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盗窃案上诉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许霆盗窃案”。
刑事上诉状(修订稿)
上诉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许霆因盗窃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盗窃罪名不成立
事实与理由:
一、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判决书认定上述人在170次取款行为中,共167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000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000元是严重错误的,事实真相是,上诉人在167次取款过程中每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元。最后,上诉人累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71次,累计输入取款指令价值为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有:
第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取款的流水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许霆,其中167笔每次扣1元、4笔每次扣2元,共计扣款175元,最后余额为1.97元。上述书证证实上诉人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每取款2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2元,共取款175000元,输入取款指令175元的事实。
第二方面的证据是上诉人的供诉和郭安山的证词。在案件重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明确供诉了这个事实,同时,郭安山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二、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合法取款行为是盗窃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上诉人取款前帐户余额为176.97元,向银行方面要求取款175元,这根本就是上诉人的合法行为,毫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上诉人需要郑重提醒二审法院的是:按照本案的事实真相,上诉人完全是在自己的帐户余额内向银行方面发出取款175元的要求,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000元!所以上诉人没有从事过任何盗窃银行资金的行为!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
总之,上诉人没有从事任何盗窃17万多元的危害行为!上诉人许霆是冤枉的!上诉人许霆依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重新认定事实,依法撤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径行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霆
2008年4月 日
附:
1、上诉状副本3份
2、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申请证人郭安山出庭作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被告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关键词:许霆案主观归罪错案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为此,笔者先用三个小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
许霆案二审判决书全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
从媒体涉入看许霆案摘 要:许霆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经典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本案也对中国法治现状进行了综合的考评,而新闻媒体的介入和影响案件发展是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