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质性评估办法)_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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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质性评估办

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51

5第一条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计服务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实质性评估。

跨省迁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新增合伙人(股东)的实质性评估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和《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实质性评估。

合伙人(股东)未通过实质性评估的,不得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新增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第四条 实质性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具体实施。专家评估委员会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业内资深注册会计师、实务界专家、院校学者等人员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环节,对合伙人进行实质性评估。

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满分均为100分,在实质性审查中所占的权重分别30%、30%、40%。实质性评估的最终得分以100分计,根据书面审查、笔答评估、面谈评估等各环节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实质性评估结果60分以上的合伙人(股东)通过实质性评估,不满60分为未通过实质性评估。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实质性评估申请。

第五条 合伙人(股东)实质性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报名。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报名申请。

(二)书面审查。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笔答评估。通过书面审查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人笔答评估。笔答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履职应具备的基本知识。笔答评估时间150分钟,采取开卷形式。

(四)面谈评估。由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履职能力、专业素养、风险意识、逻辑思维、管理理念、设立真实性等方面抽题提问和随机发问,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评价打分。

(五)告知考察结果。综合计算得出申请人最终实质性评估结果,并于面谈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实质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省财政厅提前一周通知申请人笔答评估及面谈评估时间、地点,申请人参加笔答评估、面谈评估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报名参加实质性评估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经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签署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并附最近连续五年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度各一份);

(二)近5年主要工作业绩(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申请人执业履历中,2名以上共同签署报告(提供报告)的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以下简称推荐人)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对申请人的专业素质、风险意识、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

(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查自评表(附表2);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包括所有记录页)、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其他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等证书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打印资料目录。申请人提交资料时,除本办法中注明是复印件的外,均应为原件。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拟新增担任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无须提供

(四),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吸收申请人担任合伙人(股东)的函。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人对推荐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实质性评估的,撤回实质性评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人认为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除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外,申请人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回避。

第十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实施实质性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专家评估委员会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实质性评估中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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