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招投标工作的通知_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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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

(一)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是市委、市政府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设在市纪委、监督局,是市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也是市纪委、监督局序列中层机构。招监办依托纪检监察职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土地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转让等工作的监督,组织和协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二)各级招监办要准确职能定位,改进监督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解决监督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重点是搞好制度建设、同步监督、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查处案件工作,不得取代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职权。

(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市招监办原则上每季度牵头召集招监委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沟通和解决在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专题会议。

(四)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又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并受理投诉。

(六)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及新增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各阶段进行评审监督,对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相关部分进行事前审查,评审认定招标预算控制价。

(七)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受党委、政府或招监委委托,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介入审计。

(八)招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意见》精神,负责职权范围内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九)招监委各成员单位应按时完成市招监委和招监办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要动态和情况随时向市招监办汇报。

三、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标条件、程序

(十)除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符合法律规定不适宜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必要时向同级招监办通报。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抗险救灾工程外,所以经批准的应急工程项目和其他不适宜招标项目,都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其中,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预算,可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眉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先由同级财政评审中心对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和预算控制价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控制上限价。

(十三)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行业规范合理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如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的要求上不得设置于招标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十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勘察、设计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等开工条件。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个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加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在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费用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十六)加强划分标段监督。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相同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手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划分为多个标段。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包方案审查作为重点,防止招标人有意肢解工程,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十七)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中标价大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格85%的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以上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除外)。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的后续监管

(十八)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送审查之前应交财政评审中心,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核。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约定相应风险范围。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增减量属于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之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交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其价格。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

(十九)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须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范围5%以内的变更,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变更,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和政府常务会决定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十)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监督确认。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暂行办法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二十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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