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体器官权与器官捐献激励原则_人体器官捐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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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器官移植;器官捐献激励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9—09

1姚岚

· $29 ·

· 学位论文·

第三章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一、国内外器官捐献立法回眸

在器官捐献立法方面,外国及我国地方的情况

见表1。

外国及我国地方器官捐献立法一览表

立法进程㈣ 器官捐献的特点③

美国 1968年《统一尸体提供法》

1984年《全国器官移植法案》

西班牙 1979年《器官移植法》

日本

中国

1958年《关于眼角膜的法律》

1979年《关于角膜及肾的法律》

1997年《器官移植法》(含脑死亡标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考驾照时的“器官捐献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原则,未成年人法院申请执行令;

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官分享联合网(私人非赢利组织)。0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医院内移植协调员征询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国家移植协会(ont)国家、区域、医院3级管理。

心脑双重死亡判定标准;

内脏器官提供意愿表示卡模式;

本人优先,近亲属有权利,自愿无偿原则。

兰 竺、.。东.、乌鲁木齐、宁波相继通过地方 活 献仅限于骨,且要监护人同意;(4)市红十字会作为捐献接受与协

区人体黼捐献移植 调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人体器官

移植法。不过,我国已有不少城市如北京、上海、广

州、南京、镇江、扬州、郑州、天津等开展了遗体捐献

工作。近年来,我国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陆续出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

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规;广州市红十字会、卫生

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志愿

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5日正式启

动: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阳市捐献遗体

[作者简介]姚岚(1970一),女,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医学学士、民商法硕士;曾于北京某医院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现任某医药类

上市公司法律部经理;研究方向:生命法学。e—mail:yaolansky@yahoo.com.cn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3-227。

② 参见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咸宁学院学报》2od5年4月,页45。

③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98-202。

④ see walter block,roy whitehead,clint johnson,mana davidson,alan white,and staey chandler: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economic

and kga1 iues.quinnipiac health law joumal,1999-2000,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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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角膜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规定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省份如

山东、新疆、浙江等地正在积极筹备此项工作:山东省

20o2年着手制定《山东省遗体及遗体器官捐献条

例》;乌鲁木齐市2002年完成《乌鲁木齐市志愿捐献

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稿);《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

(草案)》于2002年7月24日提交市1l届人大会

第38次会议审议:20o3年4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对我国全国性的立法具有重要探索意义。①

二、我国器官捐献匮乏的成因分析

面对前沿的医学技术却因捐献的匮乏无法迅速

转化为现实的健康利益,无数的患者在等待中无奈地

死去的窘境,到底是医学的遗憾,还是法律的遗憾?

各国为促进捐献,规范行为,打击犯罪,相继开

展器官移植立法,尽管除印度外,各国都采纳世界卫

生组织决议精神。“禁止器官交易买卖”,但是,全世

界每年仍有成千上万件器官交易,②自愿捐献的状

况尚未有根本的改变,③而非法利用死囚器官的现

象持续存在。④毕竟,制度的约束阻挡不住人们利用

钱和技术追逐生命的步伐。

世界卫生组织1991年的报告指出,第三世界国

家的器官买卖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并敦促其

成员国禁止这种不道德的交易。宾夕法尼亚州立大

学健康系统的madhav goyal等调查表明,96%的肾

脏提供者回答提供原因是“为了偿还债务”。95%的人回答:“决定提供肾脏的主要理由并不是因为想救

助受肾病折磨的患者”。⑨

本文试图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来探寻原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l期)

f一)集体意识的改变需要理由和时间

社会学家e·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

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它不是一

种游移不定的、浮于表面的和变化多端的意见,而是

根植在人们内心里的感情和倾向,其作用正如另一位

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言:“共同价值模式造成了互相适

应这种共同的价值准则的人们之间的连带关系。如果

不依附基本的共同的价值准则,集体就会消亡。⑥

人类的尸体在历史上的“价值”至少包括:亡魂

转世的桥梁。复活的载体。汇集成的“祖先”是家族繁

衍的守护神灵。传统的对尸体的处理方式的确起到

了建立、维系这种连带关系的作用,尸体上承担着某

些公共利益也是历史的传统。⑦这种人类几千年来

形成的集体意识到了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竟

然变得狭隘起来,被医学界自觉不自觉地评论为“社

会资源的浪费”⑧和对他人利益的漠视。甚至,“国民

社会道德水平的不足”。⑨

1944年,一个道德神学家。bert cunningham神

父,已经预料到了器官移植的可能性,在他提交给美

国天主教大学的博士论文(题为《器官移植的道德》)

中。他利用总体性原则为器官移植提供了如下辩护:

所有人都是耶稣神秘身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人被命

令组成社会,成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这个精神的秩

序允许一个人为了他的受到威胁的邻居的幸福而毁

损自己。⋯⋯后来的一些神学家例如gerald kelly

和paul ramsey则通过进一步挖掘宗教学说,把器

官捐献理解为一种高贵的行为,亦即为了改善他人的幸福而自我牺牲。@

让人们将曾经承载过自己灵魂和健康的身体的① 张跃铭、张万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探究》,载《成宁学院学报)2005年4月,页45。

②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222。

③ “每百万人尸体器官捐赠率的比例,西班牙名列世界前茅。以1997年每百万人口捐赠率为例,西班牙已达29例,美国和法国

为21.5例,英国为l4.5例,意大利为l1.5例,德国为7例”参见:miranda b,alvarez i g,naya m t,et a1.update on organ

donation and retrieval in spain⋯.nephrol dial transplant,1999,(14):p.842~845.

④ 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页298。

⑤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⑥ 徐步衡:《法学家与法学流派》,北京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页320。

⑦ 张力:《论尸体器官捐献自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页227。

⑧ 参见金文彪,曹国君:《器官移植立法:意义、原则与内容》,载《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l1月期,页25。

⑨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讨论会纪要》,载《中华医学杂志11999年,79卷11期,页808。

⑩ 徐向东:《生命伦理学在美国:兴起、发展和问题》,载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网址:http://www.daodoc.committee,statement on benefit—sharing:http://www.gene.uc1.ac.uk/hugo/benefi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一l1—06

④ 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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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有偿捐献的效果给我们启示,目前我国人

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还很

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人无力应付子女教育的高额学

费和家人突发疾病的医疗费,致使医院内、网络上出

现各类卖肾广告,中国在国际器官黑市上沦为持续的器官输出国。①与其强求纯粹的无偿引发社会不

公、黑市交易繁荣,不如退而求其次,正大光明地让

器官捐献者既能分享到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又

可以得到后续健康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三)f理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关与执行程序

作者认为,器官捐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由立法

机关通过制定《器官捐献法》来确定,而补偿金额和

细节事项以及具体监管办法,应当授权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以管理办法的方式为之。理由有三点:第一,法律因偏重于正义的追求,往往忽略科技进步带来的价值,而人体器官在各方面潜在的特性和用途,充

满了不确定性.法律僵硬的规定不符合科技发展的要求,例如,当尸体肾移植技术成熟,捐献来源稳定

后,可以对活体肾的补偿标准作需求性下调;第二,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赢利水平的衡量、专业技术的培训、器官提取后损害发生率的控制等都在卫生行

政机构管理范围内;第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公权

利方面,手段的多样化,有利于掌握较多的资讯以适

当判断和控制风险。当然,由于器官移植供体的补

偿办法关系到公民的切身问题,制定条例的过程采

取听证程序.无疑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因此,器官捐

献的合理补偿模式,应是透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客

观公正的人体器官移植效用补偿的法定标准,作为

决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根据供体健康评估制度、供

体来源审查等制度,凡符合移植效用法定标准的器

官捐献。就有资格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合理补偿以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由捐献器官

接受机构在器官摘取后支付,类似《献血法》的规定,器官摘取后移植效果不影响合理补偿金的发放。捐

献器官接受协调机构,根据法定器官分配标准,确定

器官受者完成器官分配后,负责组织该枚器官的运

输,并向该受者所在移植医疗机构收取费用,该费用

应包括向捐献者提供的合理补偿金、组织运输器官的费用、保管器官的费用、委托医疗机构提取器官的费用、活体捐献者医疗保险的费用、尸体捐献者丧葬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费的补助等,该费用的各组成部分的确定都应由卫

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允许移植医

疗机构在后续的移植服务中就其支付的费用依法向

受者收取

(四)合理补偿的适用与限制

活体器官捐献,目前只限于骨髓和肾脏,除获得

合理补偿金外,还应得到一份政府医疗保险。遗体

器官捐献.作为标的的各尸体器官相应补偿金额累

加,为该次捐献的总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应给予

丧葬费的补助,二者都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死者

生前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不可以生前预支。

一切符合捐献要件的器官提供者,在器官摘取

后均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如果捐献者自愿放弃,应当允许.但移植医疗机构和移植器官受者相应的支付不因此而减少,捐献者放弃的部分应进人公共

基金范围,由社会统筹支配。

了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尸体器官捐献的合理

补偿还应有如下限制:(1)遗体捐献的意思必须在生

前由本人以合法方式表达,生前未以合法方式表达

捐献愿望的,死后近亲属不得代为捐献;(2)遗体捐

献者本人生前未表示放弃补偿金的,一律认定为接

受补偿金;(3)遗体捐赠的标的,一般只限于捐献尸

体器官,而不得捐献全尸,即便捐献者同意也同,除

非确有必要;(4)尸体器官提取后要尽可能恢复尸体

遗容,死者的继承人、近亲属对死者尸体的丧葬等善

管义务不得因捐献而免除。②

三、社会待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尽管合理补偿符合我国当前移植医疗的现状,对捐献者具有一定现实激励的意义,但是。还应看

到.由于生命的无价,器官捐献者捐出自己宝贵的器

官。为他人的健康、社会的祥和、医学的发展做出了

贡献,理所当然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礼遇。

器官移植中的优先权。是许多国家在捐献立法

中广泛采用的。具体指如果有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则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

享有获得器官分配的优先权。《深圳条例》提出,近

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

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利。即使登记在后,也应当优先

考虑其请求。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

① 参见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20。

② 参见张力:《评人体器官与组织捐赠无偿性原则》,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1期,页2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①

优先权的设置实质上是社会在稀缺健康资源的分配上,给予器官捐献者一种预期的利益,比其他社

会成员更优先的待遇,这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

如果操作得当的话,可以率先解决我国200万白血

病人骨髓移植的供体来源问题。

四、捐献通路与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器官捐献激励原则的实现,还有赖于捐献通路

和配套制度的建立。捐献通路的构建,可以参照“西

班牙”模式,建立一个以医院为基础的器官捐献接受

与协调系统,设置国家、地区、医院3级协调网络:②

(1)全国范围内的器官需求者按照地区、医院、个人

信息、排队先后等内容以综合编码的形式进入上述

3级网络,分别有3个序列号,受控于国家中心,各

级协调员需要每天刷新序列;(2)以合法方式做出器

官捐献意愿的潜在供者,生前仅向系统内录入个人

社会信息,而不得录入个人身体信息,捐献骨髓的除

外;(3)当某地区某医院发现潜在供者即将死亡时,移植协调员应迅速向中心报告,并提供临床资料,以

便使中心有足够的时间,按照医院、地区和国家从内

到外的网络次序,依照法定的标准,进行器官分配:

(4)被确定的需求者所在移植医院接到供者的临床

资料并确认后,中心即委托供者所在医院或所在区

域内有提取器官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取器官。安排运

输,通知移植医院拟定合理手术的时间表。

· $37 ·

器官捐献的配套制度包括供体健康评估、器官

来源审查、器官提取技术规范、移植用器官保管等一

些制度和规范

结 论

人体器官,作为一种非常特殊之物,当其作为身

体一部分的时候,自然人对它的支配基于人格权。

而当其与身体分离,成为物之后,出于不同的目的或

保存或移植而被利用时,这种利用通常是器官提供

者基于物权的支配。尸体的处分和尸体器官的支配

方式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遗属有善良管理

和协助执行的义务。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要求,使得

人体器官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器官捐献是人体器官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也是

器官移植供体的惟一合法来源。但是由于传统观念

和制度上的原因,器官捐献难能为人们广泛接受。

为了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和健

康,作者主张当前器官捐献立法应当贯彻激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同意是激励原则的基

础;(2)合理补偿是器官捐献的现实激励;(3)社会待

遇优先制度是器官捐献的预期激励;(4)捐献通路和

配套制度是激励原则实现的保障。

通过激励原则的实施。最终实现保障器官提供

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使更多的人愿意加

入到捐献“生命礼物”的队伍中去的价值目标。

(收稿日期:200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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