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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鄂人社发〔2010〕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各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三条 省社保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农保统计政策,制定全省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编报口径,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统计报表;负责对全省新农保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市(州)社保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对本辖区新农保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直管市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负责协助县(市、区)社保机构完成统计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对新农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新农保统计包括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存储、基金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新农保统计报表分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定期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不定期报表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临时性报表。
第七条 报告期末,县(市、区)社保机构根据业务数据库的数据生成本级新农保电子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年报表应同时上报纸质报表。
市(州)社保机构对县(市、区)上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统计数据与生产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年报表应同时汇总上报纸质报表。省社保机构对市(州)上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统计数据与生产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上报。
第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置新农保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统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统计人员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新农保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资料;发现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反映。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对新农保统计资料的管理、查阅、使用、公布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老农保)、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纳入新农保统计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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