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_园区配套住房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1: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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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全园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园区内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及园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房管分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园区社会事务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宿马投资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入住服务。园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保障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工单位是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在园区的单位;

2、企业租住员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务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3、根据投资协议和企业规划图,申请单位应无职工宿舍或企业员工住房困难,企业租住员工及配偶和子女在市区和园区没有住房。

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园区常住城镇户口,并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园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市区和园区无自有房产或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无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待遇。

园区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持有园区暂住证;

2、已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3、申请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本人、父母(配偶)在市区和园区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个人申请:

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未婚子女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成员、抚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外地高校毕业生或引进人才及外地独自来园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一名符合条件者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七条 园区社会事务部在园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获得承租公共租赁房的资格。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宿马投资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轮候分配方式为:

单位申请人依申报时间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园区内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优先租赁;

个人申请人按公开摇号方式轮候分房顺序;

园区企业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优先租赁。

第九条 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租房入住通知5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单位集中申请的,应当与宿马投资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安排员工入住,由单位作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单位承担对入住的员工承租,入住行为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1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赁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承租人因内部人员变动申请变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换租。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宿马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

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不定期对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查、分配、履约及入住服务进行检查,检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未能及时履约和入住的,应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中有关行政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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