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办法_兼职导师办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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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改进研究生思政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0]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工委[20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其工作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和整个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针对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人数不足的现状,学校实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制度,以充实研究生思政工作队伍,提高研究生思政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不占学校编制,主要从高年级(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硕士生或博士生中选拔。具体选拔条件如下: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中共党员;

2.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工作经验; 3.业务能力强,具有敬业精神,在学习、科研中成绩优良,并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4.身体素质好;

5.品学兼优的贫困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人数配备,根据本学院研究生总数,原则上按照1:100的比例选拔。不足100的可选拔1名兼职辅导员;超过100的,可选拔1-2名兼职辅导员(视学生数定)。

第五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程序为:

1.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申请表》,上交设岗学院;

2.设岗学院成立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聘任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考核、选拔;

3.设岗学院将拟聘任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公布聘任名单。

第六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与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违纪者不予聘任。第八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为一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或聘期中反映出不适宜担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者,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予以解聘,并由学院重新选拔补充。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被聘为兼职辅导员后,应独立或辅助学院专职辅导员开展研究生思政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协助学院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有效地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思政教育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与相关信息;

3.协助学院抓好研究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研究生思政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4.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研讨、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丰富研究生的业余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5.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奖、助、惩、贷等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学风与生活习惯;

6.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工作水平。第十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如有工作需要,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学院统一安排。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经选拔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方案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校将有计划地选送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到校外进行业务知识学习、业务技能培训与交流。

第十二条

各设岗学院负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兼职辅导员通过岗位工作接受锻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工作办法、拟定岗位职责和安排岗前培训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队伍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以确保整个队伍的动态平衡。

第十四条

设岗学院负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考核等工作。对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即胜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以及工作的协作精神和开拓创新方面的能力;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效益等。

第十五条

设岗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业绩平庸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纳入“助管”范畴,不占学院“助管”名额,是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重要记录,应作为研究生毕业鉴定与学年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最高按500元/月,一年十二个月计发。学院有权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绩效等,弹性调整其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从研究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属于学院研究生工作人员,学校鼓励设岗学院自行制订有效的激励措施来促进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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