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_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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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参照国家九部委和省农业厅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丽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原则。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 1

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适用。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及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同时,企业不亏损,不给农民打白条。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5、企业带动能力。有自己主导产品且有注册商标,对农户增收带动面大且效益明显的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配送、营销等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

上,户均年增收1500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有付给农民的货款凭证或由县级以上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属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程序,可以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审查。组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和运行监测评价小组,负责对各区县推荐上报和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查、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审查和监测评价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认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市政府给予不同形式的扶持。

1、授予荣誉。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名义授牌。

2、资金扶持。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企业的具体情况,从基地建设、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引进、环保型包装设计、新技术引进及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和扶持。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对企业相对稳定的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市场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及专项贷款担保基金等方面,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

3、表彰奖励。鼓励龙头企业争创品牌,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直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对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和专利成果的,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不搞终身制。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

行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个季度要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含生产量、销售量、经营收入、付给农户的货款、上缴税金等内容),形成报表制度,于每年的四月十日前、十月十日前报送季度报表,每年七月十日前报送半年报表,一月十五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终报表。如发现企业为争取项目资金报送虚假报表的情况,经市农业产业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与农户发生购销关系的货款凭证等上报区县产业化主管部门,经区县初步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监测评价小组,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评审认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分类:一是补助经费,二是贴息。

1、补助经费作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合作交流等活动;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技术开发等。

2、贴息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房屋建设、车辆购置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联合下达,按财政体制逐级拔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量化考核指标,追综资金使用效果,并作为监测龙头企业运行的重要指标来考核挂钩,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中止项目,追缴被挪用的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龙头企业,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区)农业局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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