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_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54: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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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

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

(二)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牧区卫生医疗机构。

(三)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服务的质量、效率。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三、机构设置

(一)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及卫生院规模,苏木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对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苏木乡镇原有的卫生院,首先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群众需求、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

(五)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立1个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四、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牧区的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2.妇幼保健。农村牧区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3.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4.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计划生育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苏木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受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牧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协助开展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7.负责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护人员的培训。

8.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配备

(一)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人口十分稀少的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7名核定;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77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8—10名核定。

(三)农牧民户籍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0人后的人口数不再按1.3‰的标准核定编制,每增加10000名人口增加5名编制。

(四)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为保证牧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牧区卫生院编制可按规定标准上浮15%—20%核定。

(五)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等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核定。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按编制总额的85%左右掌握。

(七)苏木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八)由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六、机构编制管理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撤并苏木乡镇后继续保留的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于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数额相差较大的苏木乡镇,要本着方便群众、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实际人口测算核定编制。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核定意见,报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时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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