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读书报告[推荐]_爱弥儿读书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43: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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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读书报告

坐在法学院B137教室里听课的日子里,有时候我的思绪真的会飘飞到课堂之外,想起了从前的考研岁月。在那段时间里,我忘我的投入到复习之中,我的目标是厦门大学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现在,我可以问心无愧的对自己说,我已经拼尽了自己的全力,那种为梦想而奋斗的感觉真好。就是在那时候,我第一次接触到宪法学这一法学分支,但是在那个时候,我们还只是简单地学习一些关于宪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宪法的精神,宪法的本质还没有一个清楚宏观的认知。开学后,第一次上李琦老师的课,我的确是开了眼界啦,上李老师的宪法课时的情景,和我们预想的宪法课的情景的确是不一样,别开生面,不拘一格。李老师跟我们说:法律是一门艺术,我的任务不是把你们简单地教育成法律职业工匠,如果你们只是想成为一个法律职业工匠的话,你们也不需要来法学院学习。李老师的话,对我触动很大,的确,由于多年以来的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不良习惯,我现在好像是越来越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了,对于李老师上课时提出的一些问题,我已经只能根据平时学习的教材,提取其中某一些观点来回答。我有时甚至是压根儿懒得去思考,这一个问题不仅仅是反映在法律的学习上,有时甚至是自己的人生,自己的将来都没有一个明晰的规划。现在我也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这一不足,所以,当李老师提出来让我们读美国科恩写的《论民主》时,我是怀着一颗虔诚的心来阅读的。当我们班学委把《论民主》发到了我的手上以后,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读了起来,但是我发觉,我还是太高估了自己的水平,也太低估了科恩的水平,我花了好大的气力才将此书通读了一遍。无奈之下,我只好翻阅了其他一些介绍《论民主》的导读性著作,才变得稍微明白了一些。当然,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法学理论修养还远远不够,还远远达不到能给《论民主》这本书写书评的程度,我只是结合自己读这本书时得到的一些体会,再加上自己的平时一些关于法律的实践经历,尝试着写下了现在这篇读书报告,恳请老师指正。

卡尔•科恩(Carl Cohen)是美国密执安大学哲学教授,本书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系统阐述什么是民主,民主的前提、手段、条件,对民主的价值的辩护和证明以及世界范围内民主的展望。下面我来简要地介绍一下这本书,本书总共分为六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主的性质,在第一章民主的定义中,科恩给民主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民主:即民治,这是普遍都能接受的定义,我们说民主即人民自己管辖自己,人民即统治者。第二章民主的尺度,科恩主要谈到了民主参与的衡量标准,民主的广度,深度,现实性,和民主的范围。第三章是有关民主的某些一般说法。第二部分是民主的前提,在科恩的论述中,民主的第一前提是社会,第二前提是理性。第三部分是民主及其手段,具体分为民主与多数规则,民主与代表制,民主与多数规则是李老师给我们授课时多次提到,引用来启发我们的经典部分,我们班级里也曾以此为主题进行过讨论。第四部分是民主的条件,科恩认为,民主必须具备以下的五个条件:1 物质条件,众所周知,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任何社会中进行的民主进程,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的物质基础之上进行的,对此,我这里不做过多叙述。2 法制条件,根据科恩的观点,在实行民主的社会中,某些原则是必须写进宪法中去的。这些即保证允许并保护公民从事参与社会管理所要求的各种事项的原则。这些保证就是民主的法制条件。3 智力条件,民主的智力条件是公民理性能力有可能运用于处理一般问题的那些条件。4 心理条件

在我曾读过的某一本现在已不记得书名的著作中讲到:“生活在寒冷的北极附近的人总是要比生活在炎热的赤道的人来得勇敢一些的 ”,我想:连气候对人的性格,气质都有影响的话,实行民主所需要的心理条件,就更不在话下了,不同地域的人,不同国籍的人在心理条件上肯定是有差异的。5 保护性条件,民主要实现,就必须要防止来自外来的和内部的威胁。第五部分是为民主申辩,其中又分为了为民主辩护,为民主辩白和民主的内在价值,即我们耳熟能详的自由,平等,博爱。第六部分是民主的展望,科恩详细地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民主不一定会成功,在这个问题上,科恩的观点是比较悲观的,他认为,首先,是实现民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阻碍,目前世界上人口增长仍然过快,处于贫困的人口仍然很多,如果生产力增长的速度不能超过人口增殖的速度的话,民主的实现将会非常困难。其次,是民主所必需的智力条件的阻碍,民主智力条件不断实现的前景——使公民消息灵通,接受良好教育——较之物质条件的实现多少有希望一些,但总的来说,不能令人鼓舞。对于科恩的这一观点,我是不太赞成的,科恩自己在民主形式和民主进程这一节中讲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实行了民主,不是由结构形式来确定的。结构可能有助于,也可能无助于,实现真正参与的决策过程。过程就是行为,民主过程就是某一种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民主永无完成及完善之日的理由。民主是一种做事的方式,这种方式会比较充分或不怎么充分地在做的当中体现出来。关于民主有这样一句话,我们不能只是占有它,树立它,而是要继续不断地在行动中实现它,体验它。这句话中包含深刻的真理。我是很赞成书中的这一观点的,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连我们对中国未来的民主进程,法制进程都失去了信心的话,那么我想,中国未来的前途将会是堪忧的。不能否认,中国式民主(在很多人眼里,这个词可能是个贬义词)现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愿意坚定信念,愿意努力想办法去解决问题,只要我们还“在路上”,我们就还是有希望的,毕竟中国现在也没有到病入膏肓的程度。

简要地介绍一下《论民主》这一本书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要从宏观的角度上,要站在一个比较高的层面上来给这本书写一个书评,我个人感觉还是较为困难,本人目前的能力,水平还远远不够,所以,下面我只能就阅读《论民主》这一书时,我读到的比较有感悟的几个问题写一点我的感想。

关于民主的广度与深度问题。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但如何衡量参与却是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科恩的观点,他是把民主的尺度分为:1 民主的广度 2 民主的深度 3 民主的范围。民主的广度是数量问题,决定于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率。在我看来,科恩所说的民主的广度问题,具体反映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上,就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依据宪法和选举法,只要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面这两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二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公民依法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有科恩说的民主的深度问题,同样的道理,民主的深度问题反映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广泛政治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科恩的关于民主的广度与深度问题的观点是比较抽象的,是经过其高度概括,总结,具有普适性的,而我国的宪法实质上是把科恩的这一观点具体化了,写入了宪法文本之中。当然,我并不是说我国的宪法就是根据科恩的观点编写成的,只是说,虽然我们和科恩处于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但是,对于宪法实践的广度与深度问题,在很多方面,还是能达成一致的。

关于民主与代表制问题。根据科恩的定义,代表制的原则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一小部分人管理政府,这部分人对选举他们的选民负责,他们的权力都来自选民。所有被选举出来的官员,不管是在政府哪一部门任职,他们在管理政府的全部事物时,最终都是依据这一原则。因此,任何大型社会的公民理解他们与他们的代表之间的固有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相信人数众多的公民,不能管理自己,就会认为代表制可以让见多识广,明智审慎的人负责管理事务。在任何规模很大的社会中,如国家,要使全社会的正式成员在决策过程中都起到一定作用,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我们国家,没有全民公投,人大选举时直接选举的范围目前也只能到县,我想,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所以目前主要还是以间接选举为主。如果一个社会力图实现可能实行的高程度的代表制,那是合乎理想的。我们之所以放弃直接民主,主要是因为社会规模太大,难以付诸实行。代表制就是要在不可能实现普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普遍参与。此外,我还想结合11月份我们参加思明区人大代表选举时的经历来谈一谈我国的选举制度。11月份的时候,厦门市思明区进行了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此之前,我们班上集体参加了选民登记。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行使我神圣的选举权,本来还有一点小小的激动的,但是,真的到了选举日那一天,我才发现,真实的发生在我眼前的选举和我以前在自己脑海里设想的选举差距真的好大啊!第一点:选举日那一天,天气很不好,下了很大的雨,所以我们班有很多的同学就没有来投票,自愿放弃了他们的选举权,但是呢,法学院采取的做法是强制同学前来投票,还要点名,这种做法就比较值得商榷了,法理学知识告诉我们,义务是不能放弃的,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他们不来投票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法学院这种强制人来投票的做法,貌似有一点点干涉人身自由之嫌。当然,我对同学们因为下雨就不来参加投票这种做法也是不赞成的,别的学院的人不来投票,不来选举是没什么可说的,但是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这种做法不应该。第二点:我们那天到了选举地点模拟法庭之后,稀里糊涂的领了一张选票,稀里糊涂的选了一个候选人,就把那张我曾经认为很神圣的选票投到选票箱里去了。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而事实上呢,我那一天才在选票上第一次看到那两个候选人的名字,除此之外,我对那两个人一无所知,选举委员会也根本没有组织什么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在这样的局面下,你能指望我怎么能行使好我的选举权利?所以,那一天,我观察到的情况是:我们班差不多所有同学都是随便填了个候选人把选票投进选票箱就走掉了,甚至,我都很怀疑,如果有人要非法操控选举的话,看起来好像挺容易的,我不知道其他地区,其他层次的选举是什么样的情况,但是,其他地区也和思明区一样的话,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改进的地方将会有很多,很多。

以上就是本人阅读《论民主》以后所体会到的一些小小感悟,也谈不上什么读书报告,由于学生水平还非常有限,恳请老师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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