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女性主体参政分析(推荐)_精神分析中的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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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女性主体参政困境及其破解路径论析

戴玉琴杨慧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2)

[摘要]当下村民自治中的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不足的表现为:客观行为的被动性,主观认知的低效性和实际效用的有限性。究其原因来看有:传统“男性主位”文化的积淀,经济地位和文化素养的弱势带来的蝴蝶效应;长期对保护性政策的依赖所导致的参政驱动力和政治能力感的低下。为此,为了确保女性农民政治主体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权利兑现,就需要下列要素的综合效应:赋权妇女是前提;基层作为是保障;氛围营造是平台;备好技能是关键。

[关键词]女性主体政治参与发展路径

不可否认,当下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为农村女性主体参政拓宽了渠道,为男女两性平等参与村务决策提供了重要平台和契机。但我们同时也发现,在实际村庄政治运作中,农村女性主体并未切实发挥村庄政治参与法定主体的应有作用。无论是从微观的认知意识上和文化需求上来看,还是从宏观的社会环境来看,妇女都因其缺乏可以利用的政治和社会资源,而常常在与男性政治主体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也就是说,在村民自治制度运作中,法律制度赋予女性主体政治参与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兑现和有效实施,女性主体参政还存在着诸多困境。那么,在村庄现实政治生活中,到底哪些因素限制了女性政治权利主体角色的扮演呢?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性因素寻找出可行性路径去发挥女性主体在村民自治中的应有作用,实现女性主体在村民自治中的应有地位呢?这些正是本文所致力思考的问题。

一、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现实图景”展示

如果从学理意义上来看,“政治参与意指普通公民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的自觉活动”,它作为普通公民政治实践的主要方式,是自己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外显为政治行为,并履行政治角色的一种渠道。而我们这里的政治参与不是泛指农村女性主体影响政治的一般性行为和活动,而是特指在村庄这一场域中,农村女性主体以村民自治活动为中心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发挥的政治作用等等诸多政治活动的总称。所以,分析农村女性主体的参政现状,我们也只是以村庄政治为分析平台,以她们客观上的行为表现、主观上的政治感知和事实上的实际效用为分析窗口,从而对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现状形成管窥之见。第一,女性主体参与村庄政治的客观行为表现。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女性农民没有角逐村委会候选人的主动意识和自觉意识,基本只是被动地扮演了选举人的角色。例如,在我们以江苏为案例随机抽取的个案调研中,当我们问“如果有机会,您会参加村委会干部的竞选吗”这一问题时,269位女性农民里有27.9%的女性无法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9.7%的女性明确表明否定态度,虽然有52.4%的女性选择了肯定的回答,但还是在一个重要前提下作出的,即“有机会”。但进一步问下去“如果没机会,是否会尽力去争取机会”时,84%的女性认为不会。这说明农村女性参政行为存在着很大的被动性。在充当选举人角色参与村委会成员选举时,女性农民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同样是被动而消极的,例如,当我们调查农村女性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频率时,只有24.2%的女性农民是每次都参加的,22.3%女性农民选择了“经常参加”这一栏,而29.4%的女性农民选择了“偶尔参加”和24.2%的女性农民选择了“从来没有参加”,这与我们各地的高选举率结果显然是矛盾的。而“偶尔参加”和“从来没有参加”这些行为对于“以村民自治制度为载体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宗旨

此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研究》08CKS009系列论文之一。

[作者简介]戴玉琴(1970—),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民主政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教学。杨慧(1969—),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妇女运动研究。[1](P54)

显然是不相符合的。当然,民主毕竟并不只体现于选举投票的那一瞬间,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还有其它后续制度。那么,女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其它后续制度政治参与情况怎样呢?为了推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度认识,我们又设计了这样一问:“在本村的一些重大事务的决策中,您是否参加过?”其中15%的女性农民选择了“每次参加”,41.6%的女性农民选择了“较少参加”,33%的女性农民选择了“从未参加”,还有8.2%女性选择了“没听说过”,2.2%的女性选择“记不得了”。这组数字进一步佐证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农村女性政治参与的不足和缺失。

第二,女性主体参与村庄政治的主观政治感知。这里的政治感知是指一个人对其政治行为影响政治过程效用的深度和广度所作出的主观上的预测,如果人们认为不能控制自己面临的事情时,就会出现一种冷漠主义的文化。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女性主体反映出来的现象,即大部分女性农民对自身政治行为的影响能力评估普遍不高,反过来又影响了她们进一步参与的积极性。例如,为了深入了解女性农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参加的原因,我们从选择“偶尔参加”和“从来没有参加”的144位女性农民中选择了114位去回答不参加的理由,其中38.6%的女性认为“选举都是形式,结果早已定”,22.8%女性认为“谁选举上和她没太大的关系”,14%的女性解释为“每次选举的时候都有事”;1.7%的女性认为“每次候选人都不是我希望当选的人”,还有22.8%女性未在这些答案中明确给出理由,只是选择了“其它”。直接访谈中,大部分女性农民在关于自身政治影响能力的随谈中也表达了类似倾向:“对上边政策不满意只有背地里说说,别的没办法,上次村民抗议征地,政府对牵头闹事的人扣上‘对抗政府招商引资’的帽子抓了起来”;“不管合理不合理,因为上边的事情不是针对自己一人的,钱人家交我也交,主要看大家”;“说了也没用,他嘴大,你嘴小”。可见,她们对自己影响政治能力的期望与评价普遍不高,尤其是关于“选举都是形式,结果早已定”的低度评价与低度预期心理很有可能导致她们选举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形成对选举的“不参与”或者是“缺乏质量” 的参与。所以,正是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女性农民这种低效能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应有价值的发挥,“只要低效能感仍是文化的磐石,民主的政治体系都不会奏效。唯有当政治文化把臣民变成参与者或公民时,民主的政治运作才能厚植根柢”[2](P185)。

第三,女性主体参与村庄政治的实际效用方面。在村庄政治中女性明显处于配角地位,她们在参与村庄事务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反映:一种是体制内农村女性参政效用。所谓体制内是指被选入村委会担任村委会成员的妇女,这部分人在中央由“建议”到“硬性规定”村委会女性比例的制度变迁中,已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但人数的增加并未必然带来女性农民在村委会作用份量的增加,因为这些女性干部要么因自主意识弱而在村庄具体事务治理中难以坚持己见;要么因带领群众致富、解决复杂矛盾等方面能力的欠缺而甘于处于配角地位。这些不仅影响了她们在体制内有效参政作用的发挥,而且有可能影响下一轮村委会选举中女性主体的角逐。另一种是体制外农村女性参政效用。这部分人大多数游离于村庄政治治理中心之外,而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仅有的微不足道的政治参与效用发挥中,也是形式主义与非责任化倾向并存。例如:虽然从外表来看,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妇女在政治参与中似乎表现得规模盛大、人数众多,但实际收效是很小的,基本停留在形式主义层面,有政治参与之名,无政治参与之实。因为就大多数妇女同志的政治参与动机来看,她们并非是自觉自愿的出于公民责任感去参与政治,而仅仅是政治动员和政治教育的结果。在一些以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村庄来说,其女性同志的相对多数也只是因为男性都外出打工了;同时,为数不少的女性农民对政治参与重要性本身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在政治参与中她们关注更多的仅仅是能够“参与”这一事实,而非“参政”的具体内容,再加上有些地方因不规范运作所带来的选举结果的变异性,也可能强化了她们对政治参与仅仅是形式主义的认同。

上述这三点虽然没有穷尽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的所有面貌,但这三个维度足以构成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完整系统。其中客观的行为既是这一系统运行的起点又是这一系统运行的终点,人们首先要从行为中去总结经验,不管起初这一行为出于何种动机,只有有了起初的行为实践及事实上实际效用的显现,做出主观判断才有可能,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又可能推进或阻碍下一轮行为模式的选择。正是这三个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动态发展的政治参与系统,也只有借助这三个维度的考察,才能对特定政治参与系统的特征进行揭示。

二、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发展困境”解读

女性主体作为农村民主政治事实上的重要承载体之一,之所以相对于男性主体来说,是政治参与很不足的群体,就因为诸多主客观因素限制了她们进入或有效地进入村庄政治,结果使大多数女性农民要么消极地服从政治体系,对政治过程和政治活动关心程度不够,要么参与政治却难以从理性角度提出多少期望和要求。所以要想对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困境进行解析,就不能将其当做一个孤立的政治现象予以分析,而应将其放置于其特定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去了解影响她们政治参与系统启动和运作的诸多因素。

第一,传统“男性主位”文化的积淀客观上影响了农村女性主体参政意识的形成。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男性主位”的封建性别观念早已入风化俗,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在这一传统的性别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社会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妇女以家务劳动和养儿育女为主要职责,涉外的一切事务和活动也天经地义地成为男人的首要职责;再加上“三从四德”的伦理纲常的禁锢和“女人不得干政”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偏见,客观上将历史上的女性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使女性意志长期被男性意志所覆盖。这种传统政治文化或旧精神,由于其强大的渗透性和坚韧的传承性,一直潜伏于民众的思想深处,积淀成一种心理定势和潜在意识。在这种心理定势和潜意识影响下,大部分人认为如果妇女参与村里事务的管理,就是不守妇道,不守本分,除遭到家人尤其是丈夫的反对外,村民对她也会有各种议论,对她做的事情百般挑剔、说三道

四。其中持这一认识的就有不少是农村女性主体。在这一政治生态中,女性主体显然很难形成参与政治的主动意识和自觉意识,要想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有所作为就更难了。

第二,经济地位和文化素养的弱势减少了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的权重。女性主体由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使她们自己不能有效地主宰自己的命运,对自己家庭中的男性有着很强的依附性,再加上受生活范围狭小和文化水准相对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她们很难形成关注政治的热情和动力。一方面,正是由于政治认知的欠缺,她们很难认识到政治权利(权力)是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最终保障,当然也就不会像关注经济利益那样为争取他们的政治权利(权力)而斗争。在我们的访谈中,女性农民对村民自治仅有一些朦胧意识,虽然县乡政府三番五次地通过村干部传达文件,组织村民参与选举,创造每月一次的“一事一议”,可由于她们缺乏关注政治的主动,不具备了解政治的文化水平的准备,就必然难以将政治的诉求与利益的诉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她们政治认知的欠缺又导致其政治诉求不足、政治态度冷漠,下列诸种政治参与心态就是典型反映:“选举我们也参加,一般村干部会要求村小组长一家一家通知,反正在家也没事,去投票大家聚在一起又好玩”;“村里的事务要开会决定的话,基本上都是由家里的男人去,我们妇女一般不去,除非男人不在家,否则要被人家骂的”;“我们妇女只有把田种好了、把家理好了,就是好女人,什么参政议政,我们既不懂,也不是我们应该管的事情”,这些心态普遍反映了女性村民对政治责任、公共参与意识认知的不足。很多女性村民都觉得不参与政治、不干预政治是女性贤惠的表现。

第三,农村女性主体对妇女参政保护性措施的依赖性,也决定了其难以形成强烈的参政驱动力和有效的政治能力感。女性参政“优惠”政策的长期实行,使某些女性习惯于在这个保护伞下,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甚至自我埋没。所以面对着政治领域的竞争机制,与男性相比,妇女在心理上普遍显得准备不足,举步维艰。即使偶尔有参政愿望和实际参政行为的女性,又可能因知识和能力的准备不足,使其政治能力感下降。所谓政治能力是指“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的频率、程度、方式;对自己在公共事务中使用政治资源的次数,对自己所具有的政治知识的评估”[3](P17)。由于农村女性主体长期被政治生活屏蔽,虽然偶有国家强制性保护措施将她们强行拉入村庄政治生活,也可能因准备的不足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发挥。这种政治参与实践的挫败又可能弱化她们对自身政治角色的认同,因为她们没有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取相关的心理成就感和下一步行动的激励感,长此以往,就对政治参与产生漠然视之的态度,在面临竞争时缺乏主动争取的精神,顺其自然,听天由命,这就必然进一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动机和欲望。

三、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提升难题”破解

女性主体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既需要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来保驾护航,又需要社会氛围的营造和各种平台的建设来帮助女性主体树立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民主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女性主体作为社会人的强烈的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没有广大农村女性主体对村庄政治生活的普遍兴趣和参与,女性主体的政治参与也就难以提升为具体行为。为此,增强农村女性农民民主参与意识,推动她们由被动的客体转变为主动参与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赋权妇女是前提。这里的“赋权妇女”主要是指一种自上而下由国家导入的一种制度安排。因为在长期传统的“男性主位”性别文化的影响下,要想自发发挥女性农民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没有国家政治体系自上而下的整体谋划显然是困难的。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倾向性营造,是农村女性主体参与民主政治运作的关键和重要保障。这一点政府层面已作出了足够多的努力,党和国家围绕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性别公正等问题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倾斜性保护制度。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一精神也逐步成为各地政府的主导性倾向。此后又陆续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出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明确要求,并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推动落实。2009年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说,这些政策安排在缺乏竞争性的选举中已成为有效保障女性农民当选的基本前提。今后,为了营造一个保护农村女性主体政治参与的“软”环境,政府的适当介入和有效干预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二,基层作为是保障。我们知道,关于农村女性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利,虽然国家在诸多文本制度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关于农村女性政治权利的“应然”状态和理想模式并没有普遍出现在现实中。相反,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制度文本的东西在可操作化的环节中却遭遇了诸多挫折,理性设计的文本遭遇了实施上的困难。就其原因来看,虽有制度文本本身的缺陷,例如:只有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或是政策停留在倡导层次,却缺少相应的惩罚机制和纠错机制的保障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主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干部本身,欠缺执行保护女性主体政治参与权利政策的自觉意识和主观认知。具体分析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历史沿袭下来的男性本位文化还在他们脑子里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他们对女性权利保护性的相关政策并未形成情感上的足够认同。如果这些干部不能有效地形成对女性参与政治权利应有的尊重,就会使他们主观上故意规避国家的政策,在执行村民自治政策中以机会主义行为去忽略女性主体政治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机会主义心态下认为“村委会没有女性成员没有什么不妥”也就不足为奇了,即使不得已需要迎合国家政策,女性村民也只是象征性地占据一个不重要的位置或只是担任着主抓妇女工作的职责,在实际村庄政治运作中却被权力系统边缘化。另一方面,基层干部对女性政治权利保护政策的误解也是导致农村女性政治权利不能充分兑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有的地方仅仅从数量上去理解村委会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至少有一名

妇女”的相关政策,所以至少“有一名”就变成了“只有一名”,这一名妇女干部还是用来做妇女工作的。所以,尽管国家关于农村基层民主的相关政策安排客观上拓宽了农村妇女参政的渠道,为女性农民平等参与村务决策提供了重要平台和契机,但如果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主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干部普遍不作为,即不从根本上将男女平等的相关精神渗透到具体的政治运作之中,形成尊重农村女性权利的自觉意识,那么有关保障女性农民参与农村政治和民主管理的组织安排与制度倾斜就会失灵,相应的政策法规就会因基层干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得不到有效与有力的贯彻落实。

第三,氛围营造是平台。尊重女性政治权利的氛围能否营造得起来,在笔者看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众传媒在保护女性政治权利方面努力的程度。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学者周晓虹曾给予充分肯定,“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和普及,整个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社会化模式,使得以社会主义文化为主体的主流价值观和各种新的方针政策能够迅速得以传播;它增强了农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增强了他们对国家的关心和参与意识;同时也改变了农民原先传统的面对面的、直接的交往方式;最后,通过对外部世界的了解,即通过所谓‘示范效应’,进步、富裕、文明和民主的现代社会为农民提供了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外部世界的精彩刺激了农民彻底改变自己家乡、改变国家面貌的决心”[4](P254)。同样,我们必须看到,大众传播对女性权利的提升也具有很大的宣传作用,尤其是具有科学性别观的大众传媒,如果将“宣传女性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权利”作为己任,必将为她们投身村庄政治活动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此,要在广大中国农村营造起有利于女性农民参政的氛围与舆论,就需要大众传媒对村民自治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有利于女性参与政治的新事物、新风尚进行广泛、深入的报道,给予坚定有力的支持,并对村民自治活动中各种侵犯女性政治参与权利的不规范的行为给予及时而有力的披露,这样才能营造起有利于女性村民参与到村庄政治实践中来的良好氛围。当然,由于中国的乡村地区规模超大,大众传播要真正渗入所有地区,需要一个过程,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配套条件还没得到充分发展,这些都限制了大众传播影响的力度和效度。所以,我们可以以农村现有的材料为来源,以农村现有的舞台为载体,去选择适合农村对象的大众传播媒介。例如,将村民自治中的女性参政典型事例用民间戏曲的形式编成一个个故事,然后通过民间舞台向村民展示,使村民在观赏、娱乐的同时,不知不觉地接受、认可戏曲故事所宣扬的价值观、政治观。在农村人口聚集地的地方创办通俗易懂的黑板报,将国家所提倡的农村女性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利用图文并茂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广大村民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接受教育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提升媒介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四,备好技能是关键。这里的技能是指女性农民在投票中学会投票的同时,要尽快熟悉和习惯民主的操作规程,并催发一种政治参与精神,培育出民主、理性和独立的政治品格,使传统的政治文化以及相伴随的行为模式和心理倾向在民主实践中得以真正改变。这一技能的获得除了从政治参与实践中学习外,还离不开其他两个因素:其一,及时提升女性文化素养。因为文化水平的高低虽不是参政水平高低的惟一决定性因素,但至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关于文化与政治的相关性,可以说已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一个国家里如果有许多人不识字,就不能有现代式的民主”[5](P37)。“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如果我们不能说明教育的„高‟水平是民主的充分条件,那么可供利用的证据表明,它近乎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这些论述实际上都反映了文化与政治民主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在政治参与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有效的政治参与离不开科学的参与方式和参与技能,这一切显然有赖于公民对政治知识、政治参与策略的掌握,在掌握这些技能和知识的过程中所需借助的分析、推理、判断无不以一定的文化知识为底蕴。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容易清楚意识到政治施加给个人的影响,拥有获得政治信息的广泛途径,在参与政治时会更多地凭 [7](P32)[6](P200)

理性而不是凭感情行事,因而在对参与方式的选择上也会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缺乏政治认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获取政治资源的渠道比较单一,对政治问题缺乏一定的见解,相应的政治能力感和政治效能感也比较低。所以,我们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农村女性文化修养的提升是女性农民理性参与政治的必要条件。其二,努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因为参与村民自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它更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一种价值,又主要体现为女性农民在村庄政治运作中的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和平等的发展是与整个经济方面的自由、平等发展相适应的。如果农村女性主体在经济生活自由、平等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很难产生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的,尤其是当她们不能有效地链接经济利益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时,就尤为如此。所以,农村女性农民政治参与权的实现显然离不开她们经济权的实现。为此,适当扩大就业渠道,着重解决农村女性劳动力闲置问题,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缩小男女在经济资源分享和经济收益方面的差距,就成了鼓励女性农民参与政治,提升她们参政意愿的重要条件。

当然,我们在揭示女性农民政治参与现状时,只是放在同一时代条件下与男性进行的横向比较。如果从纵向上来说,当下农村女性农民的政治参与,不论是行为模式的选择,还是对自身政治权利的认知,与历史上情况相比,显然已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例如:89.2%女性农民认为“有必要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82.2%的女性农民认为“自己有权利去过问村里的财务情况”都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女性农民政治参与情况正在向良好的方向发展。这些对未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显然准备了较好的主体条件。今天,我们仍然需要高度重视女性农民政治主体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权利兑现,仍然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适时跟进及政策执行者的积极作为,需要大众媒介的努力,当然这一切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农村女性主体自身政治参与综合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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