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_成都市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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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填报时间: 2008-03-08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成房办〔2007〕208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

说明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

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附件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

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

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五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

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

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

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表;

(四)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

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五)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

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六)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八)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九)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

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

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

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

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

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我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理由及目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

已把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纳入了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于《条例》只对我市建立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监管制度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为做好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起草过程

《规定》充分借鉴了上海市等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及先进管理经验,在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法律顾问等意见的基础上,并召开有相关方代表参加的《规定》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规

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几易其稿,基本成熟。

三、主要内容

《规定》条款遵循《条例》的原则,同时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的机关、备案的一般要求、备案提交的材料、备案的程序、审核的时限、备案的结果和备案后的异议投诉处理等主要环节进行

了明确的规范和细化,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附件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第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第二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第三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第四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第五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十三、十四条。

6、第六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第七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第八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九

十五条。

9、第九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八十一条。

10、第十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11、第十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五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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