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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水水保〔2007〕5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积极推动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第2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
—1—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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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投入运行或试运行前,应该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或试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申报工作由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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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开发建设项目单位要求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1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业主单位编写)10份;(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10份;(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单位编写)10份;(五)施工总结报告(施工单位编写)10份;
(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评估单位编写)10份;(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各1份、工程设计报告书1份(备查)。
占用、损坏、扰动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体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致。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基本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率等六项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4—
(四)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或监测工作的单位不能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水土保持监理由具有水土保持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以由负责主体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成立验收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监理、监测及技术评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验收,方可认定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意见,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承担同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
验收组对验收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明确不合格的理由并提 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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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验收意见之日起十日内行文回复。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行文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依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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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水土保持 验收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17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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