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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宪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讲,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观念,确立宪法精神。教学重点:宪法的基本知识及内容。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
(一)宪法的来历
在西方,宪法一词最初的词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近代意义上对宪法的概念的使用,最根本的特征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如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集中体现了近代宪法的基本精神。所以,在近代意义上,宪法一词的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处于核心地位,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对这一点,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在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始于清朝末年,自日本传入中国。19世纪60年代,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开始介绍西方的宪法概念,19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1898年戊戌变法时期,维新派人士开始要求朝廷立宪法,实行宪法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汉语中成为专门的法律术语。
(二)宪法是什么
1、概念
给宪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要抓住宪法作为一种法和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将宪法的内在和外在的特征相结合;二是要从动态和静态两个层面反映宪法的品质,既要包含宪法典、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的实质,又要能反映宪法的良性运作;三是能反映中外理论研究的普遍共识,更重要的是结合中国宪法的实践。最后,还要结合法治、民主、人权、宪政等范畴来考虑。
如果我们从宪法的历史发展和世界范围来考察,不难发现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在国家权力所有者发生转换、国家权力结构需要调整、公民权利处于中心地位下的产物。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方面。且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支配的主导地位。因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另外,各国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的组织、权限等问题都有涉及。所以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国家机关、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宪法在形式上的本质属性。
综合以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对抗的产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权力的调配器。
2、宪法的本质
在宪法发展史上,对宪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神意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
神意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如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全民意志论者主张: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卢梭)。现行法国宪法将公共意志作为宪法的本质特征描述为:民有、民治、民享;美国宪法规定,制宪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和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取个人及子孙享有自由和幸福。”这种观点在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
阶级意志论的观点认为:宪法本质上反映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列宁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以人权保障,权利制衡为价值追求的近代宪法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根植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决定和制约。资本主义宪法发源地为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宪法在政体的规定上大多为君主立宪制。尽管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政体上所设计的是共和国政体,但受其影响的国家所制订的宪法大多是君主立宪制宪法,如法国1791年宪法、比利时1831年宪法、德国1871年宪法等。社会主义宪法在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于1918年在列宁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在我国,经历了旧中国和新中国两个宪法时期,两种制度宪法。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除了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共4章106条。无论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内容,还是文字等 3 都是正确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曲折
但在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人们产生了一种宪法过时的感觉,加之我国一直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致使从1958年反右开始,特别是*后,宪法实际上被废弃了。
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它除了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和国歌,共4章30条。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的干扰,它把*中许多错误的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是一部有严重错误的宪法,但该宪法承认了社会主义制度、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等,不失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过渡
1978年宪法: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包括了序言和4章共60条,是一部过渡性宪法。
4、发展完善
1982年12月4日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代表着我国制宪史上光辉的一页。其结构和内容是:除了序言外,共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人民民主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民的广泛和真实的权利等方面,采取了与1954年宪法类似的规定。
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订: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 4 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目标,为适应这一要求,1993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经过全体代表认真讨论,于3月29日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有:明确把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体现;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明确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并对相关内容做了修改;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5年。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这些主要内容,经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因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 5 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00四年三月,第四次修订。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参考:82年宪法)阅读。
(一)我国的基本制度
1、规定了我国的国体
什么是国体: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结构状况,即国家中有哪些阶级,什么阶级占据统治地位。宪法总纲第一条:
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规定了我们的政体
即政权组织形式,即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采用何种方式组织政权,管理国家。宪法总纲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主权在民。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选举制度;115页 案例:岳阳市二选市长**
2003年1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市长,组织提名并被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唯一市长候选人罗碧升因没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而未能当选。1月3日晚,岳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再次举行全体会议,又将重新确立的唯一的市长候选人罗碧升提交大会选举,结果在这次大会上罗碧 6 升的赞成票过了半数,当选为市长。这次选举事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引起了广泛争议。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思考题:
1、岳阳市人大这次选举市长,只有一名正式候选人是否合法?
2、罗碧升在全体会议上落选后,只隔一天,会议主席团又将其确定为唯一候选人,并再次举行全体会议使其当选,这样做是否妥当?
3、我国国家结构形式116页
即国家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通常采取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宪法总纲第三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129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21页
1、平等权。
案例1:波音7250万美元了结性别歧视案。案例2: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件背景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3: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案例:“过失执法”向罪犯赔偿
日前,武汉市新洲法院作出国内首例“无期徒刑犯获国家行政赔偿”的判决。因黄陂“9·18”特大鞭炮爆炸案,被剥夺政治 8 权利终身的无期徒刑犯人刘小望,将获得国家行政赔偿4万余元。
事情始末是:2001年9月18日晚,武汉市黄陂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非法鞭炮作坊进行检查。在收缴鞭炮作坊主刘小望家的烟花爆竹时,由于执法人员搬运不当引发恶性鞭炮爆炸事故,致1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5名民警及刘小望之妻。刘家的三层楼房及其他财物被毁损。
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小望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而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相关证据表明,此次爆炸的起因并非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因磨擦、碰撞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
2002年12月13日,刘小望及其4个未成年子女向黄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陂区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区法院公开审理。报经省、市法院认可,尚在服刑的刘小望被准许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刘小望家非法生产、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其职务行为,但由于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以致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刘小望之妻死亡赔偿金57988元;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刘小望的4个子女的生活费38640元。其中刘小望获得4万余元。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4、人身自由权。123页。超市搜身;非法拘禁。
三、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
1、概念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
2、宪法实施的构成概括说来,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第一: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即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现的干预。理论界一致认为,由于宪法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一样具有一般的法律属性,因此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宪法司法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具体说: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直接赔礼道歉之外,国家机关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可以因公民向法院起诉而得到纠正,即使是法院或检察院的行为不当或违法,还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得到补救,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下列案件审判的结果,充分证明宪法上述有关规定在实施。案例一: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通知书案: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
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为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其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本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齐玉苓获赔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开创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分先河。齐玉苓案在社会上及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对此做出解释时称,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利。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的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而不能说是一种突破。它在司法实践上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有利于宪法进入诉讼领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看似离我们很是遥远,事实上与我们息息相关。不要再把宪法权利看得高高在上、虚无飘渺,我们应该运用宪法来保护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中的原告蒋滔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理由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第二,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二)宪法实施的保障。
1、概念
宪法实施的保障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宪法实施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是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和宪性。即要求法律法规以宪法为依据,同时,宪法的原则精神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二是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3、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在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宪法明确规定他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还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
(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4)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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