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交易案例(第七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交”。
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交易案例
一、主要说明事项............................................................................................................................2
二、具体案例....................................................................................................................................4
(一)个人转让住房(非广州地区)..................................................................................................4
例1: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4
例2: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5 例3: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6 例4: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8 例5: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9 例6: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10
(二)个人转让住房(广州地区)....................................................................................................12 例7: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12 例8: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13 例9: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14 例10: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15 例11: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16 例12: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成交价格高.............................18
(三)转让非住房, 差额征收增值税.............................................................................................19 例13: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不含税成交价格高...................................................19 例14: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高...................................20 例15:关键字——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21 例16:关键字——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22
一、主要说明事项
本案例由省局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编写,只做内部学习使用,不得外传。以下所有案例均按2016年5月2日金三业务操作规则编写,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印花税的计税方法。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注明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此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该金额;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合同金额未注明是否含税,即视该合同金额含税,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此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该合同金额。金三系统中录入的合同金额和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同一金额。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注明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并用评估价格(不含税)与该合同金额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项;如果在纳税人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合同金额未注明是否含税,即视该合同金额含税,则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该金额为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并用换算后不含税的合同金额(不含税的合同金额=含税合同金额/1.05)与评估价格(不含税)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项。
(三)土地增值税、契税的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契 税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用评估价格(不含税)与不含税的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作比较,以孰高原则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如合同金额(交易价格、成交价格)为含税收入,则需从含税收入减去增值税额,换算为不含税增值税收入。因此,在扣除项目金额中不再包含本次缴纳的增值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说明。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收入为个人转让房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可扣除的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转让住房时缴纳的增值税。
(六)以下案例中,默认144㎡以上即为非普通住房。
(七)以下案例中,“评估价格(不含税)”、“成交价格”、“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均为金三系统对应字段名。
二、具体案例
(一)个人转让住房(非广州地区)
例1: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不含税)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2*5%=5.1万;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2-80-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为个人转让该住房时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包括转让住房时缴纳的增值税;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2*1%=1.02万。
例2: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以上。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5%)*5%=5万;
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成交价格-增值税额=105-5=100万(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 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80-合理费用)*20% 如按政策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核定征收率(国税发„2006‟108号);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收入*税率=100*2%=2万。
例3: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实缴增值税额,因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0,所以不含 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此处不含税成交价格=105-0=105。
在免征增值税情形下,金三系统仍会将含税成交价格除以1.05换算为不含税价与评估价格进行对比,此处金三系统仍按105/(1+5%)<102,选用了102万作为增值税应税项为系统设置缺陷所致,并不影响纳税人实缴的税额。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5-80-合理费用)*20% 符合原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条件的,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适用。(财税字„1999‟278号);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5*1%=1.05万。
例4: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6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实缴增值税额,因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0,所以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此处不含税成交价格=105-0=105。
评估价格(不含税)106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不含税)。卖方——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6-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 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6*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6-80-合理费用)*20% 符合原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条件的,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适用。(财税字„1999‟278号);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6*1%=1.06万。
例5: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6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免征增值税,评估价格(不含税)106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6-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6*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6-80-合理费用)*20% 符合原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条件的,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适用。(财税字„1999‟278号)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6*1.5%=1.59万。
例6: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评估价 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以上。
解:免征增值税,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5-80-合理费用)*20% 符合原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条件的,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继续适用。(财税字„1999‟278号)
(5)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5*1.5%=1.575万。
(二)个人转让住房(广州地区)
例7: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2*5%=5.1万;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 [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2*1%=1.02万。
例8:关键字——不足2年、买方第二套改善住房、90㎡以上、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以上。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90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5%)*5%=5万;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5-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5)*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5-5)*3%=3万。
例9: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实缴增值税额,因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0,所以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此处不含税成交价格=105-0=105。
在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情形下,金三系统仍会将含税成交价格除以1.05换算为不含税价与评估价格进行对比,此处为系统设置缺陷所致,并不影响纳税人实缴的税额。
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5*1%=1.05万。
例10: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90㎡及以下、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0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
解: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不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实缴增值税额,因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0,所以不 含税成交价格=含税成交价格,此处不含税成交价格=100-0=100。
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0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免征);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免征;(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0*0.05%=0.0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0*0.05%=0.0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2*1%=1.02万。
例11: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以上。
解:差额征增值税,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2-80/(1+5%)]*5%=1.2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2*3%=3.06万。
例12:关键字——2年以上、买方唯一住房、144㎡以上、成交价格高
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评估价格(不含税)95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购买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以上。
解:差额征增值税,评估价格(不含税)95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80)/(1+5%)]*5%=1.1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19-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19)*核定征收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根据财税 [2008]137号暂免征收);
(2)契税应纳税额=(105-1.19)*3%=3.06万。
(三)转让非住房, 差额征收增值税
例13: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不含税成交价格高
评估价格(不含税)100万,不含税成交价格90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100万>不含税成交价格90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0-80/(1+5%)]*5%=1.1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核定征收率;(4)印花税应纳税额=90*0.05%=0.045万;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90*0.05%=0.045万;(2)契税应纳税额=100*3%=3万元。
例14:关键字——评估价格(不含税)比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高
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102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评估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2-80/(1+5%)]*5%=1.2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2*核定征收率;(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2)契税应纳税额=102*3%=3.06万元。
例15:关键字——换算后的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评估价格(不含税)99万,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99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1+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80)/(1+5%)*5%=1.19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19-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1.19)*核定征收率;
(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2)契税应纳税额=(105-1.19)*3%=3.11万元。
例16:关键字——不含税成交价格比评估价格(不含税)高
评估价格(不含税)99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上次房屋取得发票金额(含税)80万。
解:评估价格(不含税)99万<不含税成交价格105万,按照孰高原则,选用成交价格。卖方——
(1)增值税应纳税额=[105-80/(1+5%)]*5%=1.44万元;(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各地既定政策征收;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含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无法提供评估价格或者发票,则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5*核定征收率;(4)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 买方——
(1)印花税应纳税额=105*0.05%=0.0525万;(2)契税应纳税额=105*3%=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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