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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次社员大会于2009年3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企业、专业户为主体,由临夏县养猪协会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临夏县聚兴猪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
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七条 本社自登记之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临夏县黄泥湾乡五一村五社何振英家。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
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条 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 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 所聘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
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 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三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
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股金总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
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
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
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 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
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 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定。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 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股金;
(二)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
(六)未分配利润;
(七)接受的捐赠;
(八)其它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对外开展营利活动,经营资本由股金和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须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 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 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
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
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
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
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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