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探析_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11: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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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呼吁与期待后,我们终于终于迎来了我国的反家暴法。对于这样一部经过长期酝酿且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我们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探析。

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女性权利的解放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社会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发。而家暴正是导致离婚案件的一个原因,虽然其在离婚原因中所占比重并不是太高,但其导致的离婚案件由于隐蔽性等因素胜诉率并不高,影响程度较大。

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引进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但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层面的顶层立法是缺失的,这就个家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带来了一定的困境。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专家学者、女性组织等各方面的呼吁下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地方先行,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各地方相应的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等,在司法判决中运用了人身保护令等制度,在不断的摸索中前进着。反家暴法就是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的典范。

二、出台历程

此次通过的反家暴法共6章,38条。

从1995年“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国之后,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机构与学者便一直呼吁并推动建立反家暴法律。

在此过程中,地方立法先行。

2000年3月,湖南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通过,第一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诞生。此后,先后有29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相应的反家暴法规。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4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2012年,终于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时隔4个月后,中国的首部反家暴法终于尘埃落定。

三、突出特点

1、范围的扩大 此次发家暴法中给我们的惊喜之一就是对于家暴范围的扩大。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两条法条对于家暴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传统的家暴定义只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并没有涉及精神层面,而反家暴法明确定义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些精神家暴行为,此外在附则中规定了同居家暴行为同样适用本法。精神家暴的危害远大于肉体家暴,尤其是对于儿童,所以对于家暴范围的扩大适用意义非凡,它使得在司法中对于一些案件的界定与判决更加鲜明,更加有法可依。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独立申请

在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设为第四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申请主体上除了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保护令的当事人外,还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孩童、残疾人等纳入保护范围;同时,代为申请的主体也从此前单一的当事人近亲属增加了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进一步增强了这些部门对反家暴工作的职能与责任。在执行上也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可以说反家暴法做到了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全民意识,强化多机构预防、干预和制止的责任,这部法律构建了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体系。

3、首创告诫书制度

在反家暴法中,我国首创了告诫书制度。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长期的地方实践中各级法院出具了一定数量的告诫书且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告诫书制度能够对被申请人起到警醒作用,是一项较为有效的制度。

4、国家态度鲜明

在反家暴法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就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于家暴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者就更加坚定了全社会打击家暴,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决心。

四、仍需完善之处

1、我国的反家暴法将精神家暴纳入了家暴的范围,是一个较大进步,但是在国际趋势与国外立法中,性家暴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于家暴的定义与反家暴法的适用仍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对于告诫书的规定中说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这就留下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公安人员终期具体操作中有可能为了避免麻烦而放弃告诫书而只是进行批评教育,使得告诫书制度流于形式。所以应该在接下来对告诫书制度不断进行修整完善,使得其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

3、在反家暴法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这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受到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让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

五、发展方向

(一)完善证据制度

在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常常由于案件的隐蔽性和受害人保留证据意识的缺乏导致举证困难,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审判结果。遗憾的是反家暴法并未对于证据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这一法律的发展方向上必不可少的一项就是完善相应的证据制度,从而确立家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向。

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大量的实际案件调查中,工作人员普遍反应受害人证据意识不足,所以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尤其是在家暴案件中,家暴有可能是精神上的,这就更加大了举证难度。所以在反家暴法的适用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者并不是说要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案件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受害人无法举证说明受到侵害时,另一方则有责任举证说明并未实施家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理由搞清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审理。

(二)执行好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设章,可见立法者对于它的重视以及其在家暴案件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于人身保护令实施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对妇女和律师的宣传

大多数妇女对于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七年的保护令并不知情,一些律师也是如此。作为保护令申请的主要群体,首先要知道了解这一制度。对此妇联和律协可以充分发挥宣传作用。

(2)适时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威慑

保护令要真正发挥作用,被申请人严格遵守裁定内容是关键。这一目的的实现一靠教育二靠威慑。这就需要法官向被申请人讲明不执行的后果等。(3)多方联动

反家暴是一个预防与处置一体的工作,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行动。国家为其提供法律和资金支持,公安局法院等进行执行,妇联等进行举报监督,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4)慎重签发保护令

保护令的实质在于借助公权力,介入到个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以达到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所以在以保护令介入个人隐私最后屏障婚姻关系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对于这部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们充满了期待,在经过了二十余年的时间摸索后它终于走到了社会大众面前。它既是女性权利斗争的胜利果实也是家庭幸福的“避风港”,但是它同样需要社会大坏境的维持,需要我们去信任它、遵守它、践行它。

国家二十年磨一剑,制定了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目前看来它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迎合了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的。不过,我们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与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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