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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国电电力,中电国际,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各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各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
为了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电力建设实际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经审查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广东电力公司,内蒙电力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目标第三章 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第六章 环境保护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第十章 例行会议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四章 奖惩第十五章 附则附录:附表:(略)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11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第12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13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4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5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16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第17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18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23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第24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25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第26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第31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第32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第33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34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第35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第41条 施工企业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第46条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47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48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第49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1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56条 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57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
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58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
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59条 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67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68条 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69条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70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
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71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72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73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74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75条 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76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77条 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第78条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工程局)级(工程项目部):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
5(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7、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86条 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施工企业(公司、工程局)、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87条 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88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89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90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91条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92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93条 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94条 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7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109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110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111条 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112条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113条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114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115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火电、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116条 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117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118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119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120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第121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22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123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124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125条 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126条 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
9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134条 机械设备事故
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135条 火灾事故
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火灾事故分类(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136条 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
1第141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142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143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144条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
(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3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148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第149条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150条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151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152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153条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154条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155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 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156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5第十五章 附 则
第163条 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电力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164条 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电力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165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火电、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局。
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8、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第166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基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 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167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第168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
723、凿岩、爆破作业;
24、钢筋模板作业;
25、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工作人员的加班;
33、密闭容器内工作;
34、杆塔组立;
35、架线作业;
36、隧道(井、洞)作业;
37、材料、物品堆放;
38、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3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41、分包单位的管理。附录D(规范性附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每千瓦计列1.5元,用于主厂房、烟囱、水塔等作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增加的安全设施。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 10万元330千伏变电工程 8万元220千伏变电工程 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162号文《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附录E(规范性附录)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9(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6)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7)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8)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施工班组:(1)安全日活动记录;
(2)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H(规范性附录)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4)安全围栏;(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干式厕所;(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12)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3)低压配电盘;(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7)安全隔离电源;(8)施工配电集装箱;(9)漏电保安器。附录I(规范性附录)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1)安全标志牌;
(2)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遮栏;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2-7-11 0:22:19阅读349次(报审稿之二)审定会议纪要------------------2001年11月18日,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组织的《电力建设安......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目 标第三章 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第六章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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