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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预防的探析
蔡庭花
摘要: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重要举措。加强社会控制、制度建设和司法监督是遏制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职务犯罪
以推动社会和谐为己任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福利制度、一种经济制度,还是一种责任体系、道德承诺、社会构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源于人类对于建立公正社会的不懈追求与尝试,这也必然体现社保体现公正,促进公正的特质。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发挥着保护器、安全阀和调节器的作用,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迅猛发展,尤其社会保障资金的大量投入,使得社会保障领域也越来越成为腐败分子关注的目标和涉足的场所,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也呈上升的趋势。如何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控制和预防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保障的缘起与界定
1、社会保障的缘起
1601 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的旧《济贫法》可以看成是社会保障的萌芽,但旧《济贫法》的立法精神是济贫和惩贫相结合,把贫穷看成是个人的懒惰、浪费与无能造成的,从而否认公民具有社会保障权,国家没有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国家的济贫措施只是一种施舍和怜悯①。1935年美国罗斯福总统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这一概念,并开始认识到贫困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还有社会的责任。从此,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确立下来。对于社会保障的文献综述,请参看潘孝珍《关于社会保障权研究的文献综述》一文②,在此笔者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兴起于欧洲大陆,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生存保障基础,加大了劳动者的生存风险和社会风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劳资关系严重对立,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当权者意识到必须采取社会保障措施解决涉及公民基本生活的伤残、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消减劳资冲突,稳定社会。德国卑斯麦政府率先通过颁布系列相关法律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后英国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公开使用是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随之又出现在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中。“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采纳社会保障概念”。至此,社会保障概念开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使用。社会保障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它是社会成员生存、生活和保持人格尊严必不可少的。正如德国学者霍尔斯特·杰格尔所言:“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出现困境,例如生病、失业、事故、老年、死亡、生育多胞胎、生育一个有残疾的孩子、住户困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迫切需要他的家庭、邻居、救助机构、保险机构或者国家的帮助。而人的尊严和价值要蔡庭花,女,汉族,甘肃榆中人,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助教,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委党校,邮编:730000,电话:***。
求一个有效的保障。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展。”
2、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有学者对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并将这些定义分为三类:“一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二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类社会福利制度;三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社会保障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立法建立的;第二,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第四,社会保障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第五,社会保障是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界定
不同学者对社会保障权所涵盖的范围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李乐平认为,从实体方面来讲,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和其他项目的社会保障权③。扬威认为公民社会保障权所涵盖的范围要比前者广,社会保障权具体应该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救济权。显然,扬威所认为的社会保障权的范围是对李乐平所提出的社会保障权范围的扩展④。然而董克用认为,社会保障应对的是社会生活中的社会风险、个人风险和自然风险,抵减这些风险的手段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由此可以看出他认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包括了社会保权和社会救助权,而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并不属于社会保障权所应涵盖的范围⑤。
此外,李乐平还从程序方面对社会保障权涵盖的范围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保障权应该包含社会保障利益请求权、社会保障利益受领权、社会保障利益处分
⑥权和社会保障利益救济权。笔者学者更多的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保障权范围进行
界定,但对于社会保障领域没有太多的争议,同时社会保障领域也是随着国家经济水平与税收水平而变动,不应过多的纠结于此。
职务犯罪是一个类罪概念,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 国内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 概念不统一的直接结果就是界定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有所不同⑦。关于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 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三种,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四种, 除了以上三种外, 还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⑧。通过比较分析理论界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李小燕认为,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总称,由于囊括较多的罪名,各个罪名的形态特征又各不相同,很难对其进行具体而又准确的描述,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司法实务中的概括性定义。笔者赞同李小燕的观点,职务犯罪是指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⑨。
三、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在内的保障体系。它们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安全网”“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
“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其建立与完善
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⑩。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的职权设定的理念在于为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落实。然而,公权力行使者所实施的职务犯罪却透露出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为者由被动的、无独立自主权的公共服务者转向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型的行政资源的贩卖主体。如此,本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的领域就成为了掌握公权力的个别人进行权力寻租的场所,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进行利益交换,社会的公平、公正体系因竞争机会不均而被打破,经济、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而这恰恰与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公平和正义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背道而驰。
显而易见,职务犯罪危害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流动,扰乱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分配格局。而作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底线的社会保障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社会更为不能接受的,它的产生与不加预防控制将对我国目前以“民生”为导向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是致命的打击,所以,预防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职务犯罪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四、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凸显的原因
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影响个体的主客观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的作用的结果,即:“犯罪综合动因论”。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产生亦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它是由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制度缺位、公权力运行机制弊端、人性的局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中的制度缺位,尤其社会保障领域内
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先于政治体制改革,导致政府部门用掌握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对资源进行配置,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失去基础性作用。而滞后的政治改革没有及时跟进,使得制度在改革中严重缺失,这就极易形成腐败的温床;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时期,很多方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监管漏洞,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乘机利用法律漏洞及制度缺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使职务犯罪得以蔓延。
2、社会保障领域内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弊端
一般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拥有资源以及可以调动资源的权力越大,控制、影响他人的力度就越大。从社保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来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在本单位居于重要的职位,他们掌握的权力相对集中在行使权利时又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当权者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多地转化为经济、文化、声望和社会地位时本来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公共权力就蜕变为为少数公共权力拥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3、社会保障领域内的理性计算、侥幸心理
由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经济人主要用于解释经济行为,其基本含义是:经济人是自利的,并运用自己的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律经济学家认为,法律中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因此,人类的法律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也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解释。一个理性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都有一个利害权衡过程,当他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得大于其所受到的惩罚时便产生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权力运行的弊端,法律的漏洞,这些外部条件对掌握公权力者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一个助推作用;再加上社
会上存在相似行为没有被追究的现象,在法不责众心态的驱使下又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更加膨胀,自然会置法律而不顾,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保障领域,由于其面对的多为文化程度和社会资源网络较少的弱势群体,很难对其管理者进行监督,同时,国家倡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使更多的关注点转向经济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落后于社会保障发展。
五、防范和控制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途径
1、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内规范性制度建设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就是公共权利的拥有者非法或不当使用其拥有的权力。
在我国,公共权力的运行缺乏清晰、严密、具体的规范,尚未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权力和责任机制,当各种制度因素不协调、不配套时便会产生矛盾,有些公职人员忘记或忽视手中权力及职责的来源,错误地将等价交换的市场运行规则异化到其行使权力的环节,把履行职责认为是一种付出,当事人给多少钱就给多少回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索贿就顺理成章了。社会保障领域更是如此。另外,已有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没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有效的配置,规范权力的行使条件,形成严密、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实现对社会保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控制。
2、以加强社会控制为手段预防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
社会控制是对社会不轨行为的反应,包括国家和公民的规范行为,而职务犯罪恰恰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征。任何权力越位、错位、缺位,任何权利被漠视、遭替代,社会关系就可能紧张,社会矛盾因此而产生,社会失调状态在所难免。所以,社会结构需要安全阀机制,在不毁坏结构的前提下排除社会紧张、防止社会解体。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社会保障主要性,而且要在社会管理的高度来试试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管理对社会保障领域的倾斜研究,从社会稳定与社会控制的高度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控制与预防。
3、加强社会保障领域内司法监督
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特点,如果对权力的行使不进行限制,权力就会无限度地扩张,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司法监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审判机关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采用广义的检察监督权更符合检察制度建立的初衷,因为检察权的实质就是对其他国家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行为,从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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