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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中疾控卫发[2005]372号)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家庭死亡个案
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并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同家属签名。
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证》;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证》。
4.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
(二)《死亡证》的填写
1.《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死亡证》专用印鉴。
2.《死亡证》的填写内容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
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现住址、(应填写具体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死亡证》背面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
(三)《死亡证》的管理
1.《死亡证》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2.《死亡证》第一联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县(区)疾控机构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规定长期保存;第三、四联由出证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
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证》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控机构。
4.《死亡证》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省市级疾控机构统一负责印制,向县(区)疾控机构提供。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死亡个案报告程序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
(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的第二联,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1)对于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下同)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证》;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村(社区)医生出具《死亡证》,并定期将第一、第二联报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在每月10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死亡信息核实
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对村(社区)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
2.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进行调查核实。
(三)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 1.省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同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对于发现的漏报信息,及时逐级反馈到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2. 县(区)疾控机构与公安、殡葬、妇幼、计生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
3.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定期与当地公安、妇幼、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4.村(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证》,并负责及时将《死亡证》的第一、二联上报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由乡镇卫生院(街道医院)负责将《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四)死因编码
县(区)疾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的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编码工作应由县(区)疾控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
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
死因编码人员遇到《死亡证》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的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死因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得随意编码。
(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证》的第二联。2.县(区)疾控机构组织专人将经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县(区)疾控机构每月20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同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4.省级、地市级疾控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所有监测点及时上报死因监测数据,省级疾控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5.省级疾控机构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前将已审核并调整的上季度辖区内所有监测点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三、人口学信息的收集(一)出生信息
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和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出生信息的来源:各地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
各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
(二)人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1.各级疾控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数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2.各级疾控机构也可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抄录最近一次辖区人口普查资料,并将所抄录的资料登记入册。根据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数,确定监测点第二年初人口数,并与派出所获得的人口资料对比,确定监测点准确的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3.每年3月1日前,逐级将人口资料上报上级疾控机构。
四、资料分析与利用
(一)统计分析
除卫统8表《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表》所要求的统计指标外,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对死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分析项目和内容包括:
1.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水平:粗死亡率、死亡专率、校正死亡率、标化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劳动人口死亡率等。
2.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的死亡原因:死因构成、死因顺位、前十位死因占总死亡的比重。
3.其他死亡统计指标:寿命表、去死因寿命表、平均期望寿命、健康期望寿命、潜在损失寿命年数(YPLL)等。
(二)资料利用
1.各级疾控机构应对死亡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按卫统8报表要求产生年报表,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的死亡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对于申请使用死亡信息资料的,应对申请人以及信息的范围、时段和类别进行登记 4.凡涉及个案资料或信息,未经家属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
5.对于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五、机构与职责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各级疾控机构是全国疾病监测点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全国死因监测工作的方案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定期进行系统评价和调整。
具体任务有:
1.制定、修订全国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全国死因监测工作会议;
3.定期组织开展对省级的质控,开展监测点现场督导,评价监测点现场工作情况; 4.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5.汇总、分析死亡资料,按规定编制各种报表,分析上报并反馈有关部门; 6.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疾病监测系统专用的死因统计数据库应用软件。
(二)省级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本省(区、市)死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具体任务有:
1.根据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有关方案,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
2.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各级各类机构死因报告与统计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对合格人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死亡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制定本省(区、市)的死因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5.及时收集本省(区、市)死因监测数据,审核数据质量,及时组织死因核实,并上报本省(区、市)数据资料至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定期分析本省的死亡数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及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三)地(市)级疾控机构
设立专门岗位,对县(区)疾控机构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定期进行质控和评价。
1.组织和指导各县(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本省(区、市)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对县(区)疾控机构开展的死亡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3.制定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4.落实国家和省(区、市)死因监测工作各类方案要求,协助省级疾控机构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和其他质控与评价,充分发挥在省和县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功能。
(四)县(区)疾控机构职责
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为: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本地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当地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防保站
负责对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与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信息核对,查缺补漏。具体任务为: 1.收集死亡个案信息,填报《死亡证》;
2.对辖区内的死亡案例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进行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死亡证》,每月定期上报县(区)疾控机构;
4.定期汇总死亡资料,并与当地公安、民政和妇幼部门核对、补漏;
5.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做好质控管理工作;
6.做好原始《死亡证》的保存与管理。
(六)医疗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院内死亡个案的信息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填报《死亡证》并报告。具体任务为:
1.收集本院死亡个案信息,如实填写《死亡证》;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的《死亡证》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 3.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死亡证》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七)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照本规范做好本机构内死亡病例报告工作外,还应根据出生监测数据,为死因监测工作提供出生个案资料和出生人口学资料。
六、制度保障
(一)例会制度
每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组织辖区村(社区)卫生人员,召开死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县(区)病控机构应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关系。各医院应定期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提高《死亡证》的填报质量。
县(区)疾控机构每月定期召集辖区各级医院、街道医院或乡镇医院责任医务人员,讨论死亡报告等相关事宜。
省级、地市级疾控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集下级单位进行工作研讨或统计会审。
(二)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流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三)核查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村(社区)卫生人员填报不清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入户调查。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审核辖区内医院上报的《死亡证》第二联;县(区)疾控机构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证》进行复查,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四)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区)疾控机构要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五)人员培训制度
各级疾控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方案、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满足工作队伍的专业需要,保证工作质量。
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村医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和村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死因编码人员以及各级疾控机构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
(六)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考核,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上级疾控机构定期对下级单位死亡报告与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
县(区)疾控机构定期(每年1~2次)对辖区内开具《死亡证》的单位的死亡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完善奖惩机制。
七、质量控制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全国各监测点死因监测资料质量,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
2.及时审核全国各监测点上报的死因监测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要求。3.对全国各监测点上报的全年死因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如监测点以县(区)为单位报告的年粗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低于该监测点所属地区分类的上年全国平均水平,应要求省级疾控机构开展调查,作出合理的解释。(二)省级、市(地)级疾控机构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和技术培训会议。2.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年度死亡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各监测点疾控机构。3.省级疾控机构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报告及时率应为100%。4.省级疾控机构应对各监测点上报的死因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监测点年度粗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低于该监测点所属地区分类的上年全国平均水平,应及时开展调查,找出原因;同时应配合开展国家级数据审核工作。
5.每年抽查核对各监测点《死亡证》填写质量和ICD-10编码质量,要求辖区内监测点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对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重点地区现场督导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6.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赴现场督导,检查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死因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监测点现场督导覆盖率应为100%。
(三)县(区)级疾控机构
1.组织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培训(含以会代训),每季度一次,督导、质控和培训情况定期上报省级疾控机构。2.在每月的20日前,负责将上月的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省级疾控机构,报告及时率应为100%。
3.负责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认真审核和录入, 录入的《死亡证》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城市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8%;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进行补充或更正,并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4.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核对死亡信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 7
儿死亡数一般不应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如发现数字不符,尤其是监测点报告的死亡数、婴儿死亡数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好补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实施并协调危重婴儿足岁结局追踪工作。
5.死因监测资料中,死因分类为诊断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亡个案占全部死亡个案的比例城市监测点不超过5%,农村监测点不超过8%。如超出该指标,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核实死亡原因。同时应组织对责任报告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6.根据省级疾控机构下发的方案,每年开展居民死亡漏报调查工作。
(四)各级医疗机构
1.《死亡证》上报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数量应相符,符合率应为100%。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5%以下。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应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应正确和完整,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应高于95%,项目填写错误率应小于5%。
3.医疗机构对于不合格的《死亡证》应重新核实并按照要求填写;《死亡证》中的主要变量逻辑关系应成立。
4.医疗机构应根据《死亡证》正确判断根本死亡原因。
5.按时参加当地疾控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例会;每年对院内相关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定期召集例会,对辖区内死因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辖基层医生的工作质量。
6.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发生的在家死亡的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应达95%以上。
8.开展危重婴儿足岁结局追踪工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认真完成收集各种场合出生的危重婴儿足岁的结局资料。
八、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根据监测点的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对各省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的抽查。
2.省级疾控机构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疾病监测点全面的工作考核一次以上,覆盖面100%。
3.各监测点县(区)疾控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报告人的工作考核一次以上,覆盖面100%。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1.疾病监测组织管理工作(以正式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为准)
(1)各级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有无管理组织:有一名业务领导抓此项工作,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
(2)有无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计划、总结、督导及自查记录;
(3)监测资料管理情况:资料管理要求档案化,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要求分类并按顺序有专柜管理;
(4)有无定期的例会和培训记录;
(5)与相关机构协调工作完成情况。
2.各级疾控机构各类数据库、报表上报质量和及时率。
3.数据质量控制:卡片填报的完整率、规范率、卡片与病史符合率、录入符合率、死亡原因错误判断率、报告不明原因死亡比例、死亡报告总数与其他来源符合情况、报告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死亡漏报率等。
4.数据分析:监测点年度死因监测数据分析完成情况。
5.死因监测数据库维护:包括数据更正情况和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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