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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有一女儿张甲,张三的父母早已死亡。2005年李四从家中走失,至今未归。2010年,张三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张甲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即找到肇事方就张三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肇事方仅同意补偿张甲几千元。张甲无奈之下,以肇事方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
法院受理后认为,李四作为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追加其为原告出庭参加诉讼,随后法院对李四进行了公告。
公告期满后,李四仍不能出庭应诉,法院告知张甲应当到其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李四死亡。而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李四和张甲作为张三的近亲属有权利向侵权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具体到本案,李四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法庭审理,但其下楼不明已有证据证明,同时,鉴于法院受理此案后,既已对应当参加诉讼的李四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出庭参加诉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依据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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