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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 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先进文化,繁荣我省文艺事业,推动多出优秀作品、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范围、数量和条件
第四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我省文艺创作人员创作或外省创作人员以我省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
第五条 资助项目每年为20项。其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各5项。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2、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反映我省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
3、有利于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发展和文艺人才培养,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必须是主创人员。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八条 凡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全额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请立项,须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书》,如实写明以下内容:
1、创作题材和体裁;
2、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
3、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
4、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5、申请资助金额;
6、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
第十条 申请立项,须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市州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市州党委宣传部初审;业余文艺创作人员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文艺创作人员申报项目,由相应的省级文艺家协会初审,并经省文联同意。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省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我省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项目的专家,不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小组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提出资助建议,经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省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专项经费中
列支。凡确定资助的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定期向省委宣传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认真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的审查。
第五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酌情做如下处理:批评、通
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扣减、停拨资助经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经项目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鉴定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鉴定意见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的拍摄、排演应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省委宣传部拥有优先使用权。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可根据一个时期文艺创作的需要,列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向中标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经费。招标项目按前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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