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_教师专业技术工作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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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0〕11号

各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2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资格条件》”)。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和申报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2009年底以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可视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后,方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具备高级工程师等其他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1年后,可申报

同级转评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

二、关于评审条件

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2009年《资格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2009年《资格条件》中首次提出的条件,在今年申报工作中可作如下过渡:

1.关于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申报高级讲师要求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两次为“优秀”。近年来学校未开展此项考核工作的,可用其他形式的评教结果作为补充。

2.关于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指专业课教师本人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的时间。申报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今年申报人员专业实践时间要求为3个月。专业实践时间不足3个月,或未能取得相关专业资格、执业证书的,可用主要参与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专业建设成果作为补充。

3.关于教科研成果要求

申报高级讲师要求同时具备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两类条件。今年申报人员其中一类条件特别强的,在推荐中可综合把握。地处县以下(不

含县)中等职业学校申报人员教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本专业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论文。

4.关于中职教研员评审高级讲师要求

地处县(市、区)的教研员,若对基层学校指导成绩特别突出,承担课题和发表论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2009年《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三)资格审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职称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和择优推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方式择优推荐。

(四)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组织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若评审工作需要,可通知相关申报人员到省评委会面试答辩。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一周。

(六)发文公布。省人社厅对省评委会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各市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报送评审材料。

(二)各市于2010年7月底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设在江苏教育大厦21楼2113室中职职称材料组(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528)。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规定,每份评审材料收取评审费400元。各市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中职校高级教师评审费”。

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

户 名:江苏省教育厅

帐 号:033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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