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_专利侵权纠纷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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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邵知法处字„2015‟2号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黄金海岸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 曾建林,湖南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湖湘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义亚副食商行(注册字号)朱义亚(实际经营商号:霂淋商行)

住所地:邵阳市湘运市场13栋26号

案由: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的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义亚副食商行(注册字号)朱义亚(实际经营商号:霂淋商行)(以下称义亚副食商行)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 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2015年2月13日,本局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小丽到庭参加了口审,义亚副食商行缺席口审。本案现已审结。

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诉称: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的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外观设计专 利是龚诗康于2011年8月3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9月1日,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龚诗康签订独占许可专利实施合同,享有该专利权,并于2011年11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2015年1月9日,请求人在邵阳市湘运市场13栋26号发现“义亚副食商行”销售的“亚客”陈皮梅软糖与“咪嘻嘻”陈皮梅软糖,涉嫌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故提出如下请求:

一、停止销售;

二、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合计21000元。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662292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复印件、证书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3.2014年4月18日缴费的年缴费票据及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该专利合法有效;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为本专利的独占许可人并有权提出请求;

5.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 6.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专利产品,拟证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

7.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请求人身份;

8.侵权产品图片,拟证明被请求人确有销售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请求人独占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外包装的产品;

9.侵权产品及其购货单据,拟证明侵权产品的存在及其侵权行为与侵权发生地。

举证情况:

对于请求人的证据,本局认为,证据6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证据1、2、3、4、5、7、8通过进行查询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局予以认定。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日,龚诗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201130101698.3)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1年8月31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2011年9月1日,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与龚诗康签订独占许可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11年11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专利权独占许可人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我局经过对该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查询,该专利目前有效。该外观设计如图所示:

该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视图看,产品呈长方形,整体底色为深棕色,左右两侧为锯齿状的易撕设计,中部有呈尖锐辐射状的黄绿色搭配的底层图案,该图案大约占据所在视图75%的面积;

2、对于底层图案,其左上角位置设计有红底白框白字的方形商标图案,正中位置至上而下排布有三行文字,其中居中的白色美术字字号较大,此三行文字朝向右上方略倾斜,而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设计有一个带绿叶的红色并蒂梅图案;

3、从后视图上看,产品的商标和底层图案均延伸至包装袋的后部上方,后部下方则排布有三行文字,排布形式与主视图中相应内容旋转180度后相同。

被请求人销售的“咪嘻嘻”陈皮梅软糖,经实物拍照确认,如下图所示:

主视图 后视图

该产品包装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视图看,产品呈长方形,整体底色为深棕色,左右两侧为锯齿状的易撕 设计,中部有呈尖锐辐射状的黄绿色搭配的底层图案,该图案大约占据所在视图75%的面积;

2、对于底层图案,其左上角位置设计有红底白框白字的椭圆形商标图案,正中位置至上而下排布有三行文字,其中居中的白色美术字字号较大,此三行文字朝向右上方略倾斜,而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设计有两个带绿叶的红色梅子图案;

3、从后视图上看,产品的商标和底层图案均延伸至包装袋的后部上方,后部下方则排布有三行文字,排布形式与主视图中相应内容旋转180度后相同。

被请求人销售的“亚客”陈皮梅软糖,经实物拍照确认,如下图所示:

主视图 后视图

该产品包装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视图看,产品呈长方形,整体底色为红色,左右两侧为锯齿状的易撕设计,中部有呈尖锐辐射状的黄绿色搭配的底层图案,该图案大约占据所在视图75%的面积;

2、对于底层图案,其左上角位置设计有红底白框白字的椭圆形商标图案,正中位置至上而下排布有三行文字,其中居中的白色美术字字号较大,此三行文字朝向右上方略倾斜,而底层图案的右下 角位置设计有一个带绿叶的两颗红色梅子图案;

3、从后视图上看,产品的商标和底层图案均延伸至包装袋的后部上方,后部下方则排布有两行文字,排布形式与主视图中相应内容旋转180度后相同。

以上事实,有ZL201130101698.3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嫌侵权产品物证、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查询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130101698.3外观设计专利独占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向管理专利的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被请求人的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应看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同时应看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是否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如果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且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则侵权成立。反之,则不构成侵权。根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将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设计产品均为糖果包装袋,属于同类产品。

将侵权产品分别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进行比较:

一、“咪嘻嘻”陈皮梅软糖:

1、两者的特征1完全相同;

2、两者的特征2相近似,对于底层图案,特征均为左上角位置设计有红底白框白字的商标图案,正中位置至上而下排布有三行文字,其中居中的白色美术字字号较大,此三行文字朝向右上方略倾斜,而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均设计有一个梅子图案;

3、两者的特征3相近似,从后视图上看,产品的商标和底层图案均延伸至包装袋的后部上方,后部下方则排布有三行文字,排布形式与主视图中相应内容旋转180度后相同。

两者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

1、特征2中底层图案左上角位置设计的红底白框白字的商标图案里的文字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是“咪嘻嘻”,专利设计上的是“黎祥”;

2、特征2中底层图案左上角位置设计的红底白框的形状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框的形状是椭圆形,专利设计上的形状是长方形;

3、特征2中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设计的图案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的图案是一个带绿叶两颗红色梅子图案,专利设计上的是一个带绿叶的红色并蒂梅图案;

4、特征2中底层图案中的第一行文字不相同;

5、特征3中排列的三行文字,第一行文字不相同。

二、“亚客”陈皮梅软糖:

1、两者的特征1相近似,产品均呈长方形,左右两侧为锯齿状的易撕设计,中部有呈尖锐辐射状的黄绿色搭配的底层图案,该图案大约占据所在视图75%的面积;

2、两者的特征2相近似,对于底层 图案,特征均为左上角位置设计有红底白框白字的商标图案,正中位置至上而下排布有三行文字,其中居中的白色美术字字号较大,此三行文字朝向右上方略倾斜,而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均设计有一个梅子图案;

3、两者的特征3相近似。从后视图上看,产品的商标和底层图案均延伸至包装袋的后部上方,后部下方则排布有若干文字,排布形式与主视图中相应内容旋转180度后相同。

两者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

1、特征1中,整体底色不一样。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整体底色为红色,专利设计上的整体底色为深棕色;

2、特征2中底层图案左上角位置设计的红底白框白字的商标图案里的文字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是“亚客”,专利设计上的是“黎祥”;

3、特征2中底层图案左上角位置设计的红底白框的形状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框的形状是椭圆形,专利设计上的形状是长方形;

3、特征2中底层图案的右下角位置设计的图案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的图案是一个带绿叶两颗红色梅子图案,专利设计上的是一个带绿叶的红色并蒂梅图案;

4、特征3中排列的文字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两行文字,没有“陈皮梅软糖”字样,专利设计上的则有“陈皮梅软糖”字样。

对于以上差异,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文字形成的图案,而不是文字的字音、字义,虽然二者文字本身不同,但其字体、位置及排列方式等构成的图案效果构成了相近似。根据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原则,应以整体观 察、综合判断作为判定方法,本案被控产品与本专利有局部的细微差异,但就整体视觉效果而言,应属相近似,故落入了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对请求人ZL201130101698.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请求人请求确认被请求人的销售“咪嘻嘻”陈皮梅软糖和“亚客”陈皮梅软糖的专利侵权行为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本局予以支持。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要求处理被请求人侵权赔偿请求,根据专利法规定,我局无权就专利侵权赔偿进行处理,只能进行调解。口审中,请求人缺席,因此,对此主张,本局不能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义亚副食商行(注册字号)朱义亚(实际经营商号:霂淋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ZL201130101698.3包装袋(陈皮梅小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赔偿其因侵犯其专利权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黄 辉 审 理 员: 贺小玲 审 理 员: 伍亿众

邵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5 年 6 月 4 日 书 记 员: 陈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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