联提出恢复正常活动书面申请,经社联检查通过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重新恢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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