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1月4月简答题及答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P24 礼与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P26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3、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P33 西周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区别在于: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及其内容是什么?P3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是婚姻成立的程序,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P38 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6、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P45 郑国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子产“铸刑于鼎”,子产的“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si z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订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7、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指导思想。P49、50
一、厉行法治。
二、法律公开。
三、轻罪重罚
8、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P52 《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9、简述《九章律》的主要内容。P78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等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等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驿传等事)三章,合为九章,构成汉律的核心内容,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10、简述汉朝对西周矜老恤幼原则的继承。P82 汉朝对西周矜老恤幼原则的继承具体表现在: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you);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女徒顾山。
11、简述西汉初期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P87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还使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2、与前朝立法相比,曹魏《新律》有何发展? P108
一、《新律》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的缺陷。
二、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
三、此外,《新律》还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令、科条;在内容上,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些罪的处罚。
1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P116
一、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
二、废除宫刑。
三、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
1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P123
一、中央审判机关的名称在不同政权曾有不同的名称。
二、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15、简述隋《开皇律》在内容方面的创新之处。P129
一、关于刑罚制度。开皇律克服以往刑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是开皇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
16、唐朝《贞观律》对《武德律》作了哪些修改?P136
一、增设了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介于常流和死刑之间。
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三、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17、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P139
一、秦的《法律答问》在解释和补充法律内容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不仅解释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解释的面扩大到定罪、量刑等一些方面,但是,这种解释和补充还不够系统、完整。
二、汉魏晋时期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唐律“疏议”的诞生,实现了对律文解释和补充做法的飞跃,使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等。这样,唐律的“疏议”便使中国的法律解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显优于以往任何的法律解释。
18、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P158
一、审判责任:唐朝的法律要求司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决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为,并严惩此种行为,其基本原则为反坐司法官。
二、执行责任:司法官还必须依法执行五刑,违反规定的,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在笞(chi)至徒之间。
三、监管责任:唐朝的法律也对司法官的监管责任作了规定,其内容涉及罪犯所带的刑具、官府应给的衣粮、病后应给的医药等方面。司法官违反了这些方面,都会受到处罚。
19、简述宋朝的法学成就并举例说明P170 宋朝崇文抑武、重视法制,加上有一大批懂得法律的“士大夫”,使得宋朝在刑律、案例及法医研究上均有突出成就。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洗冤集录》及《名公书判清明集》两部著作。《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的卓越贡献。《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20、简述宋代鞫谳(ju yan)分司制度。P180 鞫谳分司制度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谳司。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此做法一方面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
21、简述明初《大诰》的基本内容。P206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大诰》主要由典型案例、新制定的特别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个部分组成。《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22、简述中古时期“律”以外的综合法典与单行法规。P135、P233 综合法规:
一、《唐六典》: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的行政法的内容,是一部行政法典,并对以后的行政立法产生过深远影响。
二、《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单行法规:是专门针对具体事项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令”
23、简述清朝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P234 为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并兼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设立理藩院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实行对这些地区的有效管辖。这些法规主要有:蒙古地区的《蒙古律例》;青海地区的《禁约青海十二事》和《番律》;新疆地区的《回例》;西藏地区的《西藏通制》。此外,嘉靖二十年编纂的《理藩院则例》,经过几次增修,集清朝少数民族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代表性法律。
24、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P269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强调君权的地位和君主的神圣,第1条、第2条即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到第14条分别赋予了君上种种大权,包括颁行法律、设官制禄、黜陟(chu zhi)百司、总揽司法、召集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媾(gou)和以及发布可“代法律之诏令”,等等。《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25、简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与《钦定宪法大纲》在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方面有何差异。P270
一、它采纳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模式,开篇首先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随后的内容对皇权作了许多限制。
二、《十九信条》提高了国会的地位,加强了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
三、《十九信条》还明确了要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
四、《十九信条》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原则。
26、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P272
一、实质:清末预备立宪是清政府面对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和国内外立宪力量的强烈呼声,不得不做出让步,以应付时局,取悦列强,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压力、政治压力,遏制革命形势,以达到消除统治危机的目的。所以,预备立宪从其本质动机来说,是一场政治欺骗活动。这样动机下推出的各项立宪举措,其前提都是要保护皇室的利益、维护皇权统治的。
二、影响与意义:首先,它推出的系列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引发了更多的社会混乱,加速了辛亥革命的发生,也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从另一个方面催生了新的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的诞生。其次,“预备立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机构,却是封建政体的异体。尽管它们的活动都在严密监视之下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根深蒂固的专制政体。再次,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法律理念,传播了宪政文明。这些观念在中国逐步传播的过程,也是中国人法律观念逐步改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宪政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创设了条件,也为我国近代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27、简述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P279、280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一场围绕新刑律中是否应该加入传统礼教内容而展开的争论。在争论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守旧派力量被称为“礼教派”,以沈家本、伍廷芳、杨度为代表的革新力量被称为“法理派”。两派主要争论集中在五个问题:
1、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礼法之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过,这场争论的过程极大地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的传播,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28、简述会审公廨制度。P282 会审公廨是英美列强强迫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实际由外国人控制,主要负责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按照协议规定,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的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的经费由中国政府划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也几乎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大多是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的出现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P300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成立后,立即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设立了专门的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民事、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关,并着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进行调查。在地方上,司法部开始推动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的建立和独立,并拟改良全国裁判所及监狱,以切实保护人民财产。总体上,临时政府审判体制初步方案为,中央为中央审判所,地方设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地方审判厅、检察厅。
30、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P318、319
一、军事审判范围扩大。北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军阀专制的政府,军阀们为确保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以扩大军事审判的方法来强化对司法审判的干涉。
二、新旧杂陈。1)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包括律师制度初步形成,法官职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负面现象,包括县知事兼理司法、封建军阀对司法权干涉的扩大、司法专横和外国人司法特权扩大等问题。
3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P325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3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P325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从渊源上讲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两部分组成。
1、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因而人们习惯将其法律体系称为六法体系。
2、判例及解释:属于非成文法。判例是指最高法院在适用成文法时对某一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解释是指司法院对现行法律条文所运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33、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基本原则。P361
一、婚姻自由。
二、一夫一妻。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军婚。
34、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P373
一、适用范围,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的雇佣劳动者,都受此法保护。
二、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
三、保护工人各种合法权益,包括集会结社权、劳动及休息权利、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权益等。
四、劳资纠纷的处理。
35、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P375
一、方便民众。
二、形式多样。
三、事实上独立。
36、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P381
一、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
三、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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