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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县(市、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提高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涉及的县(市、区);
(二)存在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县(市、区)。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分档补助,向禁止开发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地区倾斜。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生态保护激励以
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
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该县(市、区)当年生态保护补助额的30%。
第六条 生态保护激励对象为我省限制开发区域,且存在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县(市、区),按照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评分、森林覆盖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等三个生态指标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评分。对年度考核评分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值且达到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给予一定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年度考核评分超过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部分,每超过1分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该指标比前三年平均值下降的,每降低1分扣减1%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二)森林覆盖率。对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一定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森林覆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该指标比上年下降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三)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对优良天数比例达到中央下达我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在此基础上,对超过目标值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再给予一定奖励;对该指标比上年下降且未达到目标值的,每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3〕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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