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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农计发〔2007〕25号
关于对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
实施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和病虫统防统治工作,提高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植保服务组织发展,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水稻生产通过发放农机作业券的方式实施财政资金补贴。现就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环节
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的种粮农民和全季病虫统防统治面积300亩以上的植保合作社等“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实行水稻机械化插秧和病虫统防统治环节的财政补贴。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1.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的财政补贴由省根据各县上报的协议作业面积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经综合平衡审定后下达,实行“指标控制,包干使用”,超支由当地财政解决,结余部分在安排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时抵扣。
2.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环节(按亩次)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按种植面积)每亩各补贴20元。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县(市、区)财政各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三、补贴方法
1.种粮农民与农机、植保服务组织或机手签订农业机械插秧(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和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种粮大户自己开展机械化插秧的作业面积由所在村村委提供相关证明。
2.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作业面积和符合作业条件的种粮农民。
3.农机作业券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按水稻机插和核定的统防统治面积核拨给乡(镇),由乡(镇)责任农技员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种粮农民,并登记造册(附件3)。
4.机插、统防统治作业完成后,种粮农民凭作业券与提供机插、植保作业服务的服务组织或机手结算,作业券同值抵扣机插、病虫防治费。
5.农机、植保服务组织、机手和种粮大户凭作业券和“协议”向乡(镇)政府申请补贴资金,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4),汇总后连同“协议”上报县级农业局和财政局。
6.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机插、统防统治作业面积及对应的作业券数量,并在所在地(乡镇和村)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补贴资金。
7.作业券由省农业厅统一样式,分二十元、十元、五元3种面值(附件6),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加盖公章。向种粮农民发放作业券时,按面积核发,不足5元的按5元核发。
8.农机、植保服务组织、机手通过跨区作业方式取得的作业券在作业地兑现补贴资金。
四、管理与监督
1.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补贴对象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虚报机械作业面积,买卖作业券,多发作业券及套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回作业券补贴,取消今后该农机、植保服务组织统一服务的资格和所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责任。
3.建立分级负责制。各级对本区域分别上报机插、统防统治面积的准确性、农机作业券发放数量及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并列入对乡(镇)责任农技员的考核内容。乡(镇)要建立享受作业补贴档案(清册),具体明确享受者姓名、机械作业面积、资金实际补助情况等(附件5),在资金兑付结束后,将档案(清册)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存档,并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4.发放作业券后,农机、植保服务组织要按当地作业价格收取服务费,不得抬高作业价格。
对水稻生产机械插秧和统防统治进行补贴,是调动我省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粮食生产,突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薄弱环节,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把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好,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大力推广水稻生产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和统防统治技术,加强与粮食种植大户的联系,帮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加强对农机、植保服务组织、机手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和作业能力,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种粮效益,促进种粮农民的增产增收。
附件:1.水稻机插作业服务协议
2.水稻统防统治服务协议
3.2007年农机作业券拨付及收回登记表4.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5.2007年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6.2007年农机作业券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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