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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镇委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镇党委议事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梅川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会集体领导与党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决策。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管方向、议大事。
二、议事范围
(六)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
(七)审议并提交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党政班子决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八)审定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镇人大、政协、人武、工会、共青团、妇女等部门提请镇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审定以镇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和镇委领导同志代表镇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十一)按照干部人事工作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表彰作出决定。研究其他应由镇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十三)按照党委分工负责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各位党委委员提出。
(十四)为确保党委会集中精力议大事,分管党委可以自行确定或通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可以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讨论。
(十五)镇党委会议题由镇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受镇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镇党委副书记确定。
(十六)提交镇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协调沟通。对事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意见。
(十七)研究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应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应通过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调小组酝酿,为提交党委会研究决策作准备。
(十八)办公室负责对各位党委委员提交的议题进行汇总、审核,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办公室审阅,报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程。
四、会议材料的准备
(十九)提交镇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汇报文稿,应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汇报文稿一律不超过3000字。内容较长的文稿,应向会议提交不超过3000字的说明稿。
(二十)汇报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工作的,汇报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协商。
(二十一)各议题(人事、案件议案除外)会议材料由办公室召开前1至2天送达各位党委,以便提前了解情况,考虑意见。人事、议案材料于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
五、会议的召开
(二十二)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镇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镇党委书记确定。
(二十三)镇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开并主持。镇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镇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十四)镇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党委通报。
(二十五)列席镇党委会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报镇党委书记确定。
(二十六)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党委会的,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会议讨论和决策
(二十七)镇党委会讨论和决策的一般程序为:(1)由主管党委或分管领导汇报,也可由指定的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2)会议讨论;(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党委会集体决策。
(二十八)对党委会议题,镇党委要认真思考,积极地、客观地发表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语言表述应重点突出,简洁明了。凡属重大原则问题,各位党委都必须作出明确表态。
(二十九)会议主持人集中党委讨论意见时,要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对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
(三十一)镇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三十二)经党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镇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十三)镇党委会应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党委书记或由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七、决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三十四)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委 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三十五)镇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镇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党委委员分工的工作,镇党委书记应明确牵头人负责,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三十六)镇党委会决定事项的日常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镇党委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
八、监督和纪律
(三十七)镇党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全委会和纪委的监督,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纳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十八)镇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
各位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支持书记的工作,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镇党委书记对其所分管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党委会全体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全力维护党委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形象和权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监督。
(三十九)镇党委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四十)党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党委研究决定的问题,凡是不需要向下传达的,一定要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透露,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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