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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各国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不同,而且洗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洗钱行为有其一定的共同特点;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正常政治和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活动日益猖撅,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成为世界各国所致力的共同任务。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的研究和建立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机制,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洗钱活动。由于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以及许多境外金融中心的反洗钱当局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为契机,洗钱活动更多地被转移到这些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独立的《反洗钱法》,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金融法规,并且成立了反洗钱的专门机构,但是完善金融系统反洗钱机制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对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安全有着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研究反洗钱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状况和行为模式,并借鉴国际经验,对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进行理论性探讨。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本论题的研究背景与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第二章开头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引出本文所要阐述的一系列问题:什么是洗钱?洗浅一般都通过哪些途径?现在国内洗钱活动的现状是什么样?对洗钱有没有很好的控制方法?通过什么来控制?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洗钱?文章先详细介绍了洗钱的历史背景及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洗钱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描述了中国对洗钱定义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并给出本文所采用洗钱概念的涵义。通过对洗钱过程与常见洗钱方法的研究,总结出目前洗钱活动的一般特点。由于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带来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均致力于积极反洗钱工作。接下来介绍了反洗钱概念和国际反洗钱概况,在反洗钱工作的链条中,金融机构是其中关键的一环,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和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既是洗钱的突破口,又是反洗钱的第一线。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反洗钱工作重点要解决的是金融情报问题,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是整个反洗钱工作依靠的基本力量,其提供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等金融情报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在第二章中,从理论上明确了我国反洗钱工作重点和角色定位问题,我国洗钱犯罪既具有与国际相同的发展趋势,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接下来在本文第三章中,首先分析了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与主要特点,然后重点阐述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逐年增加,并逐渐呈现出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工作机制、金融情报即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监管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商业银行普遍消极参与反洗钱;缺乏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有利的国际合作等。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分析反洗钱主体的行为:洗钱和反洗钱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个参与方:洗钱者、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对于洗钱者而言,其并不追求投资或商业行为的合理收益。因此,以洗钱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是不会优先考虑成本、效益的,是一种非理性的经济活动。而对于反洗钱的主体——商业银行而言,作为独立核算的微观经济主体,其任何行为都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其职员的工作目标是个人的升迁和收入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参与反洗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必然是“理性人”选择的结果,即是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分析之后,遵守效用最大化原则做出的“理性”选择。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二个经济利益主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商业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面临着正的外部性:其付出的成本没有在收益中得到补偿。因此我国要在商业银行中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须要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财力支持。接下来,根据前面对反洗钱参与方成本收益的分析及反洗钱工作的特点,本文用博弈论的理论模型对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进行了分析。从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模型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对方银行如何做出行为选择对本方银行来说,纵容洗钱都是最占优的战略选择。最终的结果将是两家商业银行都会选择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两家商业银行各自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每方可能的成本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另外一方的行动决策的影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这一模型中,商业银行可以控制自己在反洗钱上的努力程度,根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的处罚情况,商业银行决定其努力程度。监管机构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其对商业银行的检查概率和处罚金额。经过多个阶段以后,监管机构的检查概率和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努力程度逐渐向均衡状态收敛。要保证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积极参与反洗钱,则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必须严厉。在第五章里,结合前面两部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分析和经济学本质分析,本文提出,要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则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反洗钱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积极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的激励,实施配套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降低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成本,增加其预期收益,调动其反洗钱积极性。实现正向激励的途径有:第一,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定期通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实行评级制;建立一种高层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把反洗钱工作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督管结合起来,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使他们在反洗钱工作中端正态度,落实制度,能够在信誉风险、经营策略上重视反洗钱工作。第二,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进行利益补偿。第三,实施行政奖励。对报告可疑交易,致使打击洗钱成果显著的,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或者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优秀金融机构及其专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已经查明的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的行为,加大检查惩罚力度;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机构建立的审批和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制度,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正当竞争,使洗钱者无机可乘。其次,金融机构应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主动反洗钱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约措施。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中多部门之间的协作,构建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反洗钱机构设置上的统一,人行内设反洗钱机构和FIU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外管局反洗钱处并入人行内设反洗钱机构或作为新的反洗钱权力部门的派出机构;确立反洗钱权力机构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形象,有利于国际合作和与国内各部委之间的政策协调与技术交流。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反洗钱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以及多层次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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