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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以来“比”字句句法、语义、语用的研究
汉语言文字学专业
宋
华
学号:200402008
摘要:本文对八、九十年代学者们对“比”字句的研究进行综述,主要从句法、语义、语法三个平面的角度来看前人的研究成果,以期理清其对“比”字句研究的脉络,发现尚存在的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将对“比”字句的研究引向深入。
关键词:“比”字句
句法
语义
语用
“比”字句是指由“比”字短语充当状语的一种比较句,一般记为“X比YW”,其中“X、y”是比较项,“W”是结论项。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曾指出,两件事必须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才能有比较关系。“比”字句就是对两件东西进行同中有异的比较,表示前者胜过后者。丁声树(1979)说,“比”字说的是程度差别,而不是异同或近似。“比”字的用法有两组:一是同类事物的比较,二是程度的差别随时间而变。作为汉语句式中的一种特殊句式,八十年代以后,不少研究者先后对其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从“比”字句的三个平面着手,对八十年代以来“比”字句的研究状况进行总结。
一、句法平面的研究
本时期对“比”字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比”字句的构成、比较内容、“比”字句的结论项、动词性“比”字句的分化、比较项的不对称结构、形谓“比”字句的比较项等方面,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二是对“比”字句的省略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比”字句的句式分类方面其表性的成果如下:
1.范晓(1995)认为“比”字句由比较项、比较点、比较值构成。将其分为前段、中段、后段。前段是句子的主语,一般由名词性短语充当。中段和后段是句子的谓语。中段的“比”字短语作状语修饰后段。“比”后的短语一般是名词性短语。后段是句子的谓语中心,一般由形容词性词语或动词性的词语充当。
2.刘月华(1983)从“比”字句表义不同分成两类:
(一)“A(主语)+比B(状语)+谓语”表示同类事物的比较,情况比较复杂。可以用来充当谓语的有:(1)形容词,(2)“有”+抽象名词,(3)表示心理状态的动词,(4)一般动词前有“早、晚、先、后、难、好(易)、多、少”等状语,动词后还可以带受事宾语。(5)一般动词后有形容词充任情态补语,(6)能愿动词+动词,(7)表示增加或减少,提高或降低之类的意义的动词。
(二)“主语+A比B(状语)+谓语”这类句子往往表示: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处所情况有所不同。如“你的发言比上次好多了”“他身体一天比一天好了”。
3.任海波(1987)明确提出了“比”字句的结论项AP(谓词只有形容词)、VP(谓词只有动词)、AV(谓词既有形容词又有动词)、NP(以名词短语,包括名词为修饰成分)等四大类。由于程度副词、助动词、数量短语、动词短语、“了”等与谓词的组合不同,又可划分出十三种形式。在对各组合形式展开具体分析时,着重论述结论项中不同成分造成的各种形式在意义上的细微差别。比如,结论项中有“了”,句子往往强调相比较事物的相对差异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是动态比较,如“你现在比我重要多了”。但如果相同的时间是“现在”,比较项中就不出现表“现在”意义的词语,4.吴继光(1990)讨论了比较句的基本格式“X比YZ”中,比较项X、Y分别为“N1+V”和“N2+V”的比字句(N1 N2都指名词性词语,V指动词和动宾短语),并把它称为动词性“比”字句,这些句式从表面上看格式是相同的,都可以写作:N1+V+比+N2+V+VP,其中VP表示构成结论项的谓词性成分,但是它们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可以构成三种构造。如下面三个例句:(1)老张出面比小李出面好。(2)老张下棋比小李下棋快。(3)老张打人比小李打人狠。
例(2)和例(3)的“N2+V”可以被“N2”替换,而例(1)却不能做这样的替换;同样例(2)例(3)“N1+V”可被“N1”替换,而例(1)不行。因此本文认为动词性“比”字句,可以分化为例(1)、例(2)、例(3)所代表的三种格式。其中例(1)和例(2)、例(3)的差别在于比较点的不同;例(2)例(3)差别则在于例(2)有“N1的N+比+N2的N+VP”的变换式,例(3)却不能做同样的变换。
5.刘慧英(1992)将句法、语义结合起来,把比较项的不对称结构归纳成三种:一是句法类型不一致,语义类型一致,如“大城市的平房比楼房少”;二是句法类型一致,语义类型不一致,如“他的眼睛比秋水明亮多了!”;三是句法类型和语义类型都不一致,如“他看球比打球的时候多”。他还比较全面而客观地指出导致这种不对称的原因有省略、任指、隐含、比喻等,其中省略是最主要的原因。
6.李临定(1986)考察了形谓“比”字句比较项的类别:(1)名1+比+名2+形,名1和名2是代词或一般名词短语,二者直接相比较。“她比我还可怜!”(老舍)(2)主谓/动+比+动+形,“学骑自行车,下车比上车难”;(3)主谓+比+名+形,“他办事比我认真”;(4)名1+比+名2+名3+形,“他比我书多”;(5)名1+比+名2+形+名数,如“他心中比石榴花还红着一些”(老舍);(6)名+名数+比+名数+形,“远山灰蒙蒙的,一重比一重远”(杨朔)。他对“比”字句的完全式和简略式进行了探讨,完全式是指“比”前后都是完整的偏正短语或主谓短语,他们所含成分是相等的。简略式是指完全省略了某个或某些成分。并进而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实际语言中的大部分“比”字句,都是由完全式省略而形成的,“比”右项的简略不能快于左项,“比”左项要大于或等于右项。
(二)关于“比”字句省略方面的研究尚存在争议,其中大多数人支持省略说,少数人不同意省略说
1.与李临定看法类似,多数学者认为“比”前后两个比较项在句法结构上的不对称是省略或替换所致。刘月华(1983)也提出,一般来说,“比”前后的词、词性是相同的,“比”前后的短语内部结构是相同的。如果“比”前后词语中有相同的部分,为了语言的简练,可以省略(多数情况是在“比”后的成分的中省略),省略的原则是以不改变原句句义为准。有下列几种情况:(1)省略中心语,“小英的布娃娃比她的(布娃娃)好看”;(2)省略中心语与结构助词“的”,“他的字比我潦草”;(3)省略定语,“他家的老二比老大爱学习”;(4)省略定语中心语相同的部分,“他们(前进的脚步)比我们前进的脚步快”;(5)省略主谓短语中的谓语或主语 “我(吃饭)比她吃饭香”;(6)“A比B”作状语时,一般省略“比”前成分A,“今天我们比第一次谈得好”;(7)A、B两项都是动词短语或都是形容词短语,即使有相同成分,也大多不省略。如“长一点比短一点好”。
2.于富堂(1987)针对朱德熙先生在《关于“比”字句》一文中,以“我(的)年纪比他大”一句为例,关于“他”之后是否有“年纪”的省略问题,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就内容而言,认为“比”作介词的“比”字句,基本上是由比较双方、比较点和比较结果三部分组成的,并认为“比”的一方与具体的比较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省略的。朱先生说的“我(的)年纪比他大”的句子,作者认为“我”与“他”是比较双方;两个的“年纪”是具体的比较点,“他”的比较点“年纪”是被省略的;“大”是比较点比较之后的结果。又从“比”字句格式方面作了分析,认为“比”字句有完全式与简略式两种格式。并对完全式和简略式作了定义,区分了省略式和简略式,把“我比他重”之类称为简略式而不叫省略式,是因为有一些“比”字句的比较点是隐含的,他们没有必要说出,因而在字面上不出现。如“他比我白”可以有完全式“他的皮肤的颜色比我的皮肤的颜色白”,但人们实际上一般不这么说。再如“他比我能吃”就不好找出相应的完全式。2 VP中的V如果是动词(表增加减少的动词除外),往往没有完全式。其中“N1+比+N3+V”我比你大,可以有完全式,但除了N1与V能直接搭配,并且不致引起歧义的方可变换。如“我(的)脾气比你倔”——我比你倔。如果N1不能与V直接搭配,或虽然搭配,但容易引起歧义的,则不能变换成上面的格式。例如:“我的经验比你丰富”——不能转换成“我比你丰富”
3.对于普遍认同的省略说,朱德熙(1983)最早表示了质疑,他对于“我(的)年纪比他大”中的“他”字后头省略了“年纪”表示质疑,从结构上看,“我的年纪比他大”只能分析为:(1)我的年纪/比他大,主语是“我的年纪”。“我年纪比他大”实际上代表两种不同的构造:(2)我年纪/比他大,(3)我/年纪比他大。(2)的主语是“我年纪”,谓语是“比他大”;(3)的主语是“我”,谓语是“年纪比他大”。从语义上来看,不管是(1)、(2),还是(3),说话的人拿来相比的不是“我”和“他”两个人的年纪,而是“我”和“他”两个人。并指出“我孩子比他大”有歧义,可能是比较孩子和“他”,也可能是比较“我”和“他”。在此基础上将所讨论的句子概括为两种格式:(1)N1(的)+N2+比+N3+VP,(2)N1的+N2+比+N3的+(N2)+VP 4.包法莉(1993)也不同意普遍认同的省略说,指出删除法存在严重缺陷,其基本假设“比”前后的比较项在结构上必须完全一样的说法站不住脚的,比较项没有必要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那些假设未经删除的原句往往是不正确,或完全错误的,如“他今天比(他)昨天高兴”。他主张用C——控制关系解释结构上的不对称,即在一个正确的比较句中,第一个比较项必须循环C——控制比较标准。上句中,“今天”可以正确地C——控制“昨天”,但加了“他”之后,“今天”就无法C——控制“昨天”了,所以带“他”的完全句是错误的。他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探讨了名词词组作主语、宾语,与时间副词比较等多种不对称的情况。该文理论性强,在众多重列举、重描写的文章中独具一格。
刘月华(1983)、陆俭明(1980)、黄祥年(1984)都对“比”字句多种经常出现的限制性成分“还”和“更”进行了考察,指出来二者虽然都能表示程度比较,但在意义和用法上仍存在不少差别,指出在少数情况下可以互相替代。
概括地看“比”字句的句法研究,首先是刘月华根据“比”字句表义不同将“比”字句分为两大类,对充当谓语的成分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任海波对充当结论项的成分进行了探讨,吴继光对动词性“比”字句的分化进行了研究,李临定对形谓“比”字句的比较项作了分类,范晓、刘慧英也从不同方面对“比”字句的句法方面进行了研究,可以说他们分别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体现了对“比”字句句法研究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同时,刘月华、李临定、于富堂、吴继光等人都从不同侧面分析了“比”字句的省略问题作了分析,在众多的学者中,只有朱德熙和包法莉对普遍认同的省略说分别从不同侧面提出了质疑。在句法研究中关于省略的研究是一个重点,这体现了句法研究中的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相结合的趋势,已成为众多学者的共识。
二、语义方面的研究
随着语义研究的发展,对“比”字句语义平面的探索也逐渐多起来。
1.马真(1986)最先从语义关系的角度着手,全面探讨了“N1的N+比+N2的N+VP”中比较项Y的替换规律。她提出“N2的N”能否被“N2的”和“N2”替换,最主要的原因是N1/N2跟N的语义联系。这种语义联系可概括为八种:(1)领属关系,如“我们的狗”;(2)亲属关系,如“他的朋友”;(3)隶属关系,如“他的眼睛”;(4)属性关系,“老张的精力”;(5)质料关系,如“木头的桌子”;(6)时地关系,如“今天的报纸”;(7)类属关系,如“千年的树”;(8)准领属关系,如“你的围棋(下得不错);当N1/N2与N为领属关系时,一般“N2的N”只能被“N2的”替换,如“我们的狗比你们的听话”;是属性关系时,只能被“N2”替换,如“老张的精力比老李充沛”;是隶属关系时,两种替换都成立,如“他的眼睛比你的大”;是亲属关系,且N为N1/N2的长者、上级时,两种替换都不成立,如“小红的爸爸比小刚(的)级别高”。除了N1/N2与N的关系外,3 N1、N2以及N的性质也是影响替换全局的因素。VP的情况、社会心理、句子重音也对替换起局部影响,使得一般规律外出现特殊规律。虽然这种语义关系的研究对于研究语义关系在句法中的作用有参考价值,但是因为缺乏形式标准控制,所以使人不得要领。
3.邵敬敏(1990)弥补了马真的不足,把语义句法结合起来寻找比较项Y的替换规律。他认为,“N2的”能否替换“N2的N”关键在于二者有无替代关系。凡“N2的”可以变为“N是N2的”,“N2的”就能替代“N2的N”,否则就不能如此替代。比如,“李军的猫”能变换为“猫是李军的”,所以可以说“张华的猫比李军的跑得快”,而“老李的精力”不能变化为“精力是老李的”所以“老张的精力比老李的充沛”是错误的。“N1的N比N2VP”中的“N2”不是“N2的N”的替换式。主谓谓语句“XG比YVP(G为共比项,且X与G存在领属关系)”加“的”变成了一般谓语句“X的G比YVP”,即“N1的N比N2VP”,N2比较项。这种句子成立的关键在于VP是否同时适用于N和N2。当VP只适用于N而不适用于N2时,就不致引起误解或歧解,该句在原则上成立,如“张华的猫比李军多”。但“鲜肉的丸子比虾仁的丸子好保存”,“保存”可适用于“虾仁”和“丸子”,所以原句不能说“鲜肉的丸子比虾仁好保存”。邵文自始至终运用变换检测法,贯彻句法研究与语义研究相结合的原则,抓住众多语义关系中的本质关系,即VP同N1和N2的关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邵敬敏(1992)还研究了语义对“比”字句中助动词的制约。他根据主动词语依次范畴(主观意志、客观情态)、助动词的位置(“比”前和Y前)、Y的性质(动词、形容词)之间的不同组合,提出谓语内部动词和形容词在词性语义范畴上的差异,以及助动词内部语义次范畴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助动词在“比”字句中的位置及句式的合法性。“比”字句成立的关键是结果项中必须拥有可供比较并显示程度差异的成分,除了性质形容词、心理动词外,主观意志动词和程度副词“更”也能充当。
3.殷志平(1995)认为“X比Y还W”具有两种语义功能:一是比较,如“山东队比河南队还快”;二是比况,如“我们的大‘蜻蜓’仿佛比飞机还飞得高”。其不同表现在:
一、从Y的性质讲,预设不同。比较类预设Y处于W所表示的性状、程度的两极之间的某一位置,如预设“山东队快”,但不是最快。比况类预设在特定环境中,Y处于W所表示的性状、程度的极端位置,如预设“飞机飞得最高”;
二、从X与Y的关系看,比较类的X与Y比较是现实的,比况类的比较是不现实的,常带有夸张色彩或褒贬色彩。二者意义上的差别可以从形式上得到验证,比较类“比”字句,可用“Y超过X”替代“X超过Y”,以“——W”替代“W”,去掉“还”句子仍成立。比况类不符合这三个条件。
4.邹韶华(1992)研究了“比”字句的积极性特征,“比”为动词的“比”字句有,(1)比+名,如:比干劲;(2)比+动,如:比干活;(3)比+形,如:这就要比机智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比+X”的这种结构,X是褒义(或体现褒义)为常态分析,X是贬义(或体现为贬义)为变态分析,在量上往大里比。这就是“比”为动词的“比”字句的积极性特征。“比”为介词的“比”字句,(1)肯定式
他的心比金子还亮。(2)否定式
我不比他们坏。其中对某些作品中的比字句经过统计得出:在21例比字句中,积极意义的14例,占67﹪,消极意义的7例,占33﹪。可以看出:“比”为介词的“比”字句中评价项的绝大多数为积极意义。“比”字句中还有一类,X比Y有N,N必须隐含评价色彩,而且是积极意义的评价色彩。
5.范晓(1998)从语义结构上来看,“比”字句有四种语义成分:主体、客体(比较对象)、比较点、比较值。主体出现在前段,从主体事物和后段动词、形容词所表现得动核间语义关系来看,主体可以是系事、施事、受事、起事、工具等。客体是比较对象,是主体事物比较时的参照物,在语义上和主体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关系。客体事物跟后段的动核的语义关系也可以是系事、施事、受事、起事、工具等。在同一个“比”字句里,如果主体是系事,比较对象也是系事;主题是施事,比较对象也是施事等等,依此类推。比较点是主体同客体进行比较的内容,比较点是主体同客体共 4 同存在的某种属性,比较点一般包括性质、状态、行为、数量等。比较值在后段是由形容词语或动词性词语表示的,比较值一般可分为性质、状态、行为、数量四种语义类型。
此外,近年来确立比较范畴的下位语义类型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例如黄晓慧(1992)认为比较范畴包括四种下位语义:平比、差比、极比和反比。储泽祥(1999)则另外建立了“通比”这个语义小类。王国胜(2000)把大治方言的比较句分为差比、极比、递比和等比四种语义类型。
三、语用平面的研究
“比”字句的语用方面的研究也有涉及,其中相原茂和周小兵主要集中在否定式的研究上。1.相原茂(1992)认为“A不比BX”和“A没有BX”都是“比”字句的否定式,但二者在意义、用法和功能上存在差别。“不比”型句是存在一个预设“BX”,如“女的不比男的好过”,有个预设“男的不好过”,并且“不比”型句在语流中常会有辩驳语气,辩驳对象是“A~X”如上一句就有对“女的好过”进行辩驳的意味。“没有”型句不存在这样的预设和辩驳意味。“没有”型比较句表示A与B在形状、程度上的类别,表积极方面的形容词通常由肯定的、积极地来承担,如“姐姐没有妹妹漂亮”“不比”型比较句表示的中心意义是“A、B之间并无大的大差别”,没有必要特地提示,如“小王也不比他好多少”,意思是“两人差不多,都不怎么样”。
2.周晓兵(1992)认为“不”在“比”字句中有四种位置:(1)A+不+比+B+VP;(2)A+不+比+B+VP+数量;(3)A+比+B+不+VP;(4)A+比+B+VP+不+数量。“不”的位置和数量宾语的有无,会是句子的预设、蕴涵、否定的类型、范围和焦点发生变化。(1)式预设“有人认为A比BVP”,如“我不比你坚强”。(2)式预设“照理说A比BVP很多”,如“我虽是你叔父,其实并不比你大多少”。(3)式预设“B不VP”,如“他比银行经理并不少费心血”。(4)式预设“A比BVP”,比如“我这文字上的马虎,比文盲强不了多少”。他把句式、语义、语用综合起来考察。
3.范晓(1998)提出“比”字句的语用价值是用于关于比较,即表述主体事物在某一点上超过比较对象。在“比”字句中,前段是句子的主题,中段和后段是对主题进行述说的述题。比如有这样的事实:小王个子高,小李个子矮。如果要想表述“小王”如何,则应以“小王”为主题,以小李为参照点,述题就是“比小李高”,说成“小王个子比小李高”。如果以“小李”为主题,则应说“小李比小王矮”。在言语交际中,必须根据语境和表达需要选择适宜的主体事物作为主题,组成合理的“主题——述题”语用结构。“比”字句的焦点在后段,即在比较值上。例如“小王比小李更聪明”一句里,后段“更聪明”便是焦点。
4.唐曙霞(1995)利用了语用学和语篇学的方法剖析了“A还不如B”句中“还”的“预设”“会话含义”以及“蕴含与推断”等,比传统的仅就“还”的性质、结构分析与语义类型的研究有所发展。
总的来说,八十年代以来“比”字句研究以句法平面最为突出,观察入微,分析全面。语义、语用平面则研究得不够充分。尽管语法学界关于“比”字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比较项的语义身份,结论项中动词、形容词的语义特征,结论项中补语、状语的语义指向,比较点的隐含,“比”字句的主题、述题,表达重心、焦点、移位,比较项与比较点的判断,语义对“比”字句对比较结果有什么样的强制要求?类似的问题还很多,总起来说,对比较的本体问题的认识较模糊,对其内部组成成分特点的探索还不够。此外静态描写较多,动态解释不足,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尽管研究者已经开始有意识的加大动态解释的力度了,但总的来说,还是偏重句法功能的描写,动态的分析还需进一步加强。语言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对语言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比较属于“语义·句法”范畴,应以语义为核心,始终不忘语义的决定作用。谈句法,目的也是为了显示语义的制约作用。只有将语义、句法、语用三者紧密结合,其中尤其要重视对语义的研究,将动态研究和静态研究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将对“比”字句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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