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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妇幼保健院
关于加强行风建设“八不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风作风建设“八不
准”和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卫
生单位的医疗 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卫生系统整体服务水平,杜
绝收受药品回扣,“红包”,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全面推进我院的行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卫生厅《关于开展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
动的通知》和《关于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中卫生行业“八不准”的要求,认真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水平,二、建立科室和个人医德医风档案,记载科室和个人在医疗
服务活动中的好人好事、患者的表扬、批评、投诉等情况,作为
科室和个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和奖励的依据。
三、弘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大力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
医”行业风尚,对在医德医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
奖励。
(一)对群众、患者及其家属通过感谢信、表扬信、锦旗、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职工服务态度好、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全院通报表扬。
(二)对医务人员上缴病人赠
送的“红包”、回扣、礼物等行为,予以全院通报表扬
(三)对病人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的科室给予200元奖励;低于80%的科室罚100元。
(四)对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人员,经查实,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奖励举报“红包”、回扣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予以物质奖励。
四、遵照省卫生行业纪律“十不准”规定,坚决制止医药购销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科学合理用药,减轻病人负担。(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卫生行业纪律“十不准”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4、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6、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7、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8、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
担。
(二)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的处罚办法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与患者签订《医患协议书》。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物品,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主任或院办,并在48小时内上交院办。违者按《省卫生厅关于制止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具体为:(1)收受“红包”回扣款额不满1000元的,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2年。(2)收受“红包”款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不满1000元或收受回扣款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卫生技术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2年;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行政降级处分(或相应党纪处分)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降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记入个人档案;其中1000元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除行政职务,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收受“红包”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或收受回扣款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其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除以上处理外,还需退还“红包”金额并予以“红包”金额2倍罚款。
2、严禁工作人员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按《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制止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
五、凡科室、医务人员在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收取“开单提成”的,经查实,除给予彻底清退外,予以清退数额2倍罚款;同时对当事者进行批评教育以至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违规者,予以如数退还病人;情节严重的以10倍扣罚科室奖金。没有按时分发“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的,扣罚相关科室奖金50元/次。
七、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严禁各科室私设小金库,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收取现金。发现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以10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全院通报、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理。
八、必须按合同采购中标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违者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制止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的,经查实,按《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制止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
九、医务人员不得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医务科、药
剂科定期检查。
十、因服务态度差、说服务忌语被群众、病人及其家属投诉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奖金50元/次处理;对于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投诉并经查实者,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奖金100元、本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处理;新进人员延长6-12个月转正,合同工当年取消转正资格等处理;返聘人员与在职工相同处理办法。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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