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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尚诚朴 勤学问 重团结 养正气”的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
先进集体是指先进班集体和学生工作先进学院;先进个人是指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在评奖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学籍变动未满一年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及奖励
第一节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及奖励
第六条评选条件:
l、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完成和开展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2、具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全班同学在评选学年内未发现受纪律处分和违法违纪现象。
3、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多数同学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不及格率低,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绝大多数同学能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较高,身心健康。
第七条评选方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采取定量测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2、各学院在评选先进班集体时,应当按照条件,依据可测可比项目,如出勤、学习、体育活动、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绩是否居本学院领先地位,并参考校、学院学生会日常各项检查评比情况。
3、对于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由学院负责整理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第八条评选名额及奖励:
1、先进班集体名额原则上每学院1个;
2、先进班集体发给奖牌和1000元奖学金,奖学金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3、获得先进班集体者,追加2个模范学生干部名额。
第二节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的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评选条件:
1、学院学生工作总体情况:学院领导重视学生工作,能及时完成学工部(处)布置的工作,学生就业率、考研率、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较高或者有较大提高,学生违纪率较低或者有明显下降,学生稳定工作较好;
2、学生教育工作:能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员发展、社会实践、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3、学生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学生评先评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经费使用规范,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较好;
4、特色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能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开展富有特色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临时性工作完成质量较高。
第十条评选方法: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体系》采用量化方法进行评定,根据综合考评分数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评选名额及奖励:
1、学生工作先进学院名额为6个;
2、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第1-3名奖励3000元,第4-6名奖励2000元。
第三节三好学生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二条评选条件及名额:
1、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体美劳等素质测评分数分别在各项分值总额的60%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20%以内者,可以参加三好学生评选。其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以内者,可以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2、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名额分别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15%。第十三条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节模范学生干部的评选及奖励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能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3、在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勇于开拓,具有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学;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50%以内。
第十五条评选范围及评选办法:
1、凡在评选学年内担任班级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校级学生干部单列评选;学院学生干部以学院为单位评选;班级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名额及奖励办法:
l、学院模范学生干部(含班级模范学生干部)指标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校级模范学生干部指标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0%。
2、被评为模范学生干部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五节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及奖励
第十七条本科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优秀毕业生。l、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二次三好学生标兵或三次三好学生者:
2、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三次模范学生干部者;
3、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下列荣誉称号之一者: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干)。
第十八条两年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干)两项荣誉称号者,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一条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发生违反校纪行为者,取消所获得的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是指本年级本专业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名。第二十四条各类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评先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以学年为单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于每年9月份进行。
第二十六条凡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填写相应的先进个人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十七条颁奖前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取消该奖励。
第二十八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
2010年8月
发布时间:2010-11-12 15:17:01点击数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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